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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法院要原告出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如何做到被告提供自己的证件让原告用于起诉?

2020-11-04 19:01阅读(61)

济南高新法院要原告出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如何做到被告提供自己的证件让原告用于起诉?:济南高新法院 这种“原告立案必需提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做法无疑是对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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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法院 这种“原告立案必需提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做法无疑是对原告提出了过多的诉讼负担,增加了原告的 “诉累”。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立案的条件之一:要有明确的被告。

但“明确的被告”不等于原告必需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才能达到此“明确的被告”的标准。

通常,民事权利被侵犯,正常民事诉请、民事权利主张需求需要在国家司法层面上得到伸张,自然人、法人才会到 人民法院去起诉,诉告被告,以寻求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即老百姓俗称的“打官司”。

但,济南高新法院“在原告立案时,必需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的做法,在原告诉请的源头加大了老百姓在法院起诉的难度,是对原告起诉的一种负担加重或称诉权“责难”;

老百姓在正常生活中要想得到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都是比较困难的,更何况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呢?

现实的是,有的被告为了逃避应付的法律责任,躲都躲不及,再难强求原告去获知他(她)的身份证号或者更加难以获得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并且老百姓在正常情况下,在事先没有获得的情况下,
例外的,仅如:借款纠纷中,在出借人出借时可事先要求借款人自愿提供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而获取;
另外,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经派出所处理的普通打架纠纷,可以由相关公安机关获取对方的身份证号等信息后,原告再从这些办案机关获取;但是没有经过国家机关处理的民间事件,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获得对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的权利,当事人本人缺乏/不具备向对方获取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的条件和资格。

而“明确的被告”,只要原告起诉时已经确定被告的姓名,住址/或经常居住地,等主要被告信息,能够特定出具体的被告,并具备明确的针对于被告的事实 与诉请,即笔者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就已经初步达到了《民诉法》所要求的起诉时“明确的被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的诉讼案件后,可以在受理案件后的法律审理环节,必需时,根据原告立案时提供的相关信息再进一步完善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具体信息,以期达到被告人身份上的特定唯一,这是人民法院履行职权的一部分。
更何况人“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信息”同样属于人民法院办理各种案件的必不可少的 职责范畴。

所以,济南高新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显然是勉原告之其难,增加了原告诉累,为不合理、不合法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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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认为,法院要求原告起诉前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1、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明确被告”是指被告有姓名和住址,而并非是指必须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资料。因此,法院要求原告在起诉前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资料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2、原告难以获得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资料。在起诉前,原告要获得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只有两个渠道,一是被告提供,二是向派出所调取。事实上,通常情况下,被告是不会向原告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而向派出所调取的途径又难以实现。因为派出所往往拒绝向原告提供相关户籍资料,即便律师调取,还需要出具法院的立案通知。因此,按照法院的要求,就会形成悖论,这就是,没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就不能立案,而要获取被告户籍资料则须提供法院的立案通知。

3、如果要实现立案前能够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资料的话,法院必须在立案前“违法”出具调查令或调查通知,同时,还要与派出所事先达到协议。就是说,原告到法院立案时,因为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资料,这时,由法院向原告出具调查令或调查通知,由原告到派出所去调取被告的户籍资料后交给法院,由法院再办理立案手续。而法院在立案之前即向原告出具调查令或调查通知的做法,实际上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实践中有过的做法。法海一粟曾经到某地法院立案,当地法院就是要求同时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资料。这家法院的做法是:法院内有一家挂牌的调解机构,由这个调解机构出具介绍信,交原告到当地派出所调取被告的户籍资料,原告调取了被告户籍资料后,再交给立案庭立案。经查,这个调解机构并非属于法院。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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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之前,大圣提请大家注意:

1.大圣给读者呈出的是目前法院立案的统一实务要求,这个要求也不是大圣要求的。有的读者不理解就谩骂攻击。但是,谩骂和攻击大圣不能改变当前立案要求的实际状况。

2.提问者发的电脑屏幕图,法院让“务必提交”的是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提问者把后者即户籍证明给略去了,这容易让很多人误解为法院不给立案者出路。其实后者通过正常渠道调查取证是可以取得的。)


大圣认为,济南高新区法院的要求是目前全国法院立案的现实统一要求。是当下立案要求的真实状态。

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哈姆雷特。大圣不会为了迎合大众的内心倾向性的潜意识的答案,来回答说法院不对。那样的话会误导大家,等大家立案遇到障碍,最终还是自己会更加劳神废力只要有过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都清楚这是目前全国法院立案的实际操作要求现实状况。

下面大圣根据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作一简要分析同时,大圣也按照实务的要求告知大家如何取得被告基本信息。从而解决这位问友的问题。

首先,“明确的被告”是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大圣解读:这里的“有明确的被告”,指被告具体确定。被告可能是自然人或者单位。自然人被告,需要你确定对方姓名、年龄、性别、民族、户籍地、居住地等等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你不知道,或者拿不出书面的可以提供给法院的,你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查询。被告是本地人的话可以查询到被告户籍基本信息。如果被告是外地人口,可以查询到被告在居住地的居住证信息。对于立案来说都是可以的。单位被告需要你知道名称、注册地、经营地、法定代表人等。这些都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

 第二、“明确的被告”是书写起诉状需要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除了要具备上述条件以外,还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提交起诉书或者起诉状。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大圣解读:起诉需要提交起诉状,本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起诉状的基本必备内容。要书写起诉状,必然需要知道被告的身份信息,无论是自然人被告或者单位被告。如何取得,前面已有介绍。所以,法院要你提供被告身份信息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第三、大圣非常善意地提醒各位→_→

