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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原以为会判很轻,实际却判得很重的刑事案件?

2020-10-06 04:02阅读(68)

有哪些原以为会判很轻,实际却判得很重的刑事案件?:笔者在监狱执勤,遇到很多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自己觉得没事,实际判了很重的案例。其实这些罪本来就是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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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监狱执勤,遇到很多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自己觉得没事,实际判了很重的案例。

其实这些罪本来就是重罪,只是当事人或亲属不懂法,反以为自己没多大事。

a、某甲拦路抢劫得款三元,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抢劫是暴力性犯罪,最低量刑是三年有期徒刑。

小插曲:其父母到监狱找到领导,说:孩子不懂事抢了三元,我们赔偿三百元能把他放回去不?

b、某乙,入户盗窃旧衣服一件,价值56元,被判刑一年。

入户是盗窃的从重情节,只要入户,无论多少都会判。

b1、某入户盗窃不成,将户主打成轻微伤。被判十二年。

盗窃时动手打人,会转化为抢劫罪。入户抢劫,最低量刑十年。

c、某盗窃电线一宗,卖废品200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

破坏电力设施,量刑依据不是卖了多少,而是造成损失多少,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d、某被哥们电话叫去,“轮流”和某女发生关系。被判十年。

轮奸是强奸的从重情节,最低量刑十年。此公貌似侵犯了李天一的专利。

e、某破窗进入建筑设计院,偷得旧电脑一台,卖得六十元。后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旧电脑不值钱,但是里面的图纸资料价值连城,尤其是上边有一个软件加密狗,价值六十万。

f、某交通肇事致一人受伤,下车查看后,伤者骨折但无生命危险。肇事者为了逃避责任,将伤者放在路边草丛里,放任不管,致使伤者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后在赔偿了七十多万后,被判十七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g、某包工头,听说工人干活时坠入深坑,为逃避责任,强令另一工人用挖掘机将深坑填埋,造成坠坑工友死亡。后被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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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电信网络诈骗 的刑事案件就又很多符合题意的。

“电信网络诈骗”虽然不是一个罪名,但其也是一种量刑经常能超乎犯罪嫌疑人想象的犯罪模式,是一个隐藏的”重罪“。具体来说,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大多涉嫌诈骗罪,但与普通诈骗罪不同,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处罚更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案追诉和量刑标准更低。普通诈骗的立案标准在三千到一万不等,不同地区根据不同情况在这个范围内决定,“电信网络诈骗”则是全国适用统一标准——诈骗数额三千元就可入罪。另外,普通诈骗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到十万,也是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标准,广东一类地区就是十万起步才算“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巨大”的刑期是三到十年,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统一是3万起步,这是很容易达到的。举例来说,当下盛行的虚构期货、外汇理财平台实施诈骗的案件,一般都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一个涉案的“业务员”,只要骗了一个客户,诈骗数额就能够轻松达到3万的标准,如果没有争取到其他情节,这个业务元就很可能面临三到十年的刑期。

2.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不管是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还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官在量刑时,有法定量刑幅度内有自由裁量权,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法官在行使这个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往重了判。

3.不容易判缓。”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是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相较于普通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更容易面临实体刑的裁判结果。

以上足以看出电信网络诈骗虽说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但属于隐藏的重罪,涉及该罪,容易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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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女朋友被调戏,罗某和朋友到“调戏者”范某家中对范某进行殴打,后来朋友提议从范某这拿点钱,两人返回再次殴打范某,抢走200元,法院认定成立抢劫罪。同时是“入户抢劫”,成立加重情节。法院说最少判10年,不能再低了。

这是南昌市中院的二审判决,真实案例。

很多人认为只抢劫了200元,罗某个人仅获得50元而被判10年,很冤枉。其实未必冤枉,抢劫罪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刑法打击是比较严厉的。

当然这个案件中,如果罗某等人入户对范某进行殴打后,随即产生抢劫的犯意并实施抢劫的行为,很难定入户抢劫。因为“入户抢劫”不能只看入户,还要看入户的目的。比如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产生抢劫的犯意并实施行为的,应只认定为普通抢劫。

