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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检察机关服务大局10件典型案例

2020-01-09 19:41商家促销

简介" 联合网讯 1月9日,省检察院发布了山东检察机关服务大局10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领域”,涉及监督撤案、不起诉、提起公诉、民事和行政抗诉、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多项具体检察职能;从不同领域、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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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网讯 1月9日,省检察院发布了山东检察机关服务大局10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领域”,涉及监督撤案、不起诉、提起公诉、民事和行政抗诉、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多项具体检察职能;从不同领域、角度和层次反映了检察工作成效,是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工作的一个缩影。其中,招远市检察院诉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为山东省首例破坏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一】


姜某某、张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侵害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犯罪时,立足本职,把司法办案作为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多措并举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为新技术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姜某某违反青岛某公司保密规定,同跟青岛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浙江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某某达成协议,约定以120万元的价格将其掌握的青岛某公司非晶带材生产线核心设备的相关技术秘密披露给浙江某公司,并帮助该公司搭建生产线。同年7月6日,在收取对方人民币60万元后,姜某某将掌握的涉密技术图纸拷贝给浙江某公司。同年10月,姜某某以浙江某公司一子公司员工的名义,使用涉密技术图纸帮助该公司成功搭建了一期生产线并正式投产。经评估,被侵犯技术商业秘密对该公司造成许可费损失为人民币1926万元。

【案件办理情况】

公安机关以姜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审查起诉。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展开工作,因本案系异地作案且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技术证据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该院及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当场查获的设备图纸等第一手直接证据入手,补充了大量客观证据,并启用专家咨询平台,帮助办案人厘清办案思路。同时,在证据调取过程中创设性建立了“证据保密箱”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证据的保护。针对审查时发现的浙江某公司张某某出于恶性竞争目的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将张某某移送审查起诉。针对被告人能够轻易接触并违约披露核心技术秘密的事实,经走访调研向企业送达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加强涉密材料技术管控等4条建议。

2018年6月13日、8月21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姜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即墨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年12月10日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综合运用打击、预防、教育、保护等手段,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切实加强对商业秘密、科技创新的保护力度,为企业和投资经营者提供丰富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为企业优胜劣汰提供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营造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


甲金属结构公司与乙新能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和解案


【要旨】

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监督案件,特别是法院生效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但当事人利益实际受损的案件,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乙新能源公司与甲金属结构公司签订《储油罐制造合同》,约定甲金属结构公司为乙新能源公司制作、安装拱顶储油罐18台及有关设备、附件,工程总承包价为1100万元,施工工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0个工作日;并约定甲金属结构公司未按期完成制作或安装的,每超1天需按货款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纠纷停工,停工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乙新能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金属结构公司支付未如期完工违约金及相应经济损失。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支持了乙新能源公司多数诉讼请求,判决甲金属结构公司以1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向乙新能源公司支付131天的违约金。甲金属结构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此外,甲金属结构公司还以乙新能源公司为被告起诉,请求判令支付剩余工程款500多万元及违约金,因证据不足,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两家企业均是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民营企业,相关矛盾纠纷已持续5年,对两企业生产经营均产生了不利影响。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通过阅卷了解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诉求,并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调取并审查关联案件材料、查阅案涉承揽工程行业标准等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分别起诉对方的两个案件结合起来审查,了解了案件的间接事实和背景事实;办案中注重法理情的交融,耐心释法说理,赢得他们的信任配合;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当事人“诊脉开方”,提出数条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见建议。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检察官见证下,当场签订和解协议,一揽子对两件关联案件一并达成和解协议,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民事监督案件检察环节和解工作,是对司法为民理念的有力践行,是民事检察工作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载体,实现进入检察程序的民事案件一次性办结,既有助于解决当事人诉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民事检察部门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探索和积极实践。


【案例三】


青岛某甲机械有限公司等33家民营企业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要旨】

检察机关秉承刑法谦抑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服务大局理念办案,准确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追诉标准,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对涉案民营企业作出妥善处理,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出积极努力。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青岛某甲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机械)、青岛某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某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56家企业,在从事机械加工业务时因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与某商贸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让某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某甲机械等33家企业涉及虚开税额均不足5万元。

【案件办理情况】

2016年7月,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以下简称黄岛分局)对某甲机械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017年6月,黄岛分局以某甲机械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等56家企业、68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

