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真的,很多人认为过去人只要有钱养活就能纳妾,这显然是错误的。
一、纳妾的限制条件
纳妾,不是随便可以纳的。也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纳妾的。事实上,明代法律明确规定——亲王额妾十人,世子四人。年老无子方可再奏选一次。
同样,有官员身份者,可纳妾二人。有士身份者,可纳妾一人。
标准的一妻一妾:
最后则是针对庶民的——年满四十无子,庶民可纳妾一人。关于这条,是元代才被国家政权允许的,之前——庶民禁止纳妾。
对于违规纳妾,不合条件纳妾,超纳妾,几乎都是一样的处罚:笞纳妾人与妾的法定监护人各四十,遣妾归宗,没收彩礼,罚款若干——可不要轻视地方官的能力,县令都有足够多的办法令非法纳妾人付出惨痛教训。
笞杖:
也就只清末民国时期,中央控制力降低,才会出现随便纳妾的现象。如常凯申就有原配毛氏守祖坟,纳妾姚氏,娶二房陈氏:
二、何为妾?
说了半天,什么是妾?
有人要说了,妾不就是小老婆,姨娘吗?
这话,对,也不对。
说对,是因为妾确实是小老婆。
说不对,是因为过去的妾——正规意义上的妾是有限制的。
简单说,妾需要在国家政权的户籍管理者官媒婆处登记,记录在纳妾人户籍上。所以正规的妾,不仅有限制数量,还要有官方认可,是家庭正式成员。
显然,超额纳妾者,不会也不敢登记。
1941年纳妾文书:
三、形同虚设的原因
历代法律都在努力限制女子成为妾。因为婚龄女子不仅是社会财富,也是稳定社会避免动乱的重要资源——假定太多女子成为妾,必定造成大量下层男子无妻,社会动乱必然爆发。所以诸位男同胞要注意:一夫一妻制其实是保护我等p民的,否则大多数女人宁愿做妾也不会同意嫁给我等。
然而,这些法律条文又令富裕人家不满,所以很多变通方式被创造出来。
媵——陪嫁女。诸侯一娶九女:
姬——外购侍妾;
婢——通房丫头;
伎——家庭舞乐;
这些女子实际是妾,却又与妾不同,她们大多数是奴隶,少数是契约仆。一般在20多岁后被主人遣出嫁给奴隶,是延迟而非退出了婚姻市场,所以历代法律给予默认。
而大多数广义上的妾,是没有文书的,只是挂着婢女名份的卖身者,根本谈不上妾也享受不到妾的微博待遇,更没有任何保障。随时都可能被驱逐、卖出,甚至交换。
结论:
明白了吗?
富裕人家根本不需冒着违法风险私纳妾,人家自有法律后门。也只穷困人家才被限制——自己都养不活,哪还有钱纳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