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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农村合并,收回土地和宅基地,统一分配住房和相应补偿,你支

2020-09-14 10:02阅读(61)

如果农村合并,收回土地和宅基地,统一分配住房和相应补偿,你支持吗?:支持政府收回土地集中科学规划科学种植种粮,实现机械化。对于农村统一分配住房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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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府收回土地集中科学规划科学种植种粮,实现机械化。对于农村统一分配住房和补偿,这是农业机械化首要规划之内的大事。房产应投入到农村去,让中国人民不要离开农村,农村是中华民族发源地和生存要地。企业学校超市投入到农村附近,方便8亿农民,有利于农民就近求业上班,有利于照顾老人养老,有利于孩子就近上学读书吸取自然空气和自然环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孩子吸取社会经验和锻炼能力,更有利于孩子不用大人陪读,方便老人就近超市消费等,所以发展农村农业只实现机械化也发展不了什么,要适合农村农业农民所需求的都要跟上发展,农村才能发展起来,不要把超市、医院、学校、市场企业等迁移到城市去,不然发展农村农业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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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六零后,支持农村合并!收回土地,宅基地。通一分配,给农村的老人发放生活保障养老金,让农村的老人老有所依,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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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农村合并,田地与住宅基地收回,统一分配住房,有补贴是有利农村经济发展。

只因大地块好管理,实行农业机械化,村里首先选好帶头人\"村干部.\"选有.文化,智商高,道德品质高尚的新一代村官。

如果走集体化道路,土地统一规划!有计划种植农产品。自种自銷,村有幼儿院,养老院,卫生院,剧乐部,样样具全,小儿与老人有人管,青年人放心在外地打工,给青年人減压力,为国做贡献。

住房统一分配,把大部分住宅基地改为耕地面积,全国数目可观,我相信青年人会支持这种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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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底生活水平,背上几十万债的事你认为是好事么,别想着分配的房是白得的或者补偿能让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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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农村合并,收回土地和宅基地,统一分配住房和相应补偿,你支持吗?

应西门白甫邀请作如下简答.

农村合併,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被国家和集体收回!由国家统一分配住房和相应补偿,表面看是国家土地政策大改革。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宅基地,到国家统一筹建的住宅区居住,还统一付给相应补偿,怎补?是补清一个承包期!还是买断式一次补清?那么全国就没有农民了,粮食生产由农业经营公司或农埸负责,他们怎么承包经营土地,与农民脱勾!与国家(或集体)签定协议。

农民和市民一样打工,这个命题是不完整的,因为现阶段,农民的土地承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了証,确.了权,受法律保护!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第三轮承包延续三十年不变,(到2057年),题主设想目标,与中央现行政策相违背!2019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我国现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充许国营,集体,个人经济并存,並大力鼓励私营经济参入国家经济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但本题目标现象,是社会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或共产主义社会阶段)才能实现的,有按需分配的模式!但这个模式就不能只是农民的福利,城市中大量失业者怎办?今后工厂,矿山,企业都会逐步走向集团化或拢断化,高度微电孑化,机械化,自动化的现代化生产,所用人才都是高智商人物,实际就业的人会很少。现在全国十四亿人口,实行类似供给制按需分配还给补偿,目前国家财力达不到!等到我国人口负增长,人口剩8到9亿人,才有可能实現!!

.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严峻的,梦想是艰难的,那是遥远的末来,如能实现是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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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对!,上楼收地就是走向更困苦与艰难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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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国策!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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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不合并,土地和宅基地收不收回,是国策,不是哪一个支持的问题。人应顺历史潮流而动,逆流而行注定是要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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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视是否以农民利益为中心,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合村并居”使搬迁“合法化”

  • 搬迁与拆迁行为相同,但法律意义不同。征地才有拆迁,是行政行为,需要严格依法进行;搬迁表面上看是政府实施,事实上是民事行为,往往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实施。
  • 那么人们要问,通过村民自治能不能“合村并居”?那需要考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得出适当的结论。
  • 村民会议表决的事项是讨论“合村并居”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了9项表决事项,其中第9项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我们不能认为村民可以多数同意,可以将自己的家“并居”。
  • 法律规定“其他”时,意味着该条款是概括性条款,当法律人解释概括性条款时,不能任意解释。需要考察其他条款以上的条款确定“其他”的真实含义。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前8项而言,没有“并居”的规定,即同村的几家可以合建类似安置房“并居”。
  • 基于同样的理由,“合村并居”也没有法律根据。少数地方政府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利用村民的多数决进行“合村并居”,或者搬迁,背离了法律的精神。
  • “合村并居”受到《物权法》的规制。村民一户户的“家”是单独的物权,该权利是绝对权,他人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其他村民不能通过表决迫使村民“合村并居”。当然,基于村民同意的除外。

“合村并居”应以农民利益为中心

  •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第六十三条事实上是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合村并居”多余的建设用地可以评价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以农民利益为中心。
  1. “合村并居”多余的建设用地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合村并居”多余的建设用地由原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与政府没有关系。
  3. “合村并居”多余的建设用地被安排上市后,其收益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任何组织不得侵占、挪用。
  4. “合村并居”多余的建设用地出让及其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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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支持拆迁合并。根在农村,每一个村落都有故事。怎样让农业农村得到发展,改善农民的收入,让农民的生活和城里一样。才是发展的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