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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了5年,入职时与公司签了一份放弃社保协议,公司不愿

2020-09-02 14:31阅读(87)

在公司工作了5年,入职时与公司签了一份放弃社保协议,公司不愿意补缴5年社保,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这份《放弃社保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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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份《放弃社保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员工无权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而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非法的。

所以,虽然你与企业签订了这份协议,但不具备法律效应。

另外,如果企业每月给你发放的工资里面含有社保补偿,或者社保补贴这部分工资构成,且你在每月的工资发放表上有签名确认,那么,如果你主张企业给你补缴社保,你需要把每月的这部分补贴费用退回公司,即使劳动仲裁,你也要退回这部分费用的。

建议你与企业协商,相信企业HR很明白这里面存在的风险。

当然,你现在的处境比较尴尬,企业既然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那么,企业在规避风险这块肯定有一定的方法和手段,所以,建议你与企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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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当然是公司有错在先,但是既然和公司签过放弃社保的协议,说明你当时是认可了公司的做法,从某种程度讲,你也是公司违法的纵容者之一,尽管公司这种明显违法的协议得不到认可,但是你现在要求公司为你补缴社保,于理也是不容的,至少你的诚信度应该受到怀疑。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入职三十天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员工应该享受的权利。你在公司工作了五年,入职的第一件事情你就已经做错了。当然当时为了找到一份工作,在压力下这种做法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作为一个现代职场中人,大都是受过高等教育,按道理说应该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也有判断是非的标准,对于这样的协议应不应该签,签了有什么后果,估计你也是想过的,公司可能也给你讲解过,但为了工作还是签了,为了饭碗还是屈服了。

当然现在幡然悔悟了,觉醒了,按道理应该为你高兴,但我始终高兴不起来,而且还有点怀疑你做人不那么地道,在道德的层面最起码诚信有问题。诚然我们都知道,这事情不是你的错,有错的是公司,但是正是和你一样的人纵容了公司的错。如果我们大家都能自觉抵制,公司能犯这样的错吗?所以我们在谴责公司的同时,对你遭遇的同情心也是荡然无存,但气愤归气愤,但毕竟你也是受害者,现在要来维权,要求公司补缴五年的社保,这也是这样的公司应该受到的惩罚。

由于你和公司是签了协议的,现在要和公司坐下来协商补缴社保的事宜,公司肯定是一万个不愿意的。但是现在的环境和五年前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已是时代潮流,企业还想要按照五年前的思路,靠耍点小聪明、小手段去糊弄员工,忽悠员工可能已经没有了市场,想依靠钻法律的空子来谋求企业的发展,已经没有实施的空间,维权的政策环境对你是有利的。虽然你可能要戴上一个背信弃义的帽子,但是在个人切身利益面前,并不是顾忌个人面子的时候,否则失去的就是五年宝贵的缴费年限。

在公司不愿意协商的情况下,最常见的操作办法,就是向社保行政部门或是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当然公司可能会拿出你当初签订的协议来作为挡箭牌。但是这个协议既是违反社保法,同时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法的协议得不到任何法律法规的支持,所以你和公司签订的这个协议得不到社保部门的支持,也不会成为你依法维权的障碍和拦路虎。

如果举报没有什么效果后,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有很多人说社保补缴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其实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政策依据就是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这条规定是这样表述的,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所以申请仲裁仍然是目前最有效的维权路径。

综上所述,你入职公司五年了,入职时和公司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协议,由于这样的协议是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社保法和劳动合同法精神相违背的,属于无效协议,不会成为你向公司主张补缴五年社保费用的障碍,你可以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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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职工必须与所在企业双方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使企业与个人事先私下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协议,也因违反法律的规定,是非法的无效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极为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应当”,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必须”,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没有任何可以讨价还价的余地。否则就肯定要面对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还要注意时间上的强制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也就是说:从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以内,必须为职工办理完毕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这一条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在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上各自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为两个方面: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费。职工的个人缴费由企业统一代扣代缴,但必须告知职工各项缴费的明细情况,以保障其知情权。

为了落实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工作,国家还早在1999年1月就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其次,再看一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的权威解释。直接上截图,一目了然。

这个解释非常明确: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协议,是违法行为,其协议是无效的。根本原因是:该行为使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了侵害。为此,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再次,用人企业怎样承担的违法责任呢?《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用人企业不给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处罚措施。如果延续时间长、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比较大的话,不但要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所有的五险,不仅仅只是养老保险费),还将承担应缴社会保险费1-3倍的罚款,另外,还有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企业肯定会为此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

