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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节开幕了!你的朋友圈侵权了吗?

2018-12-12 16:00西海岸新区

简介作者:牟娇娇 单位:牟晋军律师团队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诉讼、商事诉讼和仲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昨天,广州国际灯光节如期而至,下午不到6点钟,花城广场已经是人头攒动。 今天一早发现朋友圈不出意外的被璀璨的灯光图片刷屏。 想动手转发几张图片填充一下...

作者:牟娇娇

单位:牟晋军律师团队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诉讼、商事诉讼和仲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昨天,广州国际灯光节如期而至,下午不到6点钟,花城广场已经是人头攒动。

今天一早发现朋友圈不出意外的被璀璨的灯光图片刷屏。

想动手转发几张图片填充一下自己朋友圈的缺失,作为一个知产人我在下手之前,突然有个声音在脑海中问了我一个问题:这样做会不会侵权?然后又有一系列问号……

灯光作品是不是有著作权?对灯光作品拍照是否侵犯灯光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将灯光作品的照片发到朋友圈是不是侵权?将自己拍摄的灯光作品的照片进行出售,是否侵犯灯光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转发别人发到朋友圈的照片是不是侵权?……

处于一个知产人的严谨,我决定认真回答一下脑海中的疑问。

灯光作品是不是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制度所保护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等等。

不难看出判断作品是否受作品保护,要看是否满足两个条件:(1)是否有独创性,(2)能否以有形形式复制。理论上讲,灯光作品给人以美感,不同的作品中展现了作者不同的创作风格与手法,系具有审美意义上的立体造型艺术,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但是如果灯光作品系抄袭他人作品而不具有独创性,则自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好奇心的驱动下,小编通过度娘找到了广州国际灯光节组委会执行办公室在今年5月份发布的“灯光节灯光作品征集公告”对于版权的相关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灯光作品若为原创作品,因其具有独创性并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灯光作品摄影是否侵犯灯光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于该种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在此规定下,我们对灯光作品摄影属于合理使用,并不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将对灯光作品摄影所得照片发到朋友圈是不是侵权?

关于这一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使用灯光作品的照片,不构成侵权。那发朋友圈是否属于“合理的方式和范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判断是否属于“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结合使用行为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常见的不属于“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使用的行为包括:没有标明原作者的姓名或作品名称;错误标明原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篡改原作品等。

由此看出,作为吃瓜群众单纯的将自己拍摄的灯光作品的照片发到朋友圈并不会侵犯作品的著作权,但是需要标明原作品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

问题又来了,昨晚精彩绝伦的无人机表演作者是谁?作品名称是什么?那个形状像木棉花的作品作者又是谁?作品叫什么名称?……

是不是很难?谁来告诉我,我的朋友圈怎么发?

其实,关于该种情况,学界的各位法学大咖已争论不朽,冯晓青教授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一文中,建议引入默示许可制度推进作品的有效传播和利用,以解决数字网路环境下著作权许可制度难题。

学界尚无定论,小编悄悄的告诉你,www.baidu.com可以告诉你灯光作品的作者及名称。

将自己拍摄的灯光作品的照片进行出售,是否侵犯灯光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作为专业的摄影人员,已不满足于将自己拍摄的灯光作品的照片发发朋友圈,他们往往会将自己的摄影作品进行出售,以获得收益。这种出售行为,是否还属于“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使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中写到,“对于‘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这是制定该司法解释的本意。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既符合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基本精神,也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相吻合”。

由此可以看出,“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并不排除“商业性使用”、并不排除“以盈利为目的”。将自己拍摄的灯光作品的照片进行出售,不侵犯灯光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将别人发到朋友圈的照片,发到自己的朋友圈是不是侵权?

对灯光作品进行拍摄所产生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摄影者。他人对该类摄影作品的使用应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列举的方式划定了范围,而在小编看来,发朋友圈的行为并不包含在该范围之内。发朋友圈的行为分解来看包括两步,第一步将他人的图片下载保存在自己的手机中,该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第二步将图片发表到朋友圈,该行为为将他人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

第一步“将他人的图片下载保存在自己的手机中”单单这一行为并不侵权,你还可以将该图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中使用。第二步“将图片发表到朋友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

鉴于朋友圈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点,并非所有公众都可随意浏览。因此发朋友圈是否属于向“公众”传播,存在“支持”与“反对”两派观点。

想到这里小编已彻底放弃发转发他人拍摄的灯光作品到朋友圈的冲动,准备自己动手去拍几张。今晚花城广场,走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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