检察机关在审查期间,对案件涉及民营企业情况进行广泛了解,并就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追诉标准进行深入研究,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阐明某甲机械等33家企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有关意见。公安机关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涉案33家民营企业作撤案处理。

【典型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落实涉案民营企业情况,了解民营企业涉案对当地经济的影响。坚持刑法谦抑原则,仔细甄别56家涉案企业不同的涉案事实情况,严格把握入罪和起诉标准,健全与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追诉标准达成一致,对33家涉案民营企业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四】


庞允盟等25人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套路贷”新型违法犯罪,应当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标准,严格区分“套路贷”与“高利贷”区别,确保精准打击。同时,聚焦源头治理,扩大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成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基本案情】

自2015年以来,庞允盟、郭延旗等人以同学、狱友等关系为纽带发展成员进行高利放贷违法犯罪活动,并先后成立鼎旭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发展组织成员20余人。该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采取签订虚假借款、抵押合同,“一款多条”等“套路”,先后向600余人非法高利放贷,并采用肆意认定逾期和违约、重复追讨等方式累加债务,以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有组织犯罪219起,非法获利740余万元。直接导致1人死亡,1人轻伤,3人轻微伤,5人自杀未遂,1人流产,4人离婚,7人卖房或房屋被强迫交易,几十人被迫离家出走躲债,严重影响了莱芜民间借贷环境和社会治安秩序。

【案件办理情况】

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在提前介入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先后审查案卷材料188册,同步录音录像和视听资料光盘29张,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卷宗18册,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公检法联席会议20余次,追诉漏罪100余起,追诉漏犯10余人,形成了9万余字的起诉书和周密详尽的出庭预案,历经9天庭前会议和11天庭审,顺利完成对全案25名被告人、11个罪名共219起犯罪的指控任务。法院以庞允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七项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二十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套路贷”等新业态黑恶犯罪,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应当聚焦群众关切,立足履行职能保持打击此类犯罪高压态势,体现检察应有的政治担当。办案中,应当坚持打防并举,促进扫黑除恶标本兼治,既要加强分析研判,深挖彻查,认真梳理查找隐藏的黑恶势力“保护伞”及其他违法犯罪线索,又要注重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源头治理,实现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山东甲建材公司等逃废银行债务系列

虚假诉讼监督案*


【要旨】

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清虚假诉讼事实,依法提出抗诉。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有力打击虚假诉讼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8日,丙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建材公司等五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判决甲建材公司偿还丙商贸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根据保全裁定继续查封了甲建材公司等被告名下的房产、土地等财产,财产处于拍卖程序却未能变现。

【案件办理情况】

丁银行因其金融债权无法实现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调阅法院同期审理的以甲建材公司为被告的卷宗,发现在2015年3月18日至3月20日还有10起诉讼,案情与诉讼过程雷同,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成立了办案组,并确定了整体的办案思路和取证方向。

通过调阅调取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料,并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查明涉案自然人之间系亲属关系、涉案单位之间为关联公司;通过调取借贷资金来源、去向的银行交易资料和贷款资料,查明交易闭合,双方未发生借贷业务;通过调取不动产轮候查封资料及他案卷宗,查明甲建材公司资不抵债,有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非法目的。在客观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办案组询问了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当即交代了为逃避债务合谋实施虚假诉讼的全部事实。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经再审法院判决撤销11个原审判决书,驳回丙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期,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犯罪线索,目前,涉案的两名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法治和诚信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借虚假诉讼逃废银行债务,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虚假诉讼监督,依法参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服务和保障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促进了诚信社会建设。


