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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的诉求如何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又统一?

2020-08-27 09:05阅读(197)

民办教师的诉求如何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又统一?:全国怎样统一解决原民师待遇问题?我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这样:因解决主体在地方政府,国家政府应参照公办教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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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怎样统一解决原民师待遇问题?我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这样:因解决主体在地方政府,国家政府应参照公办教师工资比例大体定一个数字范围才行。不然让地方政府没有个参照标准是办不好的。要是按照97年32号文件执行最好了,教龄15年以上的办理退养,拿公办教师2/3工资。不够15年教龄的(按退养教师的工资÷15×教龄)解决,以后必须随公办教师工资进行调整。这样大部分老民师的养老问题基本上就解决了,他们也就心满意足了。这是当今社会最大的民生大事,希望国家政府公平合理的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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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的诉求如何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又统一。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民办教师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上世纪中国基础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共产党干部队伍中的一员。由于历史中的诸种原因。有一部分民办教师没有在上世纪末转为国家公办教师。他们为地方政府打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几年,十几年甚至二三十年。现在都到了法定退年龄而没有社保退休养老。生活极端困难。构成了中国目前特定的民办教师问题。他(她)们的诉求就是要求政府给他(她)们养老。

那国家如何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又统一的解决他(她)们的合理诉求呢?

我想,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又有不忘初心,为人民谋福利,为民族谋振兴的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建立了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可走依法办事的路径。在党的领导下,改革开放,全体国人的共同努下,我国已成世界第二经济体。为合理统一解决民办教师诉求提高了强大的物质条件。特别共产党对国家民生问题的重视,我国已在广大城乡普遍建成了城乡人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民办教师诉求的合情合理的统一解决提供了思路和范例。

因此,民办教师的诉求要合情合理而又统一的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要有担当。根据《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据民办教师的教龄多寡,该经济补偿的补偿。该按排退休的按排退休。绝不能拖和推诿。全面走社保养老之路。在这一方面青海省做得最好。建议中央人民政府拔专款解决之。

1,教龄不满10年的,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低保)解决之。

2,教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国家用补偿金为之购买社保基金。享受城乡职工退休养老待遇。

3,教龄满15年及以上者,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养老之待遇。

以上办法既坚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兼顾民办教师服务国家基础教育的年限。比较客观和公正合理。大家说是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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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原民办教师的问题是历史遗留性的,的确应该有全国统一的解决方案。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就是最合情又合理的:

一,核查原民师档案。重新核查原民师档案,主要确认有‘民办教师任用证’的,做到人员确定并重新建档立册。

二,补发辞退的经济赔偿金,改善其生活状况。《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原民办教师的辞退补偿金是历史性债务,应按现今教师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支付。这也是国办【1997】32号,第六条“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学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的精神。云南省陆良市给予原民办教师经济补偿的办法值得借鉴。

三,落实原民办教师离岗退养保障机制。教人发【1992】41号文件“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的民办教师生活得到保障”。虽说原民办教师辞退时还没有达到退养年龄,可这毕竟是被所谓的“政策”而清退,他们至今仍是原民办教师的身份,理应按民办教师办理退养手续,使他们生活得到真正的保障。

四,将原民办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教人【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办【1997】32号学文件精神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对于这一点,可参照四川凉州彝族自治区西昌市的做法。

五,不断提高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助。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助是以教龄津贴的方式发放的。而教龄津贴执行的还是1985年《教师法》颁布实施时的标准。就是养老补助最高的省份也是教龄津贴提高到了20元,充其量每月养老补助也就200元左右。既然教龄津贴的提高难度很大,也可按青海省的的做法,分教龄段增发数额不等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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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师兄相邀】!

就[原民办教师的诉求……],再次作下探讨。源于上世纪的【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为国家教育事业奉献青春所作贡献,勿须再作赘述,因为,说得太多或许会被某些人当成了鲁迅先生笔下的【杨二嫂】,并且,【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尚存人世的确实不多了。

迄今为止,多地都已或多或少地为这些尚存人世的【原民办老师】们解决了一点生话窘迫之态,这也是好事吧。

但是,尚存人世的原民办老师的【老有所养】并未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本人经多方查证,建议如下:

【一】经济补助。

(1),一次性按教龄进行经济补助。经济数额视当地财政收入制定,即【补助数额 X (乘)教龄】。

(2),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即新农合)缴费个人部分由政府出面承担。

(3),享受纳入退休待遇,即享受与同为民办教师而转为公办教师的待遇处理【按教龄25年以上(含25年),享受百分之百。20年以上(含20年百分之八十。15年以上享受百分之70。10年以上享受百分之六十。5年以上享受百分之五十】五年以下者一次性补助。

(4),解决了以上问题后,家庭仍属困难户的,家属应纳入【民政救济,扶贫对象】照顾,而不应以本人享受了【退休】待遇而置家属于不顾。

【二】政治待遇,【原民办教师,代课老师】早就渐渐被社会所遗忘,这是不该发生的事,为了让尚存人世的这些老师能得到最后的心灵慰藉,每年【教师节】应该邀请他们参加庆祝活动。逢年过节,应该与公办退休教师享受同等福利的慰问。

以上建议,只是个人一厢情愿,能否被采纳,真的不得而知?

因为毕竟本人是从原民办老师走过来的,所以对过去一些同仁同事的悲凉晚景窘迫生活深表同情,因自己无能为力帮助而深感不安!

