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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怎么解释?

2020-08-16 23:35阅读(306)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怎么解释?:这个事情很容易理解,我举个例子你就知道了。例子: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借期一年。一年到期后,李四没有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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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很容易理解,我举个例子你就知道了。

例子:

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借期一年。一年到期后,李四没有还给张三钱,这期间,如果张三没有向李四主张欠款,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三年),张三起诉到法院后,李四以诉讼时效抗辩且查证属实,法院就会判决驳回张三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李四根本就不知道诉讼时效这个事情,即便张三这期间确实没有向李四主张过债权,法官也发现过了诉讼时效了,那么法官也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证据确凿,法院就会支持张三的诉请,判决李四履行债务。

那么法院为什么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呢?

其中一个原因是,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请求权作为实体权利,法院是不能主动援引进行实体审查的,以免当事人因为法院的主动干预丧失求助公权力进行救济的权利,这与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职能相违背。而且,被告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话,原告要举证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这对原告是极为不利的。如果法院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此时原告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期间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如果举证不能,他要承担败诉的结果。你想,被告不知道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话,原告就免于举证,原告基本上胜诉,但是此时法院要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就要承担举证责任,形势遭到逆转,这是对原告极为不利的,这与法院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完全相违背。

总之,诉讼时效制度是被告一项重要的抗辩是由,必须由被告主动提出,否则法院是绝对不能主动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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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会主动审理时效问题。

换句话说,原告请求过诉讼时效,被告不提,法院不管,直接进行实体审理,法院会认为不过诉讼时效,完全不考虑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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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是指:在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中,只有被主张权利方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权利人已超过诉讼时效规定时间向人民法院主张其权利的不应受到法律支持,人民法院才对“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的事实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支持抗辩。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向人民法院行使合法权利,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主张合法权利的将得到法律的支持,期限外主张权利的,被主张方有“诉讼时效抗辩权”,被主张方向人民法院主张此权利的,人民法院查实后将支持其抗辩。

重要提示:现行《民法总则》及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受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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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规定旨在要求债权人及时行权,不要对权利漠视或懈怠,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不改变当事人实体权利,只是丧失胜诉权。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介入诉讼时效,就是强化实体权利保护。维护公平正义。照顾债权人利益。但如果诉讼时效超过,义务人提出,法院则必须审查,如果诉讼时效超过,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所以提醒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行权,这样既有利于收集证据,也避免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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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扫描去年就代理了一起被告仅仅以诉讼时效过期作为抗辩,导致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子。

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从2年变更为3年,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敦促人们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否则,经济活动会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陷入纠纷不断,既然你不愿意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超过诉讼时效后,法院也不保护了。

法眼扫描代理的案件是被告在17年前从原告出购买了一辆75万元的进口车,然后一直没有付款,原告在改制的时候,经会计师审计发现了还有这么一笔款项没有收回,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眼扫描的委托人因为人员更换,也不知道为什么没有付款,只能进行诉讼时效抗辩,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法眼扫描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所以最高法院规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也不能进行提示。

比如法眼扫描代理的案件,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显然案件可能就输了,法官不能在开庭的时候,主动提示或者询问原告是否在三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

而且,诉讼时效如果一审的时候没有提,二审的时候再提出的时候,法院是不予理睬的,所以作为专业律师,拿到一个案件的时候,应该马上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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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最高院“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通知,但该通知的释法性值得推敲。

诉讼时效,是由法律规定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期间,超过诉讼时效,除法律规定有诉讼时效延长、中止的几种特殊情况外,权宜不再受法律保护,这是法定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改变。改变了就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成为需设。

目前百姓对法律普及不是很普遍,大部分百姓对诉讼时效的作用概念不十分清楚,如果法院在查清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仍作出保护的判决,对那些没有提时效过期答辩的当事人就失去法律的保护作用,而且对提出与不提出作出异样判决,提倡法律是平等公正都苍白无力的。

我理解“所谓的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仅指立案阶段的不主动干预。这个根据是最高院以前作过的司法解释。大意是,人民法院不能以诉讼已超过而不预立案,诉讼时效是否超过,应通过庭审后查清事实而定。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坚持诉讼的,应駁回诉讼请求。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不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当允许。

最高院对诉讼时效立案的解释,符合法律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原则,也符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庭审查明定论的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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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的原因是法官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所决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法律设定了诉讼时效,以维护交易秩序,节约司法资源。时效是债务人的一个权利,他可以用,也可以不用,法官主动提出,那就干预了他自己的处分权,如果他忘记行使了,法官也不能提,否则你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实际利益。因此,法官只能采取被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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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通俗易懂的说法就是: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你到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了这个规定的时间,如果对方在应诉过程中,不主张你主张权利的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法院不能主动以超过时限为由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对方不否认你的时限,法院绝不会主动否认你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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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法官不得主动阐明诉讼时效,更不得主动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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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从两个环节来看:

一、受理环节

A的债权到期,B未按约定履行义务,A遂向法院起诉B,此时,法院不得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受理。

A可能丧失胜诉权,但依然享有诉权(起诉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剥夺A的诉权,而应该受理A的起诉。

二、审理环节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就是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尽快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促进经济要素的合理流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或其代理人一般会提出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来抗辩,并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但也不排除因种种原因,被告或其代理人并未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此时,法院应该支持被告偿还过期债务,而不能站在被告的立场,阻止被告履行。

同时,被告履行债务后,以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并要求原告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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