【案例六】


于某旭等3人贪污案


【要旨】

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坚持法益保护原则,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手段,构建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让检察工作自觉融入到服务地方发展大局之中,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洪、韩某金、于某旭分别为微山县两城镇某村村主任、支部委员(主持工作)和村会计。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三人利用协助两城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本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之机,以补贴村干部工资为由,利用职务便利将各自不符合低保申报条件的亲属作为低保户进行上报,共同骗取国家低保金8万余元,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另外,被告人于某旭利用协助该镇人民政府负责汇总、上报该村粮食直补面积的职务便利,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多报、虚报小麦和玉米种植面积1076亩,骗取国家小麦直补资金和玉米良种补贴资金共计54351.08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7月9日,微山县监察委员会对于某旭有关问题立案调查,2019年5月23日,对于某旭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6月4日,微山县监察委员会以于某旭涉嫌贪污罪,移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成立办案组,将全部案卷证据审查完毕,并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于某旭后,发现于某洪、韩某金涉嫌共同骗取国家低保款的行为,及时与微山县监察委办案人员进行座谈,并向微山县监察委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建议对于某洪、韩某金补充移送起诉。微山县监察委于2019年7月11日将于某洪、韩某金补充移送。2019年7月12日,微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于某旭、于某洪、韩某金提起公诉,三人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案件办结后,微山县人民检察院专门组织人员,结合今年办理的多起村干部涉贪腐犯罪案件,对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进行分析研判,找出监督漏洞,制定整改意见,向微山县两城镇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从建立健全权力行使程序、加强基层组织财务管理、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加大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典型意义】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强化大局意识,充分发挥职能,履职尽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找准为大局服务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同时,深度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积极组织开展庭审旁听,针对监督漏洞发出检察建议,使法律监督的手段更加丰富,监督刚性不断提升,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的有机统一,为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经验借鉴。


【案例七】

华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要旨】

刑事案件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导致因案致贫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大局意识,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全面融入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协助落实脱贫帮扶政策,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检察贡献。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7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省道S316由西向东行驶,因采取措施不当,越过中心线驶入对行车道,撞到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轿车(乘坐人华某),造成张某某死亡、华某受伤。经鉴定,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8月16日,高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华某245000元。因被告人刘某某没有赔偿能力,该款项至今未完全赔偿到位。被害人华某为治病花费30多万元,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全天陪护和继续治疗,家庭生活陷入困境。2019年8月初,被害人华某(代理人为华某的丈夫丁某某)向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案件办理情况】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重点了解华某一家生活情况、交通肇事赔偿情况、疾病和治疗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某被撞成重伤后,被告人刘某某因无赔偿能力只给予少量经济赔偿,丁某某为给华某治病,用尽家庭积蓄,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现华某需要有人全天陪护,丈夫丁某某为农民,仅靠承包地收入维持生计,家中有两个未成年女儿,系在校学生,生活非常困难,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为最大限度提升救助效果,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省级司法救助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对抓好涉案贫困人口的救助帮扶,推动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具有示范指导意义,批准为其发放5万元救助金。2019年9月11日,丁某某专程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送来“检察为民解危难、司法救助暖人心”的锦旗。

为实现长效、有效救助,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建立的衔接协作机制,及时与县扶贫办取得联系,提出对华某一家进行贫困识别的建议。县扶贫办按照建档立卡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贫困识别后,将华某一家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发力,畅通政策扶贫、教育扶贫、医疗扶贫、兜底扶贫渠道,实现了国家司法救助与地方政府精准扶贫无缝衔接。当前,华某一家享受两口人低保,每年共计5190元;华某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每年共计2280元,并享受签约医生服务,签约医生定期为华某健康状况进行诊治或提供健康咨询,全家4口人全部参加了大病保险以及扶贫特惠保险,在本县医院诊治或住院治疗可以报销超过90%的费用;全家每年享受供销社光伏项目收益1104.4元以及扶贫加工基地扶贫项目收益547.72元,并逐年提高标准;华某大女儿每年享受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1250元等各项教育政策,二女儿每年享受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及补助生活费等各项教育政策;全家每年享受电费补贴97.2元。据不完全统计,华某一家在2019年及今后每年享受扶贫政策及生产经营性收入将超过2万元,预计2020年顺利完成脱贫。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脱贫攻坚有我”的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司法扶贫的独特作用和特色优势助力脱贫攻坚。通过救助因案致贫、返贫的贫困户,把有限的救助资源集中用于救助需求大的困难群众,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救急救困作用,有效缓解申请人的家庭困难;有利于及时传递检察机关的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有利于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与扶贫部门通力协作、精准发力,依托国家司法救助帮扶贫困当事人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协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脱贫扶贫措施,为打好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检察产品。


【案例八】


乔某锋、李某付、贾某金诉梁山县某镇政府、

某村委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要旨】

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强化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基本案情】

