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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氯化钾与氯化铵试运行电子盘交易

2019-12-28 09:40家装资讯

简介" 12月20日起,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先后发布多个通知,表示将于12月27日开始氯化钾、氯化铵等新品种线上交易的试运行。 氯化钾品种代码:PC,风控参考价2180元/吨 氯化铵品种代码:AC,风控参考价510元/吨 氯化钾交易实施细则(试运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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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起,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先后发布多个通知,表示将于12月27日开始氯化钾、氯化铵等新品种线上交易的试运行。

氯化钾品种代码:PC,风控参考价2180元/吨

氯化铵品种代码:AC,风控参考价510元/吨

今天,氯化钾与氯化铵试运行电子盘交易今天,氯化钾与氯化铵试运行电子盘交易

氯化钾交易实施细则(试运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本交易所”)氯化钾品种的交易、结算、交收等行为,根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交易所氯化钾采用人民币报价。

第三条本交易所、交易商、相关供应链公司、仓储物流公司、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 交 易

第四条本交易所氯化钾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氯化钾国家标准GB6549-2011》质量标准和本交易所质量要求的,在本交易所指定基准交收仓库交货的,俄罗斯、白俄罗斯或加拿大生产的,含量为62%的白色粉末状氯化钾的人民币含税价格。

第五条氯化钾品种的最后交易日为交收月份的第十个自然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第六条本交易所氯化钾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吨,并以10吨的整数倍进行交易,本交易所尿素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七条 本交易所氯化钾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八条氯化钾交易订单单笔最大下单量规定为1000吨。

第九条本交易所根据交易商生产经营的规模和资金等状况核定最大订货量。本交易所限定氯化钾单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为100000吨,本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容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十条交易商进行交易应按成交数量以1元/吨的标准向本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本交易所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章 结 算

第十一条履约担保金是交易商确保履行合同而向对方作出的履约承诺。履约担保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交易所现行履约担保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本交易所可根据风险状况对履约担保金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章 货物交收

第十二条 本交易所氯化钾品种交收产品要求如下:

1、商品外观要求为白色粉末状或结晶状;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氯化钾国家标准GB6549-2011》优等品质量标准;

3、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不低于62%,水分(H2O)质量分数不高于1%;

第十三条本交易所氯化钾品种实行港口交收,交易商凭指定交收港口出具的《提货单》(货权人为本交易所指定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或类似凭证及权威检验机构(如CCIC、SGS等)出具的品质证书复印件注册电子仓单;电子仓单注销时,本交易所协助持有人转换为港口出具的《提货单》(货权人为电子仓单持有人)或类似凭证;

4、本交易所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产品包装

氯化钾包装为吨包,50kg袋装(应符合GB-8569的有关规定)可替代交收,不进行价格调整。交收过程为指定港口出具的《提货单》或类似凭证。

第十五条仓储费

以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界,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六条产品有效期: 到港日起12个月以内。

第十七条电子仓单所列标的物必须是同一批次、同一产地的氯化钾。

第十八条实物交收最小交收量50吨,50吨以上部分以10吨的整数倍交收。

第十九条交收流程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疑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本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SGS)进行质量检验,以其书面质检报告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具体办法请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风险控制条款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文件或本交易所最新公告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氯化铵交易实施细则(试运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本交易所”)氯化铵品种的交易、结算、交收等行为,根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交易所氯化铵采用人民币报价结算。

第三条本交易所、交易商、相关供应链公司、仓储物流公司、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 交 易

第四条本交易所氯化铵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氯化铵国家标准GB2946-2018》质量标准,本交易所准入工厂生产的,在本交易所基准交收仓库交货的人民币含税价格。其他交收仓库交货实行地区差价制度,具体地区差价标准另行公布。

第五条氯化铵品种的最后交易日为交收月份的第十个自然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第六条本交易所氯化铵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吨,并以10吨的整数倍进行交易,本交易所氯化铵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吨。

第七条本交易所氯化铵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第八条氯化铵交易订单单笔最大下单量规定为1000吨。

第九条本交易所根据交易商生产经营的规模和资金等状况核定最大订货量。本交易所限定氯化铵单个交易商最大订货量为100000吨,本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容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十条 交易商进行氯化铵交易应按成交数量以0.5元/吨的标准向本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本交易所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章 结 算

第十一条履约担保金是交易商确保履行合同而向对方作出的履约承诺。履约担保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交易所现行履约担保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本交易所可根据风险状况对履约担保金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章 货物交收

第十二条交收产品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氯化铵国家标准GB2946-2018》一等品质量标准的、本交易所准入工厂生产的氯化铵(俗称“干铵”)。

第十三条如对商品质量有疑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本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SGS)进行质量检验,以其书面质检报告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产品包装

氯化铵包装为吨包,50kg袋装(应符合GB-8569的有关规定)可替代交收,不进行价格调整。

氯化铵的包装袋上应清楚注明:生产厂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净含量及国家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仓储费

以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界,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六条有效期: 生产日起6个月以内。

第十七条到库氯化铵必须干燥、清洁,包装不破损。指定交收仓库只对货物的外包装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电子仓单所列标的物必须是同一批次、同一产地的氯化铵。

第十九条实物交收最小交收量50吨,50批以上部分以10吨的整数倍交收。

第二十条氯化铵交收手续费为1元/吨。

第二十一条交收流程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有车板、船板运输需求,可自主通过本交易所客户端个性化交收版块进行挂牌,或通过本交易所进行协调,由买卖双方协商最终交货地点、交货日期、价格调整等。本交易所将以双方协商的最终结果办理交收,待全部货权转移完成后进行货款划拨,具体流程按照个性化交收流程办理。双方协商结果须于最后交易日之前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交易所,否则以正常交收流程办理。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具体办法请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风险控制条款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文件或本交易所最新公告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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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农资导报综合整理

本期编辑: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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