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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是百家争鸣中重要的一家。法家可上溯到春秋时的管仲和子产,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又作了新的发展。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战国未期,韩非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法家经济上主张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执行重农抑商和奖励垦战的政策。政治上主张中央集权制,严刑峻法,赏罚分明。人事上主张官吏从基层选拔,所谓“宰相必起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思想教育方面主张废文学、止儒墨,“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家学说大多切于世用,当时诸侯各国多所采用,特别是秦国。西汉武帝时,虽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武帝及后来的封建统治者,多数仍采取外儒内法、儒法兼行的政策。

最佳贡献者
2

有一个说法:商鞅的思想使得秦国富强,而韩非使秦国一统之后陷入暴政。商鞅重“”,而韩非在法之外还重视“势”与“术”,商鞅是一个实干家而韩非偏向于学者。

由于时代原因导致韩非吸取了众多法家思想而成为了法家最为著名的代表,被称为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但这并不意味着韩非的学问要高于商鞅,在《商君书》与《韩非子》中二人对“法治”的侧重点与法治的目的都是有很大不同的。

商鞅

商鞅的重点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对法的重视和对法的权威的树立。商鞅认为国家的混乱都是因为“法”的缺失导致的,法令不明是混乱的源头。所谓: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

其他方面虽然提及也往往都是寥寥几句,相对于韩非对“势”与“权”的论述而显得微不足道。

商鞅重法,《商君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观点就是“重刑”,商鞅认为即使是小的过错也要处以重罚,以用来减少违法事件的发生。为了树立“法”的权威,商鞅采取了历史上著名的“南门移木”的做法,从而可见“法”的地位。

通过“法令”来规范人民的行为以促进农战等等,从而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这是商鞅的侧重点。比如《商君书·垦令第二》中:

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五民者不生于境内,则草必垦矣。

商鞅想通过法治而改变当时秦国落后的状况,使农民安于农战从而发展生产。所以商鞅的目标在于强国。

韩非

韩非归纳总结了先秦法家的思想,在“法”之外还发展了“术”与“势”。韩非没有像商鞅那样重视“法”,韩非更像是一个在“法”的基础上通过“术”来建立“势”的权谋家,这也是韩非与商鞅很大的不同。在《韩非子·爱臣》中,韩非说:

“万物莫如主势之隆”

《韩非子》中很多的篇幅都在向君主传授如何管理下属,如何树立权威。在韩非看来群臣之间只有利益的交集,君主如果没有一定的手段就会被臣僚蒙蔽,而君主应该处理好这种君臣关系,这是一种驾驭臣民的政治手段

《韩非子·奸劫弑臣》一文中提到:

人主无法术以御其臣,虽长年而美材,大臣犹将得势,擅事主断,而各为其私急。

所以韩非强调君主的权威,他主张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来加强君权。韩非的目的也侧重于通过法治来强化君主集权

所以韩非初见秦王就直接了当的表明了自己目的。《韩非子·初见秦》:

臣昧死愿望见大王,言所以破天下之从,举赵、 亡韩,臣荆、魏,亲齐、燕,以成霸王之名,朝四邻诸候之道。

所以韩非与商鞅二人的法治差别在于,商鞅希望通过“法”来强国,而韩非希望通过“法”、“术”与“势”来加强君主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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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和韩非都是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他俩生活时代不同,韩非是在战国末期,而商鞅要比韩非早很多,这两人对秦国都有很大贡献,商鞅通过变法让秦国实行了富国强兵的梦想,秦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韩非则为秦国统一天下后,提供君主集中制的治国理论体系。

商鞅和韩非其法治思想有和区别呢?笔者认为,商鞅的法治是酷法,法是治国之本,法是保护民众的工具,依法治国是君主统治国家的基本手段,只有实行法治,耕战政策才能被有效地实行,秦国才能富强,才能提高军事战斗力,才能使秦国拥有统一天下的能力。

韩非则认为,法是帝王统治的工具,是驭臣之术的一种;在韩非的眼中君主才是至高无上上,而商鞅的法治更多的是体现民本思想;君主要用法治手段制服民众,法律既要维护君主的独尊地位,又要用刑罚的威慑力驾驭臣民。

