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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

2020-10-30 14:33阅读(62)

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清包工工程: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且其工程大部分成本为人工成本。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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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包工工程: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且其工程大部分成本为人工成本。

营改增之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清包工工程中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因此进项税额很少。进项税额少,应纳税额就增加了。因此,纳税人如果是清包工工程的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负会很高。

营改增文件中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清包工工程条件。允许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x3%征收率。

下面我们以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一假设不选则简易征收。

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程为清包工工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7年全年工程收入1000万,外雇工人工资700万,外雇工人组织负责人到当地工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照,同时办理了国地税登记,并到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含税金额700÷(1十3%)=679.61

代开时缴纳增值税额679.61x3%=20.39万元。

那么建筑公司2017年应缴增值税

不含税金额=1000÷(1十11%)=900.90

销项税额900.90X11%=99.10

进项税额20.388

应纳税额99.10-20.39=78.71

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利润900.90-679.61=221.29

应纳所得税额221.29x25%=55.32



案例二,选择简易征收

假如某建筑工程公司符合清包工工程条件,已经申请简易计税方法。

某建筑工程公司2017年

不含税销售额

1000÷(1十3%)=970.87

应纳增值税额970.87X3%=29.13

2017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

利润970.87-679.61=291.26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91.26x25%=72.82

两种方法增值税额比较29.13<78.71

很显然,该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增值税额减少了。

两种方法增值税加所得税再比较

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加企业所得税额。78.71十55.32=134.03

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加企业所得税额

29.13十72.82=101.95

101.95<134.03

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比较也是选择简易征收合适。

所以这就是题主说的,营改增之后,建安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清包工工程比较合适。

可是有个条件。工程项目初期与甲方谈合同时,合同约定了必须为甲方提供11%税率的专票,那么贵公司就不能选择简易征收了,只能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与清包工工程相类似的还有甲供工程和工程老项目。

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和工程老项目都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如果您还想详细了解甲供工程和工程老项目,可以看我己回答的问题“怎么样算清包工”

跨区预缴和差额征税,我也在其他问题中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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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月静好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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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主要是考虑清包工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比如:A公司是总承包方,它把其中一部分工程以500万的价格分包给另一个小建筑公司B公司去做,那么,B公司的这个500万的项目,就可以单独核算,申请登记为按照征收率的方法, 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差异,楼上 @税月静好35 有完整的计算,很详细地证实了用简易计税,可以少交增值税和相关的附加费用。

其实主要是税率的差异,500万的清包工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税率是11%,就假设全部金额都能拿到进项,即便按照6%的劳务派遣服务开专票,500万也还要交5%的增值税。

而按照简易征收,只有3%的税率。何况,不可能500万全部有进项发票,那就没利润了。

所以,似乎怎么算都是简易计税方法更划算。

不过建筑行业的项目,常常是很长一个链条的业务,层层分包,能否选择简易征收,受很多因素制约

1、分包方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不同意承包方用简易计税方法。承包方一旦采用简易计税,那么承包方只能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方通常都不会接受3%的专票,因为从他们的角度,就是少抵扣了进项,除非再降价。

2、因为建筑行业对资质的要求比较严格,通常要到最后包工头层面,才会是纯劳务,中间的分包方,通常还是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所以,完全的“清包工”合同并不占多数,更常见的可能是“甲供料”形式。这样一来,分包方自己也可能需要采购材料,如果采用简易计税的话。因为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材料的进项其实就是浪费了,从整个增值链条来说,不是最划算的,反而是便宜了税务局。

3、税务机关有要求,清包工项目认定为简易计税要有一定的条件,至少要求合同是明确约定的,然后还要求项目核算清楚。比如:不能你这个项目用了简易计税,就把本归这个项目的进项全挪给别的项目去抵扣。所以,需要提前跟税务专员有沟通确认,看看具体有什么要求,否则会过去。

结合以上这些情况,真正划算的是,甲方也采用简易计税,不需要进项抵扣,那么分包方也用简易计税,两方才都划算。只是这种情况并不常见,营改增之前的一些老项目可能是这种情况,或者甲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总之是可遇不可求吧。

我觉得,建筑服务的链条是一环套一环,不管是采用哪种形式的合同,都还是需要结合现实情况综合考虑,不太可能简单地认定为用简易计税就最划算。那句很不靠谱的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吧,签合同之前多算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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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划算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从利润的角度考虑肯定不划算。

一、为什么说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划算。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清包工工程,增值税可以实行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取得进项发票用来抵扣,操作起来相对简单且税负不高。因此,不少人认为很划算。

例:某公司承包的清包工工程实行简易计税,本期实现收入100万元,则:

当期应交增值税=1,000,000.00÷(1+3%)×3%=29,126.21(元)

看到没有,如果交营业税,还需要3万元,现在交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只需要2.91万元,因此,不少人感觉很低,很划算。

二、为什么说从利润的角度看不划算。

其实这个不用多说,干工程的都明白,清包工工程,乙方只是提供部分辅助材料及人工,主要甲方直接甲方供应。作为乙方,没有材料差价可赚了,你说还划算吗?所以,从利润的角度看,肯定是不划算的。

天上不会掉馅饼,之所以可以采取简易计税,就是考虑到在清包工的方式下,乙方没有多少进项发票,进项发票都被甲方拿去抵扣了,乙方的利润其实也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实行一般计税,让乙方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那乙方岂不是亏死了。

因此,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对这个问题要辩证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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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一定。建筑服务走清包工只是可以申请简易征收就是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进项不可以抵扣。以100万为例(不含税销售额)缴纳3万的增值税。这也是国家出于建筑业取得进项发票较少,对建筑业的优惠政策。但实际上如果能够取得进项发票,一般征收是非常划算。建筑业税率11%,而材料的进项是17%,存在差额。因此如果能取得正规进项一般征收反而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