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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如此“照顾”强奸犯,背后有什么隐情呢?

2020-07-25 16:03阅读(79)

浙大如此“照顾”强奸犯,背后有什么隐情呢?:如此劣迹斑斑的人,为何获得浙大如此呵护与亲睐?花钱如流水的学生,怎么会是贫困生?该生是否有背景?浙大应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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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劣迹斑斑的人,为何获得浙大如此呵护与亲睐?花钱如流水的学生,怎么会是贫困生?该生是否有背景?浙大应有个交待了。同时,希望浙大做出更改决定,开除努某某。理由如下:第一,努某某己犯罪这一点确认。浙大不予开除,是给予了一次悔罪自新(不是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本人有正面意义。但对社会特别是对那些因违反校规校纪则是负面意义并且极不公平,对受害的女生更不公平。第二,对浙大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为从网上的资料看,努某某并非品学兼优,并且所犯罪行并不是过失犯罪,且其事后的张扬显示其本人并没有悔罪,监狱里的犯人都瞧不起强奸犯,如果那群同学中有一人是判缓刑的强奸犯,这群同学特别是女同学与他如何相处,情何以堪?浙大对其背书实在有损声誉。第三,如果这样一个犯罪人员都不开除,那么今后谁还能被开除?公务员凡是被判有罪都是开除,学校更要树立榜样,如果强奸犯都不开除,开了个非常不好的先例。第四,浙大如果坚持不开除,必须对所有同学一视同仁,以本案为参照,对除犯罪判实刑的开除外,所有判缓刑的和所有违反校规校纪的一律不予开除,对过去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未违反刑法的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比如降低处分等级,招回重读,因为校纪校规绝对不能大于刑法。但如果这样,学校今后怎么管理学生,公平正义的标志是对所有人用一条标准。第五,学校如此呵护努某某,肯定的有原因,但现在学校必须止损。所以开除是迟早的事,越早越主动。第六,浙大必须努力挽回面子。因此在與情发酵之际便开始重启调查,如果與情很快平息,调查也会不了了之。但现在是广大网友不依不饶,浙大骑虎必下,因此会很快将努某某的其他问题查出,然后依规对其进行开除处罚。既伸张了正义,又挽回了影响。因此快的话就周末,慢的话下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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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当校长,忘了学术的尊严,政治、关系,影响,远远大于象牙塔里的尊严与纯净,鄙视鄙视鄙视,建议查一下浙大校长,秒送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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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这个大学没有法律观,是非观,价值观。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极不负责任!他们崇尚特权和另类,纠结于牌坊和婊子不能皆得之苦。还能再黑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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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不顾社会公愤甘冒天下之大不韪疪护罪犯,至少有下述嫌疑:

1.罪犯与某大人物有关系,浙大得罪不起;

2.罪犯与校方某领导有关联,浙大不敢得罪;

3.罪犯掌握了对校方不利的证据,一旦被揭穿浙大将声名狼藉;

4.浙大曾有比该罪犯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分子被疪护过;

……

总之,浙大如此疪护罪犯,一定有很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时至今日,浙大仍我行我素,宁可被质疑被批评,拒不改正错误,也不向社会交待的原因所在。我们建议教育部联合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彻查此案,还受害人以公道,还百姓以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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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是上梁不正下梁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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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一名犯罪的学生被校方予以留校察看的处分,一时间引起了诸多网友的质疑和不满,大多数网友认为校方对该学生的处分过轻,纷纷建议开除其学籍。

那么,浙大为什么会给出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呢,实际上校方早已给出了如此处理的理由:

1、该学生是初犯;

2、该学生有强烈的悔改之意;

3、该学生是少数民族,且来自贫困地区;

4、该学生马上毕业,开除其学籍将前功尽弃。



客观的讲,以上四条均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此前我已经说过,尽管他是学生的身份,但已经成年,早已是一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该为自己所犯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不太清楚浙大对开除学生学籍需要什么样的标准,但该学生已经被判刑,是一个触犯了刑法的犯罪分子,其所犯错误远比违反浙大的各项校纪校规要严重的多,不应该挽留一个罪犯在校园之内。

在这个案件曝光后,陆续又有一些自称受害者的女生及知情人士站出来指控罪犯努某的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尽管这些指控需要调查核实,但无风不起浪,最起码不排除努某具有实施过其他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既然被指出了,便需要继续追查下去,包括法律层面的追查和罪刑的追加。

目前,努某因强奸未遂犯罪中止、主动自首、悔过等因素而从轻处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相当于正处于行为表现的监外观察期,人依然过的逍遥自在。


面对网友的诸多质疑,浙大已经表示开始继续调查,对违反校纪校规者严肃处理,绝不姑息,静待浙大的第二次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近日,看到有个别网友表示,应该放努某一马,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很显然,此类观点同样是站在校方给出的几条理由的角度考虑的。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讲,任何一个罪犯都可以找出为自己开脱的若干个理由,如果所有罪犯都因此而被放过处分和处罚,将会造成怎样的后果,不敢想象。

结束语:浙大学生的这个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可以说是又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无论是校方还是法律层面,对犯罪学生的处分和处罚结果都会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就像当年的彭宇案一样,一个案件造成了碰瓷、讹诈现象成风。尽管这两个案件的类型不同,但处理结果对社会的影响是相同的,所以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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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应该交给公安部门处理,如果犯罪证据确凿,就该由检查院起诉,法院按刑事犯罪法律法规来判刑了,怎么能由该校自己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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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有权利、关系和利益在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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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浙大想以此表明自己与众不同吧?确实与众不同;尊重了强奸犯的所谓“民主”权利,让受害人一边呆着舔伤口去,够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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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某某现在已经顺利毕业,进入了杭州的一家房地产公司。

令人气愤的原因之一,努某某犯罪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不是立即入狱,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在大家怀疑,少数民族学生努某某拥有特权。

令人愤怒的原因之二,获得了少数民族在高考之中的照顾政策(如果努某某和与全国的没有被照顾的学生一样,努某某一定不能被浙大录取!)。努某某浪费了国家照顾的名额,来到浙江大学后,他并不是刻苦学习,而是一名强奸女性的罪犯。辜负了国家在高考过程中对于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和政策倾斜。

令人愤怒的原因之三,浙大对于犯下强奸罪的努XX,竟然当作“违纪”然处理,把犯罪行为等同于违纪行为,让努某某被浙江大学从轻发落。浙江大学对于努XX处理,蜻蜓点水式的处理,有庇佑之嫌。

令人愤怒的原因之四,国家关心少数民族的政策。有人把对少数民族的关爱解读为对少数民族罪犯的宽容(宽容失去了应有的底线!宽容被视为一种特权)。

令人气愤怒的原因之五:这个家伙有过多次性骚扰的历史!一名惯犯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惯犯未被开除)!根据目前的民族政策。努某某是一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政策是有倾斜的。体现了我国民族政策对高考少数民族儿童的关爱和支持。努某某符合这样的政策,因此享受这一政策,并在入学时得到照顾。

然而,努某某进入大学之后,成为了一名罪犯。说明努某某,入学后的堕落!被照顾的守法人员变成犯罪分子。(遵纪守法的公民有时会失足而成为罪犯。)践踏了国家关心少数民族、放宽招生条件政策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