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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汽车称遭特斯拉霸凌新势力员工被老东家起诉的那些事儿

2020-04-29 08:00阅读(69)

新经纬客户4月26日(傅玉梅)4月25日,小鹏汽车发表郑重声明,称现在小鹏汽车工作人员曹光志窃取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Autopilot源代码响应,称过去一年来一直被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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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纬客户4月26日(傅玉梅)4月25日,小鹏汽车发表郑重声明,称现在小鹏汽车工作人员曹光志窃取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Autopilot源代码响应,称过去一年来一直被特斯拉以各种不合理的要求欺负 。

回到源头。 特斯拉的“逐步压制”是由于前员工跳槽导致的商业秘密被盗引起的争议。 近年来,在新军车企业中,有许多跳槽雇员被“老老板”起诉的案例。 但是,这种情况经常面临难以证明和周期长的问题。 小鹏说,他依法坚决捍卫。 据报道,2019年3月21日,特斯拉起诉特斯拉前雇员曹广志窃取与自动驾驶(特斯拉先进的辅助驾驶系统)有关的商业机密,并将其带给中国电动汽车初创企业小鹏汽车。 。 特斯拉在诉讼中说,曹光智在离开特斯拉之前已经窃取了公司有关自动驾驶技术的商业秘密。 在稍后的阶段,当我准备加入小鹏时,我复制了超过30万个与自动驾驶仪的自动驾驶仪源代码相关的文件。 后来,小鹏汽车发表声明说,已经对特斯拉的指控展开了内部调查,“充分尊重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机密信息”。

的来源:小鹏汽车

小鹏汽车在25日的最新声明中说,小鹏汽车在过去的一年中没有隐藏任何东西,并一直在努力协助调查此案。 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表明小鹏汽车滥用了商业秘密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小鹏汽车也强调,他们不是案件的当事方,但为案件提供了很多帮助,并更加积极地提供了曹光志工作用计算机的电子备份。 根据法院保护令,小鹏汽车还允许特斯拉自2019年3月21日(起诉曹光志起)访问公司的源代码存储库以进行取证。 小鹏汽车同时表示

:“很遗憾,特斯拉在此期间所做的所有尝试均显示出对年轻竞争对手的明显欺凌行为,而不是试图逐案解决曹博士的法律案件。 ” 为此,小鹏汽车表示将坚决依法辩护,并拒绝特斯拉提出的许多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要求小鹏汽车提供所有源代码。

发射全文

新势力频频引起“老车主”起诉

中新经纬记者注意到,除小鹏汽车外,近年来,还有许多新势力车辆企业的员工被起诉。 “老老板”因跳槽而受到侵权。 2019年9月,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和吉利汽车研究院以

起诉威玛汽车技术集团,威玛智能旅行技术,威玛汽车制造温州公司和威玛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索赔金额增加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的数据,该案的总金额达21亿元人民币。

除了大量索赔外,诉讼重点还在于魏玛高管与吉利之间的紧密关系。 据公开资料,威玛汽车于2015年正式成立,其创始人沉辉于2009年加入吉利集团,担任吉利控股集团副总裁,沃尔沃汽车全球高级副总裁,沃尔沃汽车中国区董事长。 此外,威玛联合创始人兼高级副总裁陆斌曾任吉利汽车控股公司副总裁,威玛首席财务官张然,吉利汽车控股公司首席财务官等。 但是,就本案而言,吉利向法院申请封闭听证。 除了案件的听证程序外,不允许出席会议,并且请愿书尚未公开。 吉利说,一切都取决于法律决定,而魏玛说,他对赢得此案“非常有信心”。

是唯一的。 2017年,百度起诉百度汽车驾驶业务部门前总经理王进和王进经营的美国精驰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公诉,侵犯了商业秘密。 百度在诉讼中提到,王金计划在离开百度之前成立景驰公司。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在中国市场扩展业务,并在自动驾驶领域与百度有着直接的竞争关系。

也是2017年。Waymo公司成立于Google Alphabet的无人驾驶汽车项目分裂之后,宣布对Uber提起诉讼,指控其无人驾驶技术,尤其是激光雷达技术的一部分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 在投诉中,

waymo指出,Google汽车项目前经理Anthony levandowski从公司下载了近10 GB的机密信息,然后加入Uber担任无人驾驶汽车项目的经理。

“该公司多年来一直在尝试开发定制的激光雷达系统,但被告Uber公司利用窃取的信息缩短了研发过程,并在短短9个月内就建立了可比的激光雷达系统。” Waymo说。

律师:根据早期雇佣关系,不能假定

是侵权。 作为所谓的“新力量汽车企业”,这部分新兴企业经常进行新能源,自动驾驶,汽车互联网等技术研发。此外,由于人员流动引起的商业秘密纠纷 并不少见。

北京智环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黄继宝在接受中信经纬客户采访时说,在很多情况下,员工被转移到隔壁住所,并被原公司起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黄继宝说:“目前正在起诉的大多数案件都是这类案件。不能根据双方以前的雇佣关系推定双方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此外,还有很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例如诉讼周期长,难以证明,程序复杂以及商业秘密识别的链接。 黄继宝说,证据主要证明以下三个事实:债权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 通过比较,涉嫌侵权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基本相似; 被指控的侵权人通过偷窃,贿赂,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黄继宝进一步阐述:“在权利人对比较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初步证明后,法律规定被告需要在自己的技术信息和权利人的不同地方解释和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 如果证明不明确或不清楚,则假定两者是相同的,例如,以特斯拉和小鹏为例,如果特斯拉能够证明与小鹏汽车驾驶源代码有关的技术信息 相同或基本相同,鉴于曹兴志跳槽到小鹏汽车的工作,小鹏汽车需要证明其技术来源与特斯拉无关。“此外,黄继宝强调,证明期间应为 由法院指定。 如果是涉外案件,中国没有涉外案件的明确诉讼期限,通常比国内案件要长。 那么,小鹏要求特斯拉提供“不合理”主张的所有源代码是否合理? 小鹏汽车可以依法辩护吗? 根据

Huang Jibao的说法,“这取决于特斯拉持有的小鹏公司技术信息的初步证据。如果该初步证据与特斯拉的技术信息相同,则可以支持特斯拉的要求。” 这些初步证据不一定是小鹏公司的所有技术信息,而是其中的一部分。 如果小鹏公司不提供,根据证据规则,可以假定所有源代码都是相同的。 ”(中信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