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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多德(Aristoteles)的“实体念,在希腊原文是:ousia ,按照德国学者斐尔特(W. Viertel)的意见,“‘ousia词众所周知地具有两个意义,而且在柏拉图(Platon)时就已经这样使用了。Ousia的一个意义是指那能力(das Vermögen)、全部的拥有(Hab und Gut)以及那在场(das Anwesen亦可直接引申出‘存在’的意义。);ousia的另一个意义就是那在场者(das Anwesende)、那存在者(das Seiende)。”<1>(p.87) 但是,依照中国学者陈康先生的看法,“作为‘实体’讲的‘ousia’是亚里士多德的;柏拉图用来标明‘相’<1> 的ontoos on((诸)存在(者)的存在,即:being of beings),和亚里士多德的术语ousia颇为相当,二者都是指真正的存在。”<3>(294页) 由此,我们至少可以明白无误地确定一点,即ousia与存在紧密相关,甚至它自身指的就是“真正的存在”。那么,什么是存在,以及什么是真正的存在?(也许这样提问,在哲学上并不一定正确,不过我们是在哲学史的框架内发问的。)伴随着后人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不同回答,便有了对ousia这个术语的不同翻译。英译沿袭拉丁文的翻译,确定ousia具有两个意义,即substance和essence 。很明显substance是亚里士多德的术语ousia才具有的,因为亚氏指的正是最后在下的基体或者说“托子”,故中译的“实体”(苗力田<2>等等)或“本体”(吴寿彭、汪子嵩等等)就是由此而来。而陈康是从第二个意义上来理解与翻译ousia ,把它译做“本质”,<3> 我分析陈康的意图是着重在亚氏同柏拉图思想学说的联系方面,因为被解释为本质的ousia,无论对柏拉图、还是亚氏皆可以被容纳。不过,考虑到我们是在翻译亚氏的术语,以及考虑到这个术语与后世哲学史发展的联系,所以,我们还是倾向于英译的substance及其中译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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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问题是关于审判程序的。实体性问题是关于体权利的判决问题。

刑事诉讼中,程序性问题,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合议庭组成,审理是否公开进行等;实体性问题,如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处什么刑罚。

民事诉讼中,程序性问题,如围绕解决诉争服务的等;实体性问题,如“实体问题”简单说就是当事人诉争的对象问题,解决的是如何“判”的问题。

总的来说,程序法是规定处理程序的,实体法规定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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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中的实体是与程序相对应的概念。

2、法学中的实体是指法律权利义务本身。程序则是对实现权利义务的方式、程序或者救济措施的规定。

3、实体审查,意思是对法律权利义务的存在与否进行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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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e后缀的是程序,实体不知道是说的是关于什么的问题,搞清楚什么是程序,什么是实体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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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告人的犯罪与刑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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