商鞅和韩非在推行法治思想上应用的手段不同,商鞅强调君臣都要守法,君主要带头遵守法律,法律是高于一切的,甚至君主也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商鞅认为法律不是君主一个人的事,要君臣合作以法治国,对刑罚上,商鞅提出“轻罪重罚”,在特殊的战争时期,只有采用严刑酷律才能威慑人们。

韩非认为在法律执行上,刑罚和德教都是一种手段,无论是哪种手段都必须由君主掌握,君主不能放权,君主通过控制官吏来间接地管理民众;在刑罚上,韩非也赞成重罚,但更多是关注刑赏二柄,重赏也重罚。

商鞅治国理论基本上就是依法治国,坚持法治,而韩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其思想就要复杂得多,他吸收了商鞅的法治,申不害的术治,慎到的势治,还有儒家思想的德治,道家的无为等等,这无疑比商鞅是一个进步。

商鞅的法治理论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时代不同,其目的也不同,商鞅的目地使秦国变法图强,为争夺天下打下基础,商鞅所处的时代正是战国七雄,逐鹿中原,争王争霸的阶段,而此时秦国国力羸弱,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都比较落后,常常受到列国欺凌,以致出现六国卑秦的局面,秦国急需改革变法图强,商鞅认为,求富必须重视农业,强大必须重视军事,由此衍生出耕战思想, 而商鞅的法治理论都是围绕耕战思想而设立的。

韩非所处时代,争霸战争已经进入尾声,即将形成秦国统一天下的局面,韩非也同意商鞅的耕战思想,但韩非更多地注重于如果在统一后的国家统治,君主权力巩固,君主权威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商业实践性来说,韩非的理论更侧重于,统一天下后,怎样治理天下,怎样维护君主的集权统治;韩非去世后的20年,秦国最终统一了天下,韩非思想得到实际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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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在战国后期都为谋士,古人讲谋士在人成事在天,

世上的王一般都是天意,而谋士,一是天意中的无形之手,为助王而生,如姜尚也是如此,而助者反者为王,那是危天意的,成了也不成,后果可怕,古今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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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当时商鞅与韩非都应该属于道家,但又不同于普通道家,可以称之为道家的法派分支。

商鞅见秦孝公,首论“帝道”,秦孝公听着听着就睡着了;第二次商鞅讲述“王道”,秦孝公哈欠连天;第三次商鞅讲述“霸道”,秦孝公像打了鸡血,与商鞅秉烛夜谈到天明。

三次都是讲“道”,也就是“领导艺术”,说明商鞅的专长是道家学说,法家是后来儒家掌握话语权后,不准许他们这些道家法派的分支仍然被称之为道家,将他们开除出道家,毕竟道家是儒家的至圣先师,他们要“尊师重道”,所以创造了“法家”这一称呼,方便于自己口诛笔伐。

韩非子的学说更是直接的道家学术,老子讲究“无为而治”(大道为公,对被统治者一碗水端平,大公无私),时人公认他有两个优秀的传承者,系统讲解了实现无为的具体途径和方法:一是庄子的“君无为,而臣有为”,重视以人来实现无为;二就是韩非子的“君无为,法无不为”,重视以制度来实现无为。

韩非子的老师是荀子,他本身是道儒兼修,属于帝王之术的拥有者,祖上是晋国的大贵族荀林父,但到“三家分晋”后他这一支,已经沦为了赵国的破落贵族,道家学问已经没有用武之地,所以他只好自承儒家,而成为一代大儒。

法家本来是道家的一支,《道德经》有云,“道法自然(是一家人)”,道家讲究“万物负阴而抱阳”,讲述的是“妈妈信仰”,讲究以宽容、慈爱的心态柔性对待子民,法家讲述的是“爸爸信仰”,讲究以严格、刚强的心态硬性对待子民。

