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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搬到很远的地方,不去的员工自己离职,请问这样合法吗?

2020-11-12 17:32阅读(60)

公司要搬到很远的地方,不去的员工自己离职,请问这样合法吗?公司要从深圳最繁华的地区之一搬到连地铁都不到的关外,仅提前两天通知,不去的员工自己离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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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刘佳答疑: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妥的,是置员工利益于不顾的违法行为。


我之前有一个北京的客户,公司有300多人,因为战略布局的调整,要把公司总部搬迁至深圳。公司要求全体员工都一起去深圳,不去的视为自动离职。这样的安排,许多员工自然是不能接受的。但公司不管不顾,认为是员工自己的问题,所以就对这些不能去的员工置之不理。但随后200多位员工集体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公司给予了不能前往深圳而被迫离职的员工一定金额的赔偿才将此事了结。说到这里,我想各位其实已经就明白了,不是员工不工作,不是员工不积极,而是实在不能接受异地的工作。

回到我们这个问题上,公司要搬到很远的地方,某种意义上讲,是违背了员工最初的求职意向的。我们不是说只要公司搬家员工就一定不能接受,如果在员工所能接受的范围内,那员工还是应该去接受去适应。但是,如果距离实在太远,且交通不便,那员工当然有权作出去与留的抉择。公司也不能单方面就认定员工不去就视为自动离职。

那遭遇这种事情的员工如何维权呢?

第一,这是公司单方违背了契约,所以公司应该担责。一般来讲,公司应该给予员工一定金额的补偿款,其实也不用很多,至少要表示一下。如果公司什么话都不说,那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同事们组织起来,依靠群体的力量,直接跟公司交涉。我相信,大多数公司都不希望把事情闹大,TA们无论是良心发现,还是迫于压力,都可能做出让步,这对于员工来说,要把好尺度,千万不能过激,否则有理也变得无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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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同一地区,市区范围搬迁(因为一般劳动合同都是在同一个劳动局登记而且合同一般也不会严格限制工作地点),从劳动法上来讲是没有明确定义赔偿多少,如果搬迁出市区,需要重新备案合同去登记,就一般都需要按公司违约来赔偿,这种赔偿一般是N+1个月工资。不过仅仅是涉及到合同变更,是可以协商赔偿的。如果不赔偿就按劳动合同办事,一般最多也就一个月工资而已,所以如果你公司分文不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一个月工资,要跑多次劳动局,不知道你值不值得,最后你也就拿到那点工资还耽误找工作,而公司也就出一个月工资,反正人事部门的人也是无所事事,找点闲事陪你玩。这就是公司有底气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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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好事啊,伙计,南山搬到龙华,生活成本降低一半都不止,我都希望我们公司搬关外去,搬到大西北都行!南山真不是穷逼待的地方!

如果你不同意也好办啊,劳动仲裁啊,配个万把块钱还不是美滋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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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争议是劳动合同,工作地址的变更是需要征得员工同意的,否则需要重签合同,重签合同厂方需要支付赔偿给你,具体去咨询相关律师,我曾经在深圳外资厂,办公地址搬到另外一个地方,员工都不去,为此厂方补偿每个员工一个月工资,协议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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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饱撑的吧,你这是在市内搬迁。也不是跨市跨省的。不去可以选择辞职吧。还合法不?你也好意思问。现在全国大部分城市企业都退出市区搬迁了,按你的说法都不合法那干脆就别搬迁了。就你这样的员工肯定不是好员工。只是上班路远了就找理由。那些北京打工族,上班路上要三个小时的还活不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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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合法、不合理、也不合规。

一、可以咨询一下当地律师进行适当的维权;

二、这种对自己员工都能过河拆桥的公司难怪没人跟去,跟去了也没有什么好前景,有选择必须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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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与否视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地点均是固定的(特殊行业除外),但单位搬迁至较远的地方,并不一定违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即并不一定属于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若单位搬迁后的各种补贴及福利待遇均高于搬迁之前,则该行为是合法的,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反,则属于违法行为。

应对措施

1、若单位的行为并不违法,则劳动者可以视自己情况而定,决定是否辞职。若主动辞职,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补偿与赔偿。

2、若单位的行为违法,则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具体数额为: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综上,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只是选择不同,与能否获得补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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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后,改变了员工工作地点,属于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如果企业搬迁地点,给职工生活工作造成不便,员工可以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员工可以拒绝前往新工作地点工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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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是,上啥班短视频招聘APP为您提供的第1279条原创问答

我个人认为是不合法的。对于像这些离职与被离职的情况,在现在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为什么有的公司要求员工自己选择离职,而不是选择将其裁掉呢?这其中就是因为有《劳动合同法》的存在,才让在不同的情况下出现了不同的选择。


像上面所说的情况,因为工作地点的变更,公司要求不想去的员工可以选择自己离职,而不是选择将其裁掉呢?


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要跟你解除合同就必须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正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存在,因为是公司工作地点变更并不是因为其他的问题所以公司不敢选择裁掉自己的员工的,这样做的话他们是给员工进行赔偿的。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没有触犯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公司是没有权利裁掉员工或者是告知员工要求自动离职的,离不离职是员工的事情,公司是无权利干涉的,只不过员工选择自己离职,公司不用担负任何补偿而已,所以说公司借着公司变更工作地点而要求员工主动离职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我们有权利选择不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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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劳动合同等文件有没有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如果有约定,就看具体怎么约定;没有约定,那就默认为深圳市,只要是在市内变动,还是合法的!如果有约定,约定了具体的哪个区,哪个街道,甚至具体地址,那么这个工作地点变动就不合法。但是约定是深圳市以上的范围,那也是默认为深圳市,也是可以调整工作地点的。最后不管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合理,公司都应当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交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