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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有权利向被告发问吗?

2020-09-20 01:32阅读(82)

行政诉讼,原告有权利向被告发问吗?:法律规定有权力向被告提问,但是在庭审中,法官不准你是没有办法的,在行政诉讼中,一审我向被告提问,法官不准,二审中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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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有权力向被告提问,但是在庭审中,法官不准你是没有办法的,在行政诉讼中,一审我向被告提问,法官不准,二审中向被告提问,裁判书不表述庭审过程,套一审捏造事实认定事实一致,作驳维终裁,行政诉讼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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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个人看法,行政诉讼,原告有权利向被告发问,理由如下:

1、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明确了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各项诉讼权利的原则。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所谓质证,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案件的当事人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已确认证明力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可以对存在有质疑的证据进行发问。

当事人之间相互发问的权利,不仅属于质证的范畴,还是法庭辩护权的具体体现。可以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以及程序问题等存在的质疑,可以通过诉讼技巧、逻辑思维等策略,通过发问和答问予以解决。当然,发问的内容必须有的放矢,确保发问起到预期作用,达到理想效果。

3、关于《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发问”,那么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官不能禁止或拒绝当事人主动要求发问的理由。因为当事人的发问和答问是构成法庭质证、辩论的重要元素,也是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必要条件。那么法官禁止发问,应当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行政诉讼庭审时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行政部门进行发问,“民告官”就没有意义,当事人在法庭上针对案件焦点的发问,应当是予以保护的诉讼权利。若是禁止发问,那么不仅会影响庭审程序的正义,也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法官连发问的机会都不给,如何保障当事人在庭审时的诉讼权利。

但是往往发问的结果却是沉默不语!这点实在是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成为行政案件庭审的普遍现象。希望在将来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明确“发问”环节的规定,确保诉权实现形式得到必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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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权利,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7月废止)中就有规定:八、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原来的司法解释文件,这个当事人向对方提问的权利可以找到依据。

而2019年7月后没有了。

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法庭会询问,双方有无问题需要向对方发问?如果当事人有问题向对方发问,法庭会要求对方回答这个问题。

但是,如果法庭没有安排这个环节,你说法庭违反法定程序了,也找不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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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权利问清事实真相。没有针对行政诉讼的庭审有特殊规定。关注我,获取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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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然有,更多的是你问什么能达到提高补偿的目的,这是指行政诉讼案件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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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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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向被告发问,但需要经审判长同意。

一般来讲,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可以针对案件事实部分向对方发问。注意是针对案件事实部分!而不能针对并非案件事实的其他内容发问。

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发问应是在法庭调查阶段(不是在辩论阶段),发问是为了使法官更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实。

因为向对方“发问”并不是审判程序中的法定步骤,如果审判长不同意你向被告发问,你需要向审判长解释你为什么要发问,并需得到批准。

近期我代理的两个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一个案件的审判长主动告诉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发问。而在另一个案件中,审判长并没有提到向对方发问的事情,因为我方确实也没有针对案件事实需要问被告的,所以我也没有向法官请求批准我向对方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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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辩论阶段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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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有权利向被告发问吗?

不但有权利向被告发问,而且还有权利向法官发问。因为一个庭审,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向法庭提供证据的程序,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也就是说整个庭审就围绕着“举证”、“质证”、“确证”这么过程,所以原告、被告之间是可以互相辩论发问的。(案件有问题私信我,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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