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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孩爱上了强奸犯,这名男子能免罪吗?

2020-08-15 06:01阅读(84)

被害女孩爱上了强奸犯,这名男子能免罪吗?:话说一个女孩被强奸了,然后犯罪嫌人对她百般宠爱,不仅获得了女孩的原谅,还爱上了这个深深伤害自己的人。但是,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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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一个女孩被强奸了,然后犯罪嫌人对她百般宠爱,不仅获得了女孩的原谅,还爱上了这个深深伤害自己的人。但是,女孩家人获知真相后,还是报警把这名男子抓了。


于是问题来了,这名男子获得了女孩的原谅和爱情,是否就可以免罪呢?要明确这个问题,必须明确刑事和解和被害人谅解的区别。不少人傻傻分不清这两者的关系,以为都是一样一样的,和解就是谅解,谅解就是和解。


目的都是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其实,这两者是不一样的。第一,程序设计不同。刑事和解是法律上的一种程序设计,而被害人谅解则完全是个人行为。刑事和解包括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而被害人谅解可能不需要赔偿,就可取得谅解,或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第二,案件范围不同。刑事和解有案件的限制。也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要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以下;要么七年以下,但必须是除开渎职犯罪的的过失犯罪。被害人谅解则没有案件的限制,哪怕是强奸案件,被害人也可能谅解犯罪嫌疑人。


第三,处理方式不同。 在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后,不代表公安把案子撤销了,只是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解了,也不代表检察院不提起公诉了,只有符合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才不起诉。不符合不起诉,必须起诉,但可以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在法院审理阶段和解的,人民法院对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仅有被害人谅解,则不太影响公检法机关作出上述的决定和建议。


第四,处理结果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达成刑事和解,综合各种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50%以下;犯罪轻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甚至免除处罚而在其他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后,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所述,不管是刑事和解还是被害人谅解,都不是免罪的问题,而仅仅是减免刑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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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强奸跟女孩爱上了这个人完全是两个问题,应该抛开去分析,首先,强奸就属于触犯法律,就应该接受应有的处罚,否则他还会在犯同样的错误,毕竟他知道自己在犯罪还这么干了,所以这名男子不像女孩子这么感性,他内心是邪恶的,甚至很多犯罪分子都是有一些心理扭曲的,因为不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心理上应该好好做调整。第二,女孩子既然被强奸,强奸预示着是侵犯,对侵犯自己身体人格的人竟然产生爱慕,真的理解不了,女孩子是不是有受虐倾向呢?如果是个正常人当事人应该提出让强奸犯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在犯这种肮脏的事情,还有前提是男子真心悔过也同样爱上了女孩,可以申请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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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第一既然已经认定强奸,意思说已经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后来爱上他,也不能否定他的强奸行为;爱上这个强奸自己的人,只是发生在强奸行为之后,不能免罪,可以谅解,减轻处罚,不能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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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让我想到最近意大利的热门话题,一个意大利女孩2018年作为志愿者去非洲在肯尼亚被恐怖分子绑架,绑架后意大利政府一直在谈判,直到今年5月10日才安全回到意大利。时历18个月回来后,她穿的是伊斯兰教的衣服,也就是绑匪他们的信教,据说还跟绑匪结婚有了孩子,但是意大利政府却花了巨额把她赎回,意大利民众就不同意了,意大利本来就经济困难,花400万欧元去赎回一个已经选择了绑匪的女人回来,不仅遭到吐槽,那个女孩家里的玻璃都被人砸破。一个现实版女孩爱上绑匪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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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刑事重犯,不能和解私了,由检察院公诉,所以不能撤诉、免罪!

受害女爱上强奸犯,是感情或其他问题,与法律无关,不做量刑处理。是不相干的两回事!不能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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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百度一下:“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征,是指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性、甚至协助加害人。”。

但从法律上来讲,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判刑时,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对犯罪者的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已,并不能免除刑罚。刑事犯罪案件属于是公诉案件,即只有公安有权调查,检察院有权提起诉讼的案件,只要有犯罪行为和事实发生,即走入公诉程序,而并不以受害人和犯罪者的主观愿意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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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爱上强奸犯?

伤口会爱上对它施以伤害的冷刃?

如果真有受害女孩爱上强奸犯,可能“强奸犯”本来与女孩就有情感瓜葛,在相处的过程中按捺不住自己,行动“逾矩”了,惊动了女孩家长,女孩家长发现后报警......这应该不以强奸罪处罚的,除非女孩尚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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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有些匪夷所思,被强奸了却爱上了强奸犯,也不能免除强奸的法律责任。

强奸罪,在我国是属于重罪,量刑就是3年起步,刑事处罚不是以被害人放弃追究,法律也就不追究了,而是被害人不追究,法律会减轻处罚。也会根据具体的情节增加减少量刑长短的,如果被强奸女孩在事后爱上了强奸犯,那么,如果她不选择报警,一直不选择报警,当然是不会被查处的,那么双方甚至可以交往起来。


这种案件我们没碰到,但是碰到过女孩本身喜欢男孩,故意发生性关系后,以报警为由要求男孩结婚的。

当然,如果女孩报警后爱上了对方,那么依据《刑法》的规定,还是要进行查处的,充其量女孩给对方出具了谅解书,原谅对方可以减轻对方责任,否则对方要承担至少3年的有期徒刑。


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在被强奸后爱上了对方,也许这不是爱,而是极度害怕产生的一种反依赖情节,认为对方不会伤害自己,甚至会反过来帮助对方一起犯罪,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确实出现过。

等被害女孩脱离了那个被束缚的环境,自己的认知慢慢恢复,也许最后的结果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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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天啊!为什么会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被害女孩爱上受害者,只能是在一段被伤害的期间当中患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而已,将安全感寄托在了施害者的身上而已。

很早之前有一个轰动全国的大案,地点啥的我记不清了,但是是真实事件,好像是一个男子挖了地窖,绑架了好几名女性,逼迫她们网上裸聊以换取资金,偶尔的时候还会带人来,像是一个女生因为那个施害者对遭绑架的几名女生里有一个对她蛮好的,这个女生还遭到其她人的嫉妒。

所以说根本不是爱,那只是在一种嫉妒缺乏安全的环境中,似乎找到了安全的心理慰藉,这是病啊。还有就是怕不是霸道总裁文看多了还是啥?

总裁文里倒是很多有这种什么男主抢了女主第一次,然后后面什么男的对别的女的提不起兴趣,非要找到女主,两个人最后双宿双飞的的故事。

脑子有坑吧,还真会相信这种吗?妹妹你怕不是总裁文看多了还是啥,这种东西少看,对你三观不好。强奸就是犯罪,千万别吧这个扣上什么爱的名字。还免罪,情侣之间万一男的不遵从女的意愿都算是强奸了,还有婚内强奸都算的,你是没有法律常识吗?

如果能免罪你把国家法律放在哪了,要是这样都能解决问题,印度还会有那么多的强奸案发生吗?女生在外我们一定要有安全意识,三观咱得对呀,人品道德败坏就是败坏千万别打着爱的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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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己经诉讼,可以撒诉,表明不告了,可能女方也会受到处分,因为当时的地点不对。你们耍好,可以在家里,不拉好窗帘也是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