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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原则是专利原则之一。包外优和本国优先权。优先权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前者为国外优先权,后者为本国优先权,两者在适用的专利类型、申请地点上,都有所不同。举个例子,甲于2006年10月31日在美国申请某项发明专利,他又于2007年10月20日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美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中国将其在美国申请的日期即2006年10月31日作为他向中国申请的日期,如果在2006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20日期间,有人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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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专利申请A和B的发明创造内容都是完全相,因为B已经要求过A国优先权,所以申请B就不能再作为其他后续的本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即不能再要求B的优先权(避免优先权累计超出12个月);

如在国外申请专利要求国内申请的优先权,有两种途径:1.巴黎公约途径,成员国之间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即在成员国申请专利可以要求国内申请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2.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先提出国际申请再进入国家阶段,可以享有相当于30个月的优先权。

如果专利申请A和B的发明内容是部分相同的,A以及B与A不相同的部分都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即可以要求A的优先权,享有的优先权日为A的申请日,也可以要求B与A不相同部分的优先权,优先权日为B的申请日。

假设先后有专利申请A、B、C的发明创造内容都是完全相同的,

A为在先申请;

B可以在A申请日后的12个月内要求享有A的优先权,即B申请要求A的申请日;

C可以在A申请日后的12个月内要求享有A的优先权,即C申请要求A的申请日;

如果B申请已经要求了A的优先权,则C申不能再要求享有B的优先权和B申请日之后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也就是说已经要求过优先权的B申请本身已不存在任何优先权;

如果B申请没有要求A的优先权,则C申请就可以要求享有B的优先权和B申请日之后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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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公司网站问的,代理公司有客服可以解答的,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北宏知识产权首页有 追问
多谢!!!不知道知识产权局有没有网上咨询?电话咨询说不清,第一次就吃了电话咨询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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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本国优,需要注意的你的C要求了A或B的优先权之后,那个A或B当于撤请了。

你为什么一定要要求优先权呢?把C作为一个新申请不行吗?

如果你担心的是已经公开的A会影响到C的创造性,那么要求优先权很可能也是一样影响的。

因为你只能就A里面已公开的内容要求优先权,对于Y+Z+K+L+L2的权利要求,无法要求A的优先权。除非你在A的实施方式里面已经提到了这个Y+Z+K+L+L2。 追问
如果A不能要求优先权,那么A与B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不是相同主题的专利?

那么如果我要求B的优先权,C改成和B一样的Y+Z+K+L,并对Y、Z、K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之后C可不可以要求B的优先权呢?
追答
C要求B的优先权,唯一的好处就是申请日可以提前到B这一天。其他没有太大的意义。C和B,如果一个是L、一个是L2,两者不一样的话,只要C申请时B还没有公开,B不会影响到C的专利性。

如果你担心A对C的创造性有所影响,干脆就把ABC3个变成一个专利。

里面写一种X,独权是A方案,从权包括B、C方案。然后这个专利同时要求A、B的优先权。

那样也就相当于,A、B的申请都撤回。

新专利的独权,优先权日是A申请日;记载B方案的从权,优先权日是B申请日,记载C方案的从权就是这个新申请日。在同一篇专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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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的概念是:

专利申请优先权,是指专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其后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日期为申请日期。申请人依专利法规定享有的这种权利,就称之为专利申请优先权。

优先权的主要作用是使专利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其专利是否向国外申请专利权,如果向国外申请权利,还有充足的时间选择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办理各种必需的手续,申请人还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对自己申请的专利进行改进而不用担心在专利法规定的时间内被他人抢先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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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自己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了改造,再个改造后的技术去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后申请的专利对前一个实用新型专利不能主张优先权,因为你后一个申请的那项专利是对前一个专利的改进,从技术角度看,你的发明点在于改进部分,与前一个专利是不同的。

所以,你不能获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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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先申请会被整体自动撤回,无论几个实施方式。

第二,在先申请本来也没授权,本来就没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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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的注意事项
(1)优先权是专利申请一项附属,没有专利申请权也就是没有优先权;
(2)只有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了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权才可能衍生出优先权;
(3)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4)专利申请人所提出的先后两份申请如果在同一个国家,专利申请人所享有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如果在不同国家,则为外国优先权;
(5)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的,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
(6)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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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 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后申请的主张的权利要求,如果于在先申请中有的,则可以主张优先权.

如果在后申请主张的权利要求,在在先申请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则是增加了新的东西,按照规定,是不能主张优先权的.若是发明要点有新的突破,可以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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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限内答复的,局撤回该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视为未过申请,那么就不所说的在先申请了,而在后申请也不能享有优先权了。

不超过补正的时间范围内(申请未撤回)再就同一产品提出申请并请求优先权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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