真心祝福所有尚在人世的同事同仁们,身心安康,晚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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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本人也当了八年民师,泪别教坛。说说个人想法。国家很重视民(代)教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解决民(代)师的政策,可是地方政府难以落实,造成了至今的窘境。一,切实按《教师法》承认他们的身份,他们把大好青春奉献给了教育事业,应该有\"人民教师”这个称呼!二,按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特别是最近的2O11年的中央关于民师的指导意见给予落实。地方政府应积极主动。三,按《劳动法》解决民(代)师的老有所养,病有所依问题。四,政府应多关心他们!大部分民(代)师都已过花甲之年,逢年过节应多去探望,倾听他们的心声,解决实际困难。但这些只是个人所愿,\"老有所养,病有所依\"应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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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答!

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几十年来,为我国农村教育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是教人【1992】41号文件对民办教师地位和贡献的客观评价。

民办教师的解决,应该说国家在上述文件和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了责任在地方政府,不少地方政府也实施了教龄补助政策或代缴一部分保险金来办理养老保险等,但是,还有一些省份没有落实有关政策规定,那么,民办教师如何合情合理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我觉得应该注意这样几点。

一是,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现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所以,表达自己的诉求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和合法途径,向有关国家信访部门或通过人民来信形式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二是,表达自己的诉求要依据国家有关解决民办教师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如《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等。三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因素,适当提高教龄补助的标准的要求,也是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也是合乎情理的。

以上观点仅个人之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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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的诉求应根据《教师法》、《合同法》、《劳动法》、国办发[1997\]32号文件、教人[1992]41号文件、辽政发〔2006〕六月八日文件统一合情合理解决如下:

一,对“198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于1990年全省统一整顿后重发任用证”的民师,“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公办教师给予退养待遇”。同时做到,1,协同社保局退还个人所买的十五年养老保险。2,或者把教龄视为工龄加入十五年保险中。

二,对在编被辞去的民师、临时代课和幼师确认后发放教龄补助。

三,对民师或家人患有慢性命或险房的,应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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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讨论民办教师是个沉重的话题,最好的时光全消耗在乡村教育上,却没尝到胜利的果实,很多老民师已不在人世,也许在他们生命最后时光还在期盼有个公平的待遇,事实却实实在在的泼了凉水,现在仍然有很多民办教师还在为自己要个说法,但是真正能有结果的希望依然渺茫。这是个快被遗忘的群体。希望大家多关注他们。

不管在精力付出或者体力付出他们都实实在在的贡献了大好青春,希望他们在余生不再为自己是个民师而悲哀。不为自己的奉献而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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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原民办教师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当时他们所处的教学条件和环境都是比较差的,但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原民办教师不得不离开了教育岗位,有的原民办教师的教龄也达到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多年的也有,因为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比较长,一些原民办教师就没有了其他的特长,以至于现今有些原民办教师的生活还是比较窘迫的。

国家对原民办教师的教龄补偿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但各个省份要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落实,有的省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已经落实了,而有的省份还没有进行具体的落实。然而,即使是落实了政策的省份其补偿标准也是比较低的,比如说河北省的补偿标准还是比较好的,但每一个教龄每年的补助也只有20元钱,也就是说,具有10年教龄的原民办教师,每个月可以领到200元的教龄津贴,以现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及发展状况来说的确比较少,根本不能够维持本人的最低生活。

一,应该增加教龄津贴的数额。我认为,每个教龄津贴应该补助100元左右为合理的,这样,即使是有着20年教龄的原民办教师其所得的教龄津贴每个月也只有2000元左右。

二,根据原民办教师的教龄时间按比例给他们交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使那些原民办教师们能够老有所终。

三,根据原民办教师的教龄时间,结合现今各地方教师退休后的工资标准,按照一定比例给原民办教师发放退休金。举个例子,如果现今一位有着30年教龄的教师其退休金为4000元的话,那么一个有着20年教龄的原民办教师的退休金应该在1500元左右比较合理。

总之,对原民办教师的补贴问题确实应该予以重视了,很多原民办教师现在的年龄都已经很大了,有些已经离开了人世,因此应该尽快让他们安度晚年吧!

以上是本人的一些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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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原民师档案。重新核查原民师档案,主要确认有‘民办教师任用证’的,做到人员确定并重新建档立册。二,补发辞退的经济赔偿金,改善其生活状况。《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原民办教师的辞退补偿金是历史性债务,应按现今教师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支付。这也是国办【1997】32号,第六条“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学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的精神。云南省陆良市给予原民办教师经济补偿的办法值得借鉴。

三,落实原民办教师离岗退养保障机制。教人发【1992】41号文件“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的民办教师生活得到保障”。虽说原民办教师辞退时还没有达到退养年龄,可这毕竟是被所谓的“政策”而清退,他们至今仍是原民办教师的身份,理应按民办教师办理退养手续,使他们生活得到真正的保障。

四,将原民办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教人【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办【1997】32号学文件精神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对于这一点,可参照四川凉州彝族自治区西昌市的做法。

五,不断提高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助。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助是以教龄津贴的方式发放的。而教龄津贴执行的还是1985年《教师法》颁布实施时的标准。就是养老补助最高的省份也是教龄津贴提高到了20元,充其量每月养老补助也就200元左右。既然教龄津贴的提高难度很大,也可按青海省的的做法,分教龄段增发数额不等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