乔某锋、李某付、贾某金三人系梁山县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住宅。2009年梁山县政府同意某村建设农村社区,实施整村搬迁。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某镇政府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未委托公证机关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采取保全措施,亦未对相关物品采取清点登记等,于2010年11月分别对乔某锋、李某付、贾某金的部分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后于2012年12月再次对上述三人的部分院落进行强制拆除,本次拆除中李某付的房屋被全部拆除。乔某锋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某镇政府、某村委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依法赔偿损失。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乔某锋等人的赔偿诉讼请求。乔某锋等人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件办理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本案后,经调阅法院审判卷宗,多次赴梁山县某镇实地调查核实、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查明,某镇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原则。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认为,行政赔偿诉讼中,由于原告在前期的行政程序中处于弱势,收集证据能力有限,并且提交了赔偿请求及损失清单,已经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镇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没有履行证据保全义务,导致现场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得到有效确定;这种情形下,让申请人对赔偿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过高。

检察机关对该案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确认某镇政府、某村委会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就乔某锋等人行政赔偿请求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某镇政府赔偿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乔某锋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近年来,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和违法强制拆除赔偿纠纷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依法行政应当坚守的法治原则,妥善处理这类案件纠纷,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民的获得感,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案例九】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诉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行政机关对非法填海施工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虽对违法主体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遭受破坏的海域未能恢复原状。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守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渔业公司在辛庄镇海埠村以北海域违规建设小码头,属于三无项目,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经查,该渔业公司自2012年9月30日开始,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填海建设小码头。经测定,非法占用海域面积0.739公顷,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情况】

检察机关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到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海渔部门)进行调查,得到了积极配合。经查,海渔部门早在2017年就向该渔业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小码头一直未能拆除。2018年4月19日检察机关向当地海渔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有效措施拆除违建码头,恢复海域原状。两个月后,海渔部门回复了检察机关,表示已在违法现场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业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按无主物处理。

因海渔部门仍未依法采取措施恢复海域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海渔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海渔部门随即成立了工作小组,依法对该渔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恢复海域原状。检察机关持续进行跟踪监督,违建小码头现已被完全拆除,涉案海域恢复了碧浪清波。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要注重协同解决问题。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与公安、环保、国土、海洋渔业等行政机关、法院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执法备案等协作配合机制,及时了解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履职难点,合力解决公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监督措施,对行政机关持续跟进监督,促使其全面履职,有效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十】


张某海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案


【要旨】

服务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依法打击破坏阻挠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内的违法犯罪则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应当保持对妨碍党委政府重大战略布局项目实施相关违法犯罪的敏锐性,通过完善提前介入、强化异地协作、延伸监督触角等方式,保障建设项目落地落实,为全省经济结构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检察贡献。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以张某海、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达到长期霸占、贩卖博莱高速公路博山区樵岭前隧道工地弃方谋利的目的,纠集孙某铭、郇某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多次采取暴力殴打、言语威胁、破坏运输车辆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他人退出樵岭前隧道工地碎石方交易,其为非作恶、欺行霸市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道路运输秩序和工地正常施工秩序,制约了重大项目建设施工进度。

【案件办理情况】

案发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成立办案组,依法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重点围绕犯罪性质、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等方面收集、固定涉恶犯罪关键证据,并多次深入工地及案发现场实地调查,加强与项目建设方的沟通。办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在审查逮捕环节针对张某海、唐某、郇某强迫交易情节存在的争议问题,列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以完善证据链条、固定违法犯罪事实。鉴于本案存在地域交叉,办案难度大的问题,博山区检察院主动与原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加强异地协作,双方签订《关于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边界治理协作机制的意见》,为精准高效指控犯罪、依法快捕快诉打下坚实基础。针对案件暴露出相关部门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博山区检察院积极延伸监督触角、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张某海、唐某等14名被告人一年至两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八大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于资金高、周期长、跨区域等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所觊觎。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对接辖区内的重点工程,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联动,确保第一时间介入相关犯罪的侦查取证,跟踪引导固定证据、精准高效予以打击。检察机关要注重加强异地协作,破除办案阻力,充分凝聚合力,形成震慑效应。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向前一步标本兼治”的办案理念,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为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检察智慧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记者 岳远攀)


(记者 岳远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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