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是对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罚措施。不按规定办理,不仅必须缴清社会保险费,还必须承担自欠缴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会让企业苦不堪言。如果企业的违法状态继续延续,还可以处以欠缴社保费1-3倍的罚款。这对企业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在公司工作了5年,入职时与公司签了一份放弃社保协议,公司不愿意补缴5年的社保,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综上所述,问题就非常清楚: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缴费责任,为每一位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上规定的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执行。不论是企业的要求,还是企业职工主动地提出,双方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是非法行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协议,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无效行为,法律根本不予认可,双方依然必须继续履行各自的缴费责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企业来说,有了放弃社保的协议,并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缴费责任。对于个人来说,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是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幼稚、短视行为,其伤害的恰恰是本人的权益。当然也是无效行为。要维护个人的利益,其实做起来非常简单:1、先主动与企业协商,要求企业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尤其是涉及到因放弃社保而给予职工一些所谓的补助或补偿时,更要实事求是地通过协商予以解决。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社局、医疗保障局——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当地税务局——举报,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总之一句话:企业必须从入职时起,如数补缴全部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做为企业职工的个人,必须正确地认识社会保险制度,依法依规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别再傻乎乎地签根本没有法律效力的放弃社保协议了。这种做法只能授人以柄,给维护自身权益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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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跟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我在工作单位已经工作了5年入职的时,候和工作单位签订了一份放弃社保的协议,但公司不愿意补交5年的社保,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个所谓的放弃社保的协议书是一个无效的协议,等同于是一纸废纸而已。原因很简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单位和员工建立全日制的劳动合同起,都应该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保,所以说企业单位正常给员工交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那么任何愉悦于法律之上的一些协议和规定都等同于是无效,所以说这种所谓的放弃社保的协议也是无效的行为,是没有任何的作用的,要求企业单位来正常补交,这5年的社保是完全理所应当的,但是企业单位往往在补交的过程中可能并不会那么爽快,或者说干脆压根他就不愿意补交,那么我们怎么办呢?

其实我们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或者是通过劳动监察也是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当然你在申请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之前,必须要收集有利的证据来证明你是这家企业单位的员工,并且在过去5年当中都有有利的证明证据可以证明,比如说你的工资条,比如说你上卡的工资流水明细,那么等等之类的方式都是可以证明的,通过这样的方式都是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的,最终企业单位必须要无条件地承担和补交我们的社保待遇。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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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我的工资也不高,每月还要扣掉将近700元的社保公积金,也是非常的心疼。也有想过放弃社保,所以特意查了相关文件。

首先放弃社保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说的是必须,具有强制性。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

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愿缴纳的员工可直接不予录用。

因此无论你是自愿放弃,还是公司强迫,这样的协议本身就是违法,所有不具有法律效应的。用人单位理应补缴相应的社保款项。

补缴有两个方式,

  1. 劳动局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缴,可向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
  2. 如果仲裁未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事情,一般也是非常容易举证的。胜利很高。
  3. 用人单位很可能会说:员工自愿且社保已经以现金形式补偿为由拒绝。但一定要注意缴纳社保是强制性的这一点就可以了。

祝您早点拿到属于自己的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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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社保达人liya,很高兴跟大家探讨这个问题,点击头像关注我获得更多社保知识,因为了解所以获益!

您在公司工作了5年,入职时与公司签了一份放弃社保协议这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公司上班,公司就应该给参保,放弃社保签订协议这种私人行为都是无效的,所以您现在有权让公司给您补缴社保。

但是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参保现在去补缴只能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其他险种暂时补缴不了,只要您现在还在法定年龄内也就是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那么是可以补缴的,只是提醒一下补缴因为跟上年度社平工资有关,所以要等到社平工资公布之后再去补缴呢!这也是对公司的小小惩罚,现在补缴肯定比之前费用高.

那如果您的公司不去给您补缴怎么办呢?那您可以向当地社保局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哦,如果单位都没有办理社保开户登记,就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反映。所以说小编提醒大家,进到公司就应该跟公司签订什么放弃社保的协议,当时就应该维权,因为有的部门维权是有时效的哦,时间太长别人不一定会受理,大家一定要有这种意识才行。

其实这种类似问题我之前也回答过,欢迎大家可以点进去看之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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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神啊,这么好的事情居然让你遇见了,我真的是要恭喜你了,你这真是中大奖了。你们公司入职时让你签订放弃社保的时候,一定是给你返现金了吧,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就是更幸运的人。

来听我给你出主意了啊:

第一、你在公司工作五年,无论你现在是自己辞工还是被公司辞退,都可以去劳动局、法院起诉公司,至少获得N+1补偿,如果你更在挑出公司的过错,恭喜你了,2N+1的补偿等着你;

第二,有了N+1或者2N+1的补偿,千万不要满足,还要让公司补偿你5年的社保;

不要说自己当时入职的时候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我告诉你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就是真是你自己愿意放弃的法律也是要让公司给你补缴的。在法律面前你跟公司签的协议就是废纸一张。

有这样的好事你还发愁,赶紧去劳动局举报吧,赔偿金和5年社保已经等你等的很寂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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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这个视频可以帮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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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有人入职时,已同企业说定,企业所负担的社保款项纳入本人工资内,这种情况非常多,尤其是流动人员,有人因此翻后帐,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原因是个人已不允许补交社保了,但企业不会为员工出双份社保的,所以这种事还得和企业商量着办,把已得款项交还企业,如有迟纳金,也须本人担负,就算闹到法院,也占不着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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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老板确实是见识浅短,竟然不知道与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合同。你也不需要继续跟着他混了,混不出名堂的,争取完你的正当权益后就拜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