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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体原因没有经济能力可不可以要求女儿给赡养费

2021-05-24 12:21爱问

简介我可以要求女儿养我的大哥吗?我老家在农村,还有一个患有智障孤身一人的大哥,今年58岁了,现在我没能力养他了,但兄弟情深我不想舍弃他,我可以要求女儿养我大哥吗?我大哥没有任何财产,只有一套破房子。:可以可以,你还可以要求你的女儿养着你们家的七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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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给女儿添乱了哈,你大哥无儿无女属于五保户,将来送敬老院。你呢念于兄弟情多去敬老院看看,送点好吃的好用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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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女儿嫁出去养你就不错了,不要给你女儿添乱!你大哥是孤寡老人,有国家负责,你可以去找当地政府,合者民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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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一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只规定,兄弟姐妹之间,因特殊原因,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侄儿(女)对过去没有扶养自己的叔、伯、姑有扶养的义务。

有鉴于此,我认为,你的大哥患有智障孤身一人,其情特殊。过去你无条件扶养他,既体现了兄弟情深,又合理合法;现在你没能力养他了,这是自然规律所至。但你要求女儿来养你的大哥,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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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指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综上所述,兄弟姐妹之间,因特殊原因,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侄儿(女)对过去没有扶养自己的叔,伯,姑有扶养义务。

我认为,你大哥患有智障且孤身一人,其情况特殊,以前基于一母同胞的骨肉亲情,互相照顾,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当然是值得提倡的事情,应该受到人们的尊重和赞扬。现在由于年纪大了,没有能力养大哥,但兄弟之情你又不想抛弃他,想让女儿养你大哥,你没有理由提这样的要求。

建议采用下列办法解决大哥的扶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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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民政部门工作,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基层社区管理等事务都是法定的份内工作职责,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根本上说,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是家庭,以及由家庭关系衍生而来的相互关系。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婚姻家庭制度当然也具有基础性。在2020年底之前,我国做为婚姻家庭基本准则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编婚姻家庭编。虽然原《婚姻法》已被明令废止,但在原法律中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很好的继承、发展和完善。

在婚姻家庭制度中,从一对夫妇登记结婚后生儿育女,并随着年龄增长,儿女长大成人也进入婚育年龄,逐步衍生出一个大家庭。总体来说:在家庭内部夫妇之间有互相忠诚、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父母是儿女的法定抚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儿女的法定义务;相应地,儿女长大成人之后,对父母自然负有赡养的法律义务。说到底就是: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父母双亡之后,有抚养能力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负有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律义务;当然,被抚养长大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自然也负有赡养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法律义务。已成年、有扶养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也负有扶养义务;当然,扶养长大成人的弟、妹,也负有扶养年老兄、姐的法律义务。这种法律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如果不严格予以履行,在对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依法判决,督促其履行义务

必须强调: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明确的界线的。很清楚的是:已经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扶养义务

更明确地说:已经全部成年、相互独立生活的兄弟姐妹之间,如果基于一母同胞的骨肉亲情,互相照顾,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当然是非常好的事情,应该受到人们的尊重和赞扬。但法律确实没有强制地规定:兄弟姐妹之间必须履行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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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感觉你提的问题有问题,你是不是与你大哥一样有智障。你先保证你女儿能养你就不错了。你还要求你女儿养你大哥。你认为女儿很有钱吗?你大哥无儿无女就是五保户,国家照顾,你就别给女儿添麻烦了。

Tags:大哥,女儿,兄弟情,孤身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