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印巴分治是英殖的阴谋,本人不敢苟同。当年英殖当局很想搞一个大一统的”印度帝国",还曾经把缅甸也划入。无奈当年印度那个乱劲,远非今人所能想像。当时印度不是统一的国家(所以泰戈尔说印度只是一个地理名词),分直辖与土邦(大小土邦上百,大者如海德拉巴俨然一独立王国,小者却像个山寨)两部分。前者为英国殖民地,后者为英国保护地(邦)。而按宗教又略成印度教与伊斯兰教两部分,在英殖时期,各在各的省里邦里当顺民,不相干扰。现在要当主人了,双方势同水火,谁来掌门?所以蒙巴顿提出方案,按宗教分立,不然你们没得安生日子过。我认为分治是高招,如若不然,那个地理名词意义上的印度不知乱成什么样子,两大派教众可以闹翻天,土邦也会不甘寂寞,有势力的自行宣布独立也未尝不可能。分治至少可以使英殖能和平交权。
虽然英国不能统治该地区,也要把她分成两股势力,并且单独划出一个克什米尔地区,使两国相互争斗,永无宁日。这就是英帝国的险恶用心。
分治的原因
在二战使大英帝国国力衰落无法继续维持对英属印度的殖民的前提下,在现代政治环境中穆斯林与印度教徒和锡克教徒之间产生的一系列不可调和的政治、民族、宗教冲突所导致。
裂痕的产生
1906年,全印穆斯林联盟(AIML)已在达卡成立。由于印度国大党的大多数成员为印度教徒,穆斯林抱怨在国大党中穆斯林成员没有与印度教成员相同的权利。因此在各个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方案。Allama Iqbal在1930年穆斯林联盟就职演说中提出,在印度教为主的印度次大陆中,有必要成立一个独立的穆斯林国家。
各自建国
英国虽然在二战中取得胜利,然而其国力在战争中严重受损,失去了其大国的地位。加之非殖民化运动的兴起,英国最大的殖民地英属印度的解体已经不可避免。 然而在当时的印度,多数派印度教徒和少数派伊斯兰教徒之间的对立日益激化,强烈主张印度教徒和伊斯兰教徒的分离。甘地强烈反对这些分离思想,提倡实现统一印度。印度国民大会党也出于政教分离和世俗主义的立场而对因宗教的分离表示谨慎,印度共产党和印度民族主义者虽然也有各自的反应,但都未能阻止分裂的大势。
分割的确定
英国在当时规划了由印度教徒较多的地区的印度、伊斯兰教徒较多的地区的巴基斯坦、同时保留各藩王国,由这三者组建独立的“印度联邦”的独立方案,但未能获得共识。因此,末代印度总督路易斯·蒙巴顿放弃了将印度统一的计划。1947年6月4日,蒙巴顿声明将在这一年的8月15日通过将英属印度分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国家的方式来实现印度的独立(也包括英属印度高等文官、英属印度军队、英属印度铁路的分割)。另外,独立后的政治框架暂时按照英国制定的1935年印度统治法实施。7月18日实施的1947年印度独立法规定,英属印度分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新国家,两国在各自的宪法(印度宪法及巴基斯坦宪法)实施之前是英联邦的自治领(和加拿大及澳大利亚地位相同,在国际法上是独立国家)。
混乱及冲突
在这两个地区,居住在印度教徒地区的伊斯兰教徒逃亡伊斯兰教徒地区,与之相反,伊斯兰教地区的的印度教徒和锡克教徒逃往印度教徒地区,其中不少都是强制迁移因而沦为难民。在短时间内的大规模人口流动引发了大混乱,特别是在旁遮普地区,两教徒之间发生了难以计数的冲突和暴动、屠杀以及报复。据理查德·西蒙兹的研究,即使是最保守的估计,也有至少50万人在冲突中丧生,一千二百万人无家可归。在这时两者之间产生的不信感和憎恶对之后的印巴关系都产生了影响。在加尔各答,由于甘地的努力,屠杀得到了抑制。
分治造成的结果
巴基斯坦在1947年8月14日宣布独立,印度则在1947年8月15日宣布独立。真纳成为巴基斯坦总督,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则成为新生独立印度的总理。然而,实现独立的过程,以及独立后两国的历史都并不平坦。许多宗教移民在来到印度或巴基斯坦之后都面临融入当地社会的困难。不同宗教教徒之间的冲突和种族清洗仍有发生。
印度的印度教徒及锡克教徒难民,以及逃往巴基斯坦的伊斯兰教徒难民大多集中在德里、孟买、加尔各答、卡拉奇、拉合尔、达卡等两国的大都市。在这些大都市因此产生了巨大的贫民窟,两国产生了巨大的都市贫困阶级,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印度教徒和伊斯兰教徒之间的互不信任,可说是对提倡两者之间融合的甘地的一个反弹。民族义勇团等印度民族主义者认为甘地对伊斯兰教徒和巴基斯坦太过让步。终于在1948年1月30日,甘地被狂热的印度民族主义者在德里暗杀,提倡非暴力的甘地因而自己也在暴力中牺牲。
许多土邦在当时印度副总理萨达尔·瓦拉巴伊·帕特尔的巧妙交涉下决定归属印度,然而查谟-克什米尔土邦的归属问题却引发了第一次印巴战争,两国在之后仍爆发过多次印巴战争。巴基斯坦的领土被分为东西两部分,国家状况并不安定。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孟加拉独立战争和第三次印巴战争,东巴基斯坦独立为孟加拉国。1974年,印度进行了核试验。巴基斯坦也与其对抗在1998年进行了核试验。两国的对立不仅是南亚地区,也是世界性国际政治的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