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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侧翻……青岛交警通报四起重型货车交通事故

2020-04-10 03:00商家资讯

简介" 未保持安全车距、采取躲避措施时侧翻 青岛交警通报四起重型货车交通事故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为全力做好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给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畅通出行的交通环境,全市公安交警部门近期持续开展针对大货车、危化品车、摩托车、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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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安全车距、采取躲避措施时侧翻

青岛交警通报四起重型货车交通事故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为全力做好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给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畅通出行的交通环境,全市公安交警部门近期持续开展针对大货车、危化品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四类车辆严重交通违法整治,并定期将四类车辆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向社会公布,增强交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努力实现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的管理目标。4月9日,青岛交警公布了4起涉及四类车辆的典型事故案例,都是涉及重型货车因违法驾驶造成的事故案例。

案例一:重型货车躲避电动车侧翻

追尾、侧翻……青岛交警通报四起重型货车交通事故

2020年4月7日18时56分,梁某某驾驶车号为鲁UB356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城阳区兴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锦城路路口处,遇右侧顺行至该路口左转弯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梁某某采取躲避措施过程中致鲁UB3560号重型自卸货车侧翻将赵某某及电动三轮车压在车下,致两车受损,赵某某当场死亡。目前,该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二:重型货车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小轿车负全责

追尾、侧翻……青岛交警通报四起重型货车交通事故

2020年4月6日20时56分,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青岛市市北区宁安路23号与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宁安路东向西行驶至宁安路合肥路路口时,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没有确保安全距离,与同向行驶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型轿车后部受损。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重型货车倒车发生事故负全责

追尾、侧翻……青岛交警通报四起重型货车交通事故

2020年4月7日11时47分,曹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某单位院内与于某停靠在此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曹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倒车时,由于观察不周,操作不当,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部与停靠在院内小型轿车的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车辆受损。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重型自卸车顺向追尾负全责

2020年4月5日18时,都某某驾驶车号为鲁UM710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胶州市扬州路由西向东行至扬州路与厦门路路口西侧处,与顺行郑某某驾驶的鲁BJ86**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车辆部分损坏。

追尾、侧翻……青岛交警通报四起重型货车交通事故

都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都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距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因此,都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距的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都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记者 余博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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