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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抢劫银行触犯了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如果没有造成死亡状况应该不会判处死刑,具体怎么判有法院看情况而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扩展资料

示例:于双戈抢劫银行案

于双戈抢劫银行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上海市第一宗持枪抢劫银行案。1987年,上海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大案,一个叫于双戈的青年持枪抢劫了上海东体育会路的一家储蓄所,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上海市第一宗持枪抢劫银行的大案,这在当时轰动了全国。

于双戈本来是海运公安分局乘警,后来因为贩卖走私烟而被调到上海市公交公司当了一名公交车售票员,因赌博负债起意抢劫。1987年11月13日,他潜入上海海运局“茂新”轮航警值班室,盗得五四式手枪两支、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已及手铐。

其后将脏物藏匿在家中和朋友徐根宝处。11月16日上午,于犯持枪到位于虹口大连西路562号中国工商银行的一个储蓄所打劫。在银行工作人员启动报警系统后,于犯慌忙中朝柜台里的女出纳员朱亚娣开枪,朱当场死亡。在未抢得钱财情况下,于犯仓惶逃跑到了女朋友蒋佩玲住处。

于在得到蒋的资助下逃往宁波。11月23日,于犯在宁波落网,随后将蒋和徐分别供出,致二人均被逮捕。

12月4日法庭公开审理于双戈盗窃枪支、抢劫银行案,判处于双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9日开庭审理蒋佩玲、徐根宝包庇、藏匿赃物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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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量刑~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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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涉嫌抢劫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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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起刑就是三年。

刑法263条:抢劫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 

(三) 抢劫金融机构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运钞车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

(四) 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六) 冒充军警抢劫的

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

(七) 持枪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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