民间称郡县制体制下的官员为“父母官”,这就是根源所在,而分封制下的诸侯国国君,就是“父母官”的前身。

商鞅的变法,是道家为基础的由“道”变“法”,就像一个家庭,妈妈温情的那一套行不通了,就该用爸爸强硬的那一套进行实施,即改“巧取”为“豪夺”,讲究“言出法随”。

韩非子的变法,除了道家道士制度性以“法”造神的规定之外,还归纳了道家方士气势性以“势”造神的形象方式,及道家术士方法性以“术”造神的具体技巧。

这里的神,我们也可以将其视为国家这个大家庭的“爸爸”,变法,就是要在“母神”居于实际掌控地位力不从心的时候确立“父神”的信仰核心地位,变妈妈的谆谆教诲为爸爸的“黄筋棍底下出好人”,韩非子与商鞅的区别,在于商鞅只有“打服”(法派做法)这一个办法,而韩非子多了“气势压人”及“善意骗人”这两个比较婉转的选项,就像我们传统的家庭爸爸的角色一般都是比较威严的,但也不排除有些爸爸对孩子“连哄(势派做法)带骗(术派做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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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过学的人都知道,现代的史学家都说韩非子是集法术势之大成的法家代表人物,既然是集大成者,那就言外之意就是韩非子最高了!其实也不是他们非要这么认为,而是历史上的太多名家都这么说。

但是我认为论真正的大才,必须只有商鞅!韩非子并没有实践经验,他死后不久秦帝国就灭亡了。自始至终也没有施展过他的政治主张,当然,他的许多主张是很贴合秦国已经有了的政治制度的。

那么再看一看商、申、慎三家的所谓法、术、势之特长。其实三家都是以法治为核心理论的,区别并不大,只是申不害更多的注重术治,高估君王的权术在统治国家中的作用。慎道更多的注重君主的威势,但是他要求君主必须“尚法”,“万事断于法”从而“无为而治”,可以说与商鞅的法治是比较接近的。商鞅力主以法为教,但是如果没有秦孝公的强大的支持,他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所以说我个人认为法术势三家以法治派最为中正,势治派其次,术治派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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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商鞅和韩非同样推崇法家的思想,但是二人在各自推崇思想方面却存在很大的不同,而造成二人之间思想不同的原因也是包括很多方面。

  二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

  很大情况下,思想家的思想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商鞅与韩非的思想也正是如此。商鞅所处的时代是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我国古代社会正在向着封建社会进行过渡,这一社会时期,国家的经济相比之前有了十分明显的进步发展,社会经济逐渐的发展起来,除了农业的生产能力提升之外,商品买卖也逐渐出现,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开始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

  政治生活中,社会的主要矛盾也转变为了农民阶层与地主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国家需要新的制度思想来进一步稳定已经被破坏了的传统的礼乐制度。商鞅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以法家思想来进一步改革秦国,商鞅在变法过程中,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富国强兵,维护当时的新兴地主阶层的利益,从而进一步巩固新兴阶层的力量。

  而韩非所生活的时代是在战国末年,当时也是正在处于战火纷飞的年代,农业的社会生产力有了更进一步的提升,但是当时所实行的就有的生产关系并不能够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状况,为了解决这种状况,各国国君都废除了传统的封建奴隶主的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这种背景下,社会逐渐开始要求统一,统一的前提是需要有一个强大的政权来领导,韩非提出的改革措施自然就是为了建立一个强大的政权,因此他提倡加强君权,将权力全部收归中央,由国君一人掌握,由此也开始了我国古代社会的中央集权制度。

  二人的思想来源不同。

  商鞅和韩非所学习的法家思想来源不同,其中存在的差异也对于二人之间的思想存在不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史记·商君列传》中对于商鞅的思想来源是这样记载的:“鞍少好刑名之学。”

  商鞅师从李悝,根据相关历史资料记载,商鞅当时去到秦国,受到秦国的重用,就是因为李悝所撰写的《法经》,从李悝能够根据法家思想撰写《法经》中就能够看出李悝对于法家思想的推崇,《法经》在我国法学的历史上的地位也是十分重要,商鞅自然受到李悝思想的影响很大,在他的变法中,很多的观点都能够看到李悝的思想。

  韩非则并不只是接受过法家思想,他最开始还师从于荀子,因此他的思想中会包含一定的儒家思想,这样就能够帮助韩非学习更多的百家知识,对于百家思想中的优秀内容进吸收和融合,因此韩非的法家思想更加的完善。

