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抢劫银行触犯了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如果没有造成死亡状况应该不会判处死刑,具体怎么判有法院看情况而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扩展资料
示例:于双戈抢劫银行案
于双戈抢劫银行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上海市第一宗持枪抢劫银行案。1987年,上海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大案,一个叫于双戈的青年持枪抢劫了上海东体育会路的一家储蓄所,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上海市第一宗持枪抢劫银行的大案,这在当时轰动了全国。
于双戈本来是海运公安分局乘警,后来因为贩卖走私烟而被调到上海市公交公司当了一名公交车售票员,因赌博负债起意抢劫。1987年11月13日,他潜入上海海运局“茂新”轮航警值班室,盗得五四式手枪两支、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已及手铐。
其后将脏物藏匿在家中和朋友徐根宝处。11月16日上午,于犯持枪到位于虹口大连西路562号中国工商银行的一个储蓄所打劫。在银行工作人员启动报警系统后,于犯慌忙中朝柜台里的女出纳员朱亚娣开枪,朱当场死亡。在未抢得钱财情况下,于犯仓惶逃跑到了女朋友蒋佩玲住处。
于在得到蒋的资助下逃往宁波。11月23日,于犯在宁波落网,随后将蒋和徐分别供出,致二人均被逮捕。
12月4日法庭公开审理于双戈盗窃枪支、抢劫银行案,判处于双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9日开庭审理蒋佩玲、徐根宝包庇、藏匿赃物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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