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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突发疾病去世 青岛晶磊石材被判支付补助金56万

2019-07-09 00:40商家资讯

简介2014年10月30日,张先生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晕倒,随后被送往平度市中医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平度人社局审查,张先生生前与青岛平度晶磊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磊石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张先生的死亡为工伤。青岛平度晶磊石材有...

2014年10月30日,张先生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晕倒,随后被送往平度市中医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平度人社局审查,张先生生前与青岛平度晶磊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磊石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张先生的死亡为工伤。青岛平度晶磊石材有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青岛晶磊石材支付张先生的家人冷女士等人丧葬补助金2134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合计560442元。并另外支付冷女士供养亲属抚恤金7200元。

员工工作中意外死亡

市民张先生从2008年进入青岛平度晶磊石材有限公司处从事门卫工作。2014年10月30日16时许,张先生在晶磊公司的警卫室工作中突发疾病晕倒,意识丧失,被送往平度市中医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

2015年7月9日,张先生的家人冷女士等人向平度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此时青岛平度晶磊石材有限公司却称公司无张先生此人。经审查核实,平度人社局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了青平人社伤认决字〔2015〕第PD0002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先生与晶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张先生的死亡视为工伤。随后在2017年4月26日,冷女士等人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晶磊公司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判决晶磊石材赔偿56万余元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张先生生前系晶磊公司的职工,2014年10月30日在晶磊公司门卫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5年2月26日经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死亡为工亡,晶磊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其直系亲属相关工伤待遇。

综合上述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晶磊公司支付冷女士丧葬补助金2134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合计560442元。同时晶磊公司支付冷淑芳供养亲属抚恤金72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晶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晶磊公司不支付冷女士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同时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综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信网记者 杨宇宣

[来源:信网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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