  韩非的治国思想中,秉承着荀子所说的“性恶论”,因此为了压制人们的恶行,必须要施以重罚,在韩非的思想中,他同荀子一样,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往来只是因为存在利益关系,同时韩非赞同荀子的人分贵贱的思想,因此在他的思想中,要强调君权和尊卑秩序,进一步提高了君主的地位,因此他的这种思想正是适合当时国家统一的需要。

  二人的生活经历不同

  生活经历的不同使得二人的所见所闻也各不相同,这也是导致他们二人同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却有着不同思想的主要的原因。商鞅和韩非都是出生于王族之家,但是二人在家族中的地位也天差地别。

  在当时实行宗法制度的背景下,一切都是以嫡长子为贵,而商鞅却只是一个庶子,庶子并没有继承爵位和财产的权力,在庞大的家族体系中,处于较低的位置,这样的状况使得商鞅从小就是十分的压抑,这种不公平的待遇让商鞅十分愤恨,所以在后来实行变法过程中,商鞅采取措施抑制王室贵族,实行军功制度,给了庶子很大的机会,这些措施实行的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因为他的经历。

  韩非与商鞅不同,根据相关历史资料调查显示,韩非应该是出身于王族的宗室,并且是贵族的大世家,他本身的地位较高,并且具有当时的爵位继承的权利,因此他的地位可以说比商鞅高很多,所以韩非在这一方面十分的维护统治者的君权,强调尊卑贵贱。

  此外,韩非自小就在各种朝廷官员之间进行参与,因此他深深地了解官员们之间的尔虞我诈,知道政治环境的黑暗,因此在他的思想中,也极为提倡“术”的使用,通过各种“术”来进一步控制和管理朝廷官员,也进一步要求加强君权,只有君权加强,官员们手中没有大权,自然也就无法对于我国的稳定造成影响。

  虽然商鞅和韩非在治国思想方面都传承法家的同时又有各自的不同特点,但是从根本上来看,造成二人思想不同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当时社会主要矛盾的不同,以及统治者统治的思想需求不同,不管是商鞅的思想还是韩非的思想,他们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服务当时的统治者的统治需要,否则他们的思想也是不能够被当时的统治者所选择的。但是不管如何,二人的思想最终都对于我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他们为我国的历史发展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8

一、秦是不是法家?不完全是。

秦发源地甘肃,陕西不过是当年东出最先征服的地方。

秦王仁厚,讲究不战而屈人之兵。

“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

秦王灭六国,靠的是割地,真正攻城的有几个?

人屠白起败坏秦王名声,被秦王直接赐死。

秦王嬴姓赵氏,秦王杀白起是为赵报仇;白起死后,秦王四十年未攻赵。

二、法家商鞅。

曾读过《商君书》原著。

作为法家学派,《商君书》的确是一本很多问题有独到见解的文献。

然而,《商君书》已经被人曲解过多,以讹传讹,以至于偏离本意,面目全非。最典型的例子,如网上流传甚广的“驭民五术”。

在《商君书》中,商鞅从未有此表述。

周幽王被犬戎杀死后,丰镐(西安)被犬戎杀得片甲不留。 秦国发源地在甘肃天水,秦公墓在甘肃陇南礼县大堡子山。 秦攻破丰镐(西安),赶走犬戎,代替周幽王定都咸阳。

某些人拿着商鞅的大旗四处招摇撞骗。此人无耻与龌蹉至极,非我族类,其心必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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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韩非作为先秦时期著名法家代表人物,法家思想虽有其共同之处,但商韩所处的时代不同、面临的社会问题不同、及自身的家学不同,必然导致商韩这两位法家代表思想存在差异性,尤其是在在法治走向公平过程中的价值认识和处理方式不同,这直接导致了秦王朝的兴也忽、其亡也速。