当然,这个案件中罗某等人入户的目的并不正当,可以理解为以“寻衅滋事”为目的。但是想要成立入户抢劫,要求入户的目的至少是为了实施“取财型”的犯罪,尤其是可以转化为抢劫的几类犯罪,比如盗窃、抢夺、诈骗。对于以寻衅滋事为目的入户后,产生抢劫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的,是不能认定为加重情节的“入户抢劫”的。

这个案件比较特殊就在于,罗某等人对范某进行殴打后已经离开,后来产生抢劫的犯意,又重新“入户”,此时定入户抢劫是不存在太大争议的。

开个玩笑,如果罗某他们能早点想到去抢点钱(但也别太早),就不是“入户”抢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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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犯罪的情节和过程。

如果是抢劫罪,即使你只抢了1块钱,持枪抢劫和空手抢劫就有很大的区別。这是法律上的定性,属于专业,非专业人的我们很难下结论。

这有个八几年我们邻居发生的事,不妨和大家分享一下。

邻居因为恋爱关系发生了纠纷,他女朋友的哥哥带着几个人去他家。三言两语不和几个人就对他一顿暴打,把他打急了胡乱从一个木工工具箱里摸出一把铁锉,(他是木匠)一下捅在他女朋友哥哥的肚子上,直接捅死了。他去投案自首,这案子我们的邻居,包括从外地请来的律师,都想能判个正当防卫,最多判个防卫过当。请来的律师说最多能判七年。可判刑结果下来是故意杀人罪,判了无期徒刑。法律的定性,定刑,不是我们普通人能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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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个案子。某家庭,老爷子4个儿子,就只有一个孙子。这个孙子从小就被宠成宝,变得无法无天。从小不学好,喜欢偷鸡摸狗,天天觉得自己是社会人。让一群小毛孩叫他大哥。21岁那年放学路上勒索小学生,打人耳光。小学生让大哥跟小学生回家里拿钱,看见家里无人大哥开始逼小学生要钱。小学生被逼急了,菜刀砍伤了自己的手自残。大哥,还抢过菜刀架小学生脖子威胁不许报警。这样好了,小学生父母报警。大哥被判了了无期,原因是勒索,入室抢劫伤人。菜刀上有指纹。小学生一口咬死是大哥拿菜刀砍的,刀上有大哥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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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典》中有很多看似轻微、量刑幅度却高得让人措手不及的罪名,而最令人“津津乐道”的应该就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个罪名。下面,我就分别介绍一下这两大罪名。

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简单说来就是捕杀国家保护动物的犯罪行为。很多人刚刚看到这个罪名时,首先浮现在脑海中的应该是:不就是捕杀几只动物吗?能有多大的罪?顶多就是最后被判个缓刑吧。于是,大学生掏鸟案的判决结果便让人大跌眼镜,甚至感到不寒而栗。

据报道,2014年学校放暑假的时候,闫亮(化名)发现自家大门外的树上有个鸟窝,便和朋友王凯(化名)架个梯子将鸟窝“掏了”,里面一共掏出12只雏鸟。闫亮养了一段时间后把这些鸟给卖了,之后他们又掏了另一个鸟窝,这次抓到4只。结果这16只鸟,让两人惹来了牢狱之灾。

按闫亮的说法,直到森林公安抓了自己,他才知道那些白色胎毛还没褪净的小鸟,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于是,闫亮和王凯分别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处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

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简单说来就是拔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很多人都对随手拔除几棵杂草不以为然,甚至都不知道这是一种犯罪行为。然而,这一罪名的法定刑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

据报道,2016年4月22日,家住卢氏县黄湾村的秦运换,到附近山上挖白芨等中药材,顺便采挖了3株蕙兰,在回家途中被森林公安查获。随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秦运换提起公诉。秦运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总结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不能乱杀,野生植物不能乱拔,否则一不小心你就会遭受长达数年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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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饺子不蘸酱油被关了1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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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妈摆打气球摊子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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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两个靠扒货车挣钱的,价值两万多,正逢严打车匪路霸被区法院判十五年和十四年,两人不服提出上诉,被中级法院重判为死刑,早己成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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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饺子没沾酱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