生活中要做个“有心人”,在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时候,比如租房、签合同、出借贵重物品等等,要互相交换对方的“基本信息”。即自然人的话,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的话,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在拍照留存也是方便可行的。

第四、这位问友说的“如何做到被告提供自己的证件”?起诉前比较难做到。毕竟要起诉对方了,对方怎么可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呢?那岂不是被卖了还帮人数钱么?如果案子已经受理了,开庭环节法庭是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的。在正常的开庭时候,首先就是核实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这就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矛盾。

第五、大家千万不要觉得听说有某个法院或者某个人或者某个案子只写个诉状就可以立案子了,那仅仅个别,绝对不是当下立案的常态!不是常态!不是常态!

下面就是提出问题的朋友附的图。

大圣再次特别提醒:注意法院让“务必提交”的是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提问问题的朋友仅仅简化成“身份证复印件”。让一些读者产生误解,毕竟要起诉了,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怎么可能得到呢?但是,通过法律渠道取得对方的户籍证明还是行得通的。

欢迎大家关注+吐槽+讨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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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都是这个规定的。实际操作也非常简单,原告手上恰好有的,最好。如果没有,法院会开具调查函,原告凭法院调查函到公安户籍部门去打印被告的户籍信息,公安户籍部门有专门窗口办理这项非常常规的业务。这个问题简单到不能再简单,随便找个律师一问就知道了。引来无脑喷子一堆,实属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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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该法院的说法与法律相悖,说得好听些就是增加原告的”诉累“,说得不好听就是就是故意刁难原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是,这里提到的“有明确的被告”不仅仅局限于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这样的规定的:“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同时,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身份证是严禁出借他人的。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相关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不仅仅是故意刁难原告,而且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应对办法:

相关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相关法院的要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法院以此为理由拒绝受理案件,或者刁难当事人的,当事人有权向本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进行检举控告,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检举控告。

结束语:

任何法院的规章制度,都不能高于法律规定,更不能高于最高院的法律解释。不管它是怎么规定的,当事人只要依法维权总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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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错误的规定,这只是基层法院为了自己方便的措施,不是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民诉法规定的符合起诉条件之一是被告明确,明确的意思就是被告的名字、住所及联系方式能够确定,至于原告是否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那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法院有义务传唤被告到庭询问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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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还真是那么回事,荒唐!济南市还有一家基层法院要求提供法人被告的年审资料。


不知道怎么想的,息诉避讼,营造和谐?

到隔壁去看看:


查了一下邻市的基层法院起诉规定,别家还真没有。看来这是济南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发明。这个规定就是为了提示大家:在俺们这圪塔,只要不犯刑事案件,那你只要捂好了身份证,没人告得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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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实践中的事实情况来回答一下吧:

法律明确要求,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而,身份证复印件,就属于最好的证明。举个例子,张三欠你钱,你起诉张三,什么身份信息都没提供,天大地大,重名的人这么多,法院到哪儿去找你告的这个张三?所以,你必须最起码要向法院提供他的性别,年龄,住址吧。这就是为什么需要你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原因。

有些人就说了,我咋知道对方的身份证?我告他,他还会主动给我不成?他不傻吗?不是他傻,是你傻!经济交往,是有风险的!现代社会,上个网都要身份证!你借钱给张三,不要他身份证复印件?你签订买卖合同,不看对方的身份证明?你租房子给别人,不签合同?不看对方身份证?等等。所以,在经济往来中,获取对方身份证明是你从事经济交往必须要注意的事项。你自己都置自身的风险于不顾,还指望谁来保护你?所以,不管怎么说,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来打官司的,可以说99%以上的,都提供的有对方的身份证明。所以,我就奇怪了,这么多吐槽的,难道你们都是些1%不到的人??

最后,当然,也有极个别,确实无法提供的。法院也不会说就是不受理。身份证明,不一定非要身份证复印件,只要你能明确提供明确的姓名,住址,并且向法院提供信息,引导法院能找到这个人就行。但是,这个时候,诉讼风险就要你本人才承担了。比如。你起诉的这个人,法院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没找到这个人。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开庭,判决的。那你怎么执行呢?上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查询他账户,房产等,都需要身份证号码,你提供不了,法院怎么给你执行呢?那你答应官司了,不还是没用么?法院总不能通过姓名给你查找吧?一个名字输进去,成百上千人,法院执行谁呢?

所以,再次强调,每个人从事经济活动都要学会留存证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身份证复印件,不仅仅是方便法院,更重要的事,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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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纯属断章取义,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故意引导喷子去吐槽,法院绝不会因你不提供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而不立案。现在立案要求具备双方身份证号是真,但获取有许多途径。被告身份证号对原告权利的维护至关重要,法院会予以协助。法院内部和公安网络对接,有专门身份信息查询平台。特别在执行环节,将对方纳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网上查询冻结对方存款,离开身份证是万万不能。高新法院可能只是表述有问题,但实际绝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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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济南的律师,济南的法院立案时,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1.如果双方可以调解,只是法院走个程序。如继承案件,继承人达成一致,只是为了过户,在法院走个程序,原被告一起去,可以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达不成一致,或被告不提供的,只有委托律师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查询开具户籍证明。否则不给立案。如果一个案件几个被告在外地,惨了,济南的派出所不能查询开具本派出所户籍外的户籍。只能到被告的户籍地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