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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庄稼被毁,捕捉野猪判刑。请问野猪伤人国家是否赔偿?

2020-07-30 16:32阅读(303)

老农庄稼被毁,捕捉野猪判刑。请问野猪伤人国家是否赔偿?:谢邀!搜了一下这个案件,有些无语。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巴中区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66岁的吴婆婆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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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搜了一下这个案件,有些无语。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巴中区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66岁的吴婆婆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悉,吴婆婆儿子在外打工,孙女读大学,孙儿在城里读中学,家里就吴婆婆一个人在老家种着几亩田地。

2015年吴婆婆种的红苕种被野猪糟蹋了几排,后来补种又被糟蹋,庄稼损失严重。

没有办法,吴婆婆在距家100米远的山梁上搭了个床铺,有时住在哪里,驱赶野猪,如此就是五年。

期间放过收音机,架过稻草人,都没有什么效果。吴婆婆后来只好打着电筒半夜拿着盆子上山梁敲,但年龄大了反应慢,庄稼仍被糟蹋。

2019年有人到山里电野猪,每天晚上半夜插上电就行,操作简单。

吴婆婆花5000元请人网购了一套新的设备,安装野猪下山之路,共电了三头野猪。

她想卖了野猪肉把买设备的钱挣回来,结果被发现售卖的是野生动物肉,案发。

吴婆婆不能再电野猪了,她只能再次到山梁的棚子里住,驱赶野猪,至今又一年有余。

令人唏嘘的案件。

每有不公,必有缺位。


1、既然野猪毁田,众所周知,为何无人管理?

野猪出没,是吴婆婆的个人之事吗?肯定不是,谁在渎职?

2、野生动物不能伤害,但野生动物毁田不是无人该管。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法律有规定,就该执行,可是吴婆婆也没有得到补偿。


这样的情形下,66岁的吴婆婆只能自己去看护了。

有没有人不如猪的既视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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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是国家什么保护动物,为什么要保护对国与民有害的动物呢,国家对这个动物保护是在养猪为患,变相损失国内粮食安全,请专家细算一下每年有多少粮食损失与野猪。现在的野猪是非常猖狂,都是成群结队的到田间地头糟蹋粮食,没有武器或多人参加是不可能捕获的,否则会伤人,老人常讲一猪二熊三老虎可想而知有多么历害。

国家一定要采取措施进行猪口夺粮,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偏远山区村民的生命安全。对于村民捕捉野猪,法律责任国家要实行豁免。如果村民因捕捉野猪受伤最好要进行医疗援助,说好听点的同属见义勇为行为,因为保护国有粮食安全而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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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罚,谁就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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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今年来,野猪的数量猛增,不少偏僻的农村已经被野猪频繁光顾,它们毁田伤人,旁若无人,使种田农户苦不堪言。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巡回法庭就审理了一起私自狩猎,贩卖野猪案。涉事的66岁吴婆婆因购买设备电死3只野猪后卖出,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罚款1500元。

这么大岁数的农妇,平时老实巴交,自搭窝棚守护庄稼,一年四季都住在这里,也是不容易啊,被判拘役的确挺冤枉,有什么办法,确实是违了法,原因就是不懂国家的相关法律。

那野猪究竟是不是国家保护动物?

据笔者翻阅有关资料,野猪没有列入国家的几级保护动物,而是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是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禁止非法猎杀的。但伤人怎么办?国家管吗?问题出在林业和民政部门。吴婆婆不是没有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反映,回答是没有相关资金。法律在这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可以这么说,国家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那自己就不能私自捕猎野生动物,村民们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按照《侵权责任法》提起公益诉讼。谁都知道,谁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都由饲养人负责,那么政府和林业部门保护的动物,理应国家负责赔偿。

个人认为,吴婆婆的量刑过于偏重,应该以教育,适当罚款为目的,毕竟庄稼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农妇又不懂法律,野猪又和其它保护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希望这样的案例以后不再发生,我想,人们更多的是同情吴婆婆,而不是野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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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只要不是人工养殖的,野生的动物几乎都是保护动物,麻雀、蛇、野猪都是保护动物,捕捉就犯法。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可不要以为野生的就是无主的。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呵呵,保护优先,所以遇到野猪毁坏庄稼、甚至伤人的,只能自认倒霉,专家说了,根本原因是人类的生产生活区域与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有重合,要想一劳永逸解决,就是移民,人退兽进。如果真的遇到野猪伤害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保护本法则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就看当地财政了,如果野生动物伤害人畜、毁坏庄稼等,应该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从民政或其他渠道争取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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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说狮子,老虎,豹子等野兽在野外碰到人不咬人不害人吗?但是国家能让你组织人去猎杀它们吗?庄稼被毁,只能申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实地核实赔偿,自主捕捉和猎杀肯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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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赔偿,好像前段时间网上不就要有个新闻就是母亲送小孩去上学路上遇到野猪。后来把小孩的母亲咬死了,小孩跑到草丛里躲起来逃过一劫后面农业局的就陪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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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虽是野生,但不应列入保护动物,一是野猪繁殖快,不会变稀有,二是野猪破坏农作物能力太强,属于对人类有害的一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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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伤人,自己处理,打伤属于保护动物名列的野猪,属于违法并有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庄稼被毁得天崩地裂,这个是没人管的。这就是惨淡的现实。

在广西就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早些年横县的那阳镇一带出现过野猪啃食玉米地的事情,村民怨声载道,只靠靠自己用土方法打野猪捉住,但又不能卖,也不能杀。记者去采访时很搞笑地问他们,知不知道野猪是保护动物不能猎杀,他们则反问:如果任由野猪泛滥,毁坏地里庄稼,他们的损失由谁负责?

然后林业厅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野猪属于“非重点保护的国家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因此村民捕杀野猪之前,必须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在获得林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这就搞笑了,本来村民指望相关部门帮忙解决野猪的问题,结果政府部门不管,村民自己捉到了,还要各种手续才能处理。不过说句题外话,我小时候也吃过舅舅家里从山上打到的野猪肉,感觉肉质很柴,嚼不动,味道并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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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凡是国家保护动物导致国民伤亡的,按保护等级核算,都应该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