一、法与权关系的不同处理:商鞅主张“中法”,韩非主张“不共”。

先秦法家与其他诸子百家相似的一个特点在于其政治立足点也是尊君。然而不同的是:法家尊君,不是尊其人而是尊其所处权位。围绕着如何生君权、造君势,使权力一统于君主手中,法家展开了积极的权谋法术设计,并最终在百家争鸣这一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史上举足轻重的学术大比拼中胜出,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商鞅作为秦朝法治的开创者,鲜明地提出了“权者,君之所独制”,“权制独断于君”的见解。韩非子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不仅继承了这一观点,而且其“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之类的见解则更加精深与独到。 不过,同样尊崇权力的独断,商、韩二人一个奉行的是“中法”式独断,一个选择了“不共”式独断,路径的不同导致法与权关系和谐的相异,最终使商鞅造就盛世,韩非导入暴政。

商鞅是法治主义者,他主张君主必须享有独断权,但同时,他也提出了一个更为响亮的口号:“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王行政须“慎法制”,行使权力“不可以须臾忘于法”。他强调“任法而治”,痛恨“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以及“释法而以知”的专断,并进而提出了“刑无等级”的“壹刑”主张:“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也就是说,不管犯法之人身份多高,职位多重,有多好的名声,只要犯了罪,都要处罚,而且都要不打折扣地处罚。

史称商君治秦“法令必行,内不私贵宠,外不偏疏远。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

这在当时经常因亲、故、贤、能、功、贵等各种私情而弛减刑罚的人治社会下已经是非常难得,颇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意。这样处理法权关系无疑极为有利于缓解阶级矛盾,调和阶级关系,提高权力的合法性。既使君主大权在握,又使君主统治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民众的认同,使秦国能在战火纷飞中获得强国富民所需的和谐的政治关系与稳定的政治秩序。

在法与权关系上,韩非也极力主张法与权的和谐并治,他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坚持法度,有了权势,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背弃法度,丢掉权势,就会使国家陷于混乱,这两者无论丢掉哪一方面,对君主统治都是不利的。不过,一旦二者发生矛盾,孰重孰轻呢?他的态度实际上是君权独尊,君主独断第一,从法第二,不是法生权,而是权生法,君主的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是服务于君主权力统治的工具而已。所以相比于商鞅,韩非是一个绝对君主主义者,在“万物莫如主势之隆”的逻辑下,韩非的独断是以君臣不“共”为基础的,“赏罚下共则威分”,君与臣“共事”还有被“杀”的危险,所以君主对一切权力都应固握之。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韩非对独断论证得越充分,也就离法治越远,秦始皇父子越是如此行独断权,就越是破坏权力的合法性,引发民众的愤恨,就越是加快灭亡的历史悲剧的到来。

二、 君与臣关系的不同处理:商鞅主张“君臣共操”,韩非主张“导制其臣”。

在君主专制政治中,君主都面临着治民与治官两项任务。商鞅虽未像韩非那样专门提出治官之术,但他没有忽视过治官的问题,作为一个完全的法治主义者,商鞅主张用法治民,也用法治官。为此,他在君臣关系处理上,非常讲究一个“信”字,甚至将“信摆到与“法”、“术”同等重要的地位来加以认识:所谓“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与“中法”式独断相顺承,商鞅希望君主在“变法”、“作法”上独断,而不希望君主在一切具体决策中都大权独揽,相反,他提倡君臣合作,共同治理国家。商鞅认为,国家“地广民众万物多”,一君无法事事处处亲自过问,所以要让国强,就必须“分五官以守之”,让群官众吏按君所定之法治理一方或办理一种政务。既然要让臣依法“断”事,君主就要充分信任臣,把“断”的权力交给臣,而不能完全攥在君主自己手中。正是因为商鞅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十分注重用诚信使君臣关系相对和谐发展,因而和谐的君臣关系也使他的变法大业得到自上而下的顺利推行。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在秦国进行了两次改革,这两次改革涉及到当时秦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主要是在统治方式上使秦国转到“法治”上来,社会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国力急剧上升,使“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 的秦国,成为战国时期国力最为强大的诸侯国之一,造就了“天子致伯”、 “诸侯毕贺” 的业绩,为秦统一东方六国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韩非也提出了诸如“小信成则大信立”,“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等信用主张,认为“明主积于信”。可惜这只是对以法治民而言,臣子由于身处权力中心,时刻有可能攥取权力,危及君权,所以极端重“势”又认为人性本恶且无变善可能的韩非认为,君臣关系只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权力关系,“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故为人臣者窥觇其君心也,无须臾之休,而人主怠傲处其上,此世所以有劫君弑主也”。君臣之间利益是对立的,“臣利立而主利灭”,君王失权就意味着臣下得势,而且“上失扶寸,下得寻常”,“上失其一,臣以为百”,严重时还会造成“主失势而臣得国”的结局,所以臣子不可信,“爱臣太亲,必危其身;人臣太贵,必易主位”

