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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河北一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怀孕,医院称自己没多大责任?

2020-11-11 20:01阅读(76)

如何看待河北一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怀孕,医院称自己没多大责任?小海的妻子小雨因患有精神疾病住进了河北魏县精神康复医院,其间一名男护工郭某竟然和她发生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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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简单回顾下事情经过:

2020年4月,小海的妻子小雨(化名)因患有精神疾病住进了河北魏县精神康复医院,这家医院实行封闭管理,一般不让见家属。三个月后,因无力治疗,小雨出院。不久被查出怀孕50天,随后,魏县精神康复医院的一名男护工郭某表示他此前和小雨发生了关系。对此,该院副院长表示,医院扣发了郭某的工资,并对其予以辞退。但他认为,这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家子说法:

这事儿闹的,护工高概率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如果构成强奸罪,那医院就很难说没有责任了。

下面我从法律角度做下分析:

一、精神病患者自愿就不构成强奸罪?

这个事情里,男护工说自己和女精神病人之间是自愿的,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男护工说的是真的,另一种可能是男护工说了慌。

如果是说谎,那没什么可说的,男护工必然构成强奸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是真话,双方是自愿的,男护工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

并不一定。

我们都知道,强奸罪是指男方违背妇女的意愿,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

既然是强奸罪是违背妇女的意愿,那么与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前提是妇女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法律上,幼女与精神病患者都被视为无性保护能力,不能真实认识发生性关系的性质与后果。所以,不管幼女和女精神病患者是否表达了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态度,与幼女和女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说明:“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这里男护工肯定是明知女精神病人是精神病患者,还与女精神病人发生关系,所以必然构成强奸罪。

当然,由于信息不全,我们无法知晓女精神病人是否是间歇性患者,如果是,那可能还需要考虑当时双方发生关系时,女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女精神病人是否是真正的精神病人,也是需要司法鉴定的。

二、医院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男护工不构成强奸罪,这个案子里女方就不存在损失。

但是如果男护工构成强奸罪,那女方肯定是存在损失的,至少精神上的损失是必然存在的,就需要讨论医院是不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了。

女精神病人根据精神病的严重程度,肯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需要受到监护的。

在送到精神病院以后,医院不让家人来照料,那监护职责就已经由家人转移到了医院,属于委托监护。医院在接受委托监护对女精神病人进行照料期间,如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医院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呢?

是否后,医院开除了男护工,扣发了男护工的工资,说明男护工是医院的职工,医院对男护工在医院的行为具有管理职责。

而男护工却强奸了女精神病人,在这个过程中,医院明知女精神病人没有相应的性保护能力,为什么会允许男护工与女精神病人单独相处,为什么没有相应的防范保护措施?怎么对男护工进行管理的?是否尽到了对男护工的管理职责?

这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医院都难辞其咎。

综上,我们还是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对女精神病人进行相应鉴定,确认是否具备性自主能力,如果确实不具备性自主能力,尽快启动相应的刑事调查程序,追究男护工的刑事责任。相关部门也要对医院进行调查,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医院也要对女精神病人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女精神病人具有性自主能力,也要还男护工和医院一个清白。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读点法律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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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事件都让我感到震惊,光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怀孕这一点已经很让我震惊了,更令我震惊的是医院居然称自己没有责任。我认为导致患者怀孕的护工很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医院在此事件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护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说明: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医院需要承担责任。

当事人作为精神病院的护理人员,肯定是明确知道受害人患有精神病的。因此,不管受害人是否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当事人已经涉嫌强奸,因此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医院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也需要承担责任。

护理人员是医院安排的,护理人员本身是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事件是在医院内部发生的,更何况医院居然让男护工看护女病人,这种情况下,医院说自己没有责任,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医院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医院管理人员也应该被进行调查,看看是否存在包庇犯罪分子的嫌疑。

隐隐看到了存在拐卖妇女的嫌疑。


我们从事件描述中划一下重点:

1.两人在结婚前根本不认识。

2.丈夫张朋支付了20多万的彩礼,娶到了一个不太“正常”的妻子。

3.男方明明在女方怀孕一个多月之后就知道了情况,却让妻子继续保留孩子,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打掉孩子。

4.女方现在已经回到娘家。

我认为男方张朋一家是有拐卖妇女嫌疑的,他们先是花费巨资为张朋找了个精神方面不太正常的妻子,随后,在发现妻子在医院内被怀孕之后,直接将妻子“退还”给了娘家,并且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在我看来非常符合拐卖妇女者的行为和操作。

其实,整个案件中最可怜的还是妻子高娜,莫名其妙嫁给了一个不认识的人,莫名其妙被关进了精神病院,莫名其妙怀了孕,又莫名其妙被退回娘家,最后还要莫名其妙生出一个孩子。她作为一个年仅二十多岁又在精神和智力方面存在缺陷的女性,她未来的路该怎么走,实在是令人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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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说,医院必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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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有没有责任?

医院需要承担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者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处郭某是医院护工,护工的工作就是照顾病患。而涉事医院是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患者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医院放任男护工照顾女病(执行工作)患间接上造成了这一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当事人被强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当事人住院期间是处于“诊疗活动中”。

2016年曾经有过类似的案例:

原告因痔疮到被告医院就诊,挂号后被指引到肛肠科,该科医生丁某给原告进行了诊治,诊治过程中,丁某检查原告的*部,原告仰卧在床上接受医生检查,无法看到检查的过程,被告医院医生丁某趁机对原告实施了奸淫,后丁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认为,原告到被告单位就诊,遭到被告单位医生强奸,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医院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20000元。

护工算不算强奸罪?

如果是当事人报案的话,那么护工肯定会被判处强奸罪

这里面的逻辑是这样的:

当事人患有精神病→护工与当事人发生了关系→当事人当时没有反抗→当事人处于发病期不具备行为能力→当事人神智恢复后报警。

如果是当事人家属报案的话,需要进行精神鉴定,确定当事人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以及当时是否处于发病期。

不过从新闻报道中家属的表述来看,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从入院前一直到出院之后都没有任何改善,所以大概率不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护工被判处强奸罪的几率在90%以上

这个也有类似的案例,最终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获得这个量刑标准的原因是被害人及其亲属已对被告人谅解(后来两人结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