在此逻辑导引下,韩非在君权与臣权的设定上,提出“威不二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的政策主张。他认为,威势不能由君臣两方面来施行,权力不能出自君臣两个门户,君主必须独揽大权。君主不仅不能把赏罚的权力交给大臣,而且连赏罚的意图也不能有丝毫透露。其弊端不仅在于不能有效激发官吏的政治参与热情,不能有效发挥统治集团的统治合力,更严重的是破坏了国家政治机器中的自我调整、自我纠错的公平和谐发展机制,导致权力没有足够的监督力量加以对治,一旦决策失误便难以纠正。在这种君臣关系认识思维下,谏诤在秦几成非法,长子扶苏因“数进谏”被发往北疆监郡,其他大臣“畏忌讳谀”,更“不敢端言其过”,整个秦始皇时期形成了“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的局面。

三、术、势的认同度不同:商鞅重法,韩非法术势三者相结合。

商韩法治思想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于术、势的认同度不同,商鞅重法相对忽视术、势,韩非则集商、申、慎的法、术、势三者为一体成法家思想集大成者。商鞅重法,相对忽视术、势,《商君书》对术与势的论述比较少只有简单几句,如认为“国之所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臣所独裁也。”“权者独断与君之威”这权就是权势,“主操权力,故主贵多变”这权指权变,这实际属于术的内容,权变之力,掌握于君,这是因势而术,这也正是韩非所说的势,商君所述君主必须独揽权势,只有独揽权势才能保证自己的威势,显而易见商君所述思想中也有术说、势说的思想,只不过术、势思想被商君法思想的光芒掩盖了。

韩非思想在继承商鞅法学思想的同时,也指出商君思想的不足,韩非认为商君思想“徒法而无术,无术以知奸”。《韩非子》其书有三分之二都论述“术”,韩非论述“术”思想既有对申不害思想的继承又有更多的发挥,韩非认为“术者,因人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克群臣只能也,此人主所执也”,又说:“术者,藏于胸中,以欧众端而潜于群臣者······术不欲见。”这些“术”的思想实际上是君主统治驾驭臣子的方法。除此之外韩非又借鉴发展了慎到“势”的思想。韩非说“势者,胜众之资也”即把“势”看成是君主所有有的优势或特权,并认为君主之所以得天下,并不是君主的才能品德高于众人,而是因“势”而“尊”,失去“势”,这种尊重权势也就失去,这与儒家“以得治天下”恰恰相左。韩非特别强调君主的“势”如果失“势”,祸乱将至。所以韩非强调“法势合一”“指柄以处势”君主必须同时具有制法与施法的权威,才能到达“抱法处势则治”。同时,拥有“势”的君主,还有保证这种权势不被颠覆,必须要和“法”、“术”相结合。韩非认为:“法”、“术”都是统治的手段,只不过“法”公布于众是公开的统治方式,“术”内藏于心是隐蔽的驭臣之策,两者一阴一阳成为成就君主权势的工具。

总结:

商鞅和韩非同为法家杰出人物,同样尊君重势,以强国为重,但前者寻求到了政治和谐这个依托,使法治能在合法性、君臣和谐、治力统一的基础上推行,因而在极其有限的封建专制空间下造就了最大的公平,而韩非思想的精深、言语的深刻、论术的精到无人可比,但正是因为他的君权中心主义,打破了政治关系的平衡,使其法治思想由治国之略沦为窝里斗之术,丧失解决公平正义之责,最终使秦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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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法治和现在差很远,就是升迁赏罚严明取信于民,简单明了,民众知道上移的机会和刑法,想建功立业的人才也看到机会纷纷到秦。内政上就压制公室和士族扩张,充实国库,就是強干弱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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