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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106条中的“工勤人员”如何理解?

2020-11-19 20:33阅读(59)

《公务员法》106条中的“工勤人员”如何理解?:谢谢邀请!仔细查阅《公务员法》释义,“工勤人员”是指后勤服务人员,如打字员、清洁工、司机等,因他们不行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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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仔细查阅《公务员法》释义,“工勤人员”是指后勤服务人员,如打字员、清洁工、司机等,因他们不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只承担辅助性后勤服务工作。

我在机关单位工作二十年,我的理解,“工勤人员”,是相对于机关公务员来说的,公务员是依照《公务员法》,通过考试等渠道,依法依规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在机关占有合法编制并按照《三定方案》从事单位主要业务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公务)。他们的工资关系、人事关系都在公务员单位,占用单位的行政编制,只是身份不是公务员,而是“工勤人员”。他们属于“技术工人”职称的序列,可以参评技术工等级,享受技术工等级工资。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全国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一般认为是指导占用单位工勤编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承担以后勤保障为主要工作内容的人员。一般核定单位编制时,工勤人员一般按司机、打字员、服务员等岗位设置。在最初机关事业单位过渡公务员时,工勤人员一般属于工人身份,无法过渡为公务员。

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工勤人员”的个人档案中身份是工人身份,有的是固定工,有的是合同制人员。各单位都有编制主管部门给核定的《三定方案》,没有编制不得调入,有了编制才可进人。一般公务员单位中“工勤编制”大约占十五分之一到十分之一左右,依单位性质和工作任务而定。工勤人员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成为变更为公务员身份。但往往工勤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考试资格,如学历层次、知识结构、年龄要求等等,而无缘于公考。

现下也存在一种争议,认为在《公务员法》106条中的“工勤人员”是以岗位角色为认定标准的,并不是以人事档案中工人身份为认定依据。浙江、山东、重庆、黑龙江等省、市出台的“参公实施办法”,体现的就是这种精神。而湖南、四川、广西等省的“参公实施办法”,则按人事档案中的干部和工人来划分,把所有是“工人”身份的,不论你是是在机关还是在事业单位都匀视为“工勤人员”。 

其实,《公务员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打破身份限制,择优录用”,只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无论是工人、农民、无业人员等都可以通过相应的考试程序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试行聘任制度改革后,打破了干部工人身份界线,统称工作人员,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大类。

从以上看,公务员单位的“工勤人员”,是在公务员单位有着合法工作关系、工资关系,只是身份不是公务员的人。他们有时也会承担一部分业务工作,档案工资是以工人标准执行的,工作岗位是以工勤岗位定岗的,公务员单位正式的工作人员。不知我解释清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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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好理解,叫有些人越说越复杂。机关的工勤人员就是在机关里,什么工作都可以和公务员一样干,比如扶贫啦等等,但你永远处在最底层,没有当领导的机会,尤其是车补更没门。任凭你干了几十年到都来的工资和公务员无法比。简单一句话,工作你可以和公务员干一样事情,但待遇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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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句话可以解释这条法律:在参公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不能参公。

1、参公事业单位:这条法律还明示了事业单位参公的条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公。而在参公的事业单位中,干部身份的人员可以参照管理,成为参公人员,工勤身份的人员例外。

2、工勤人员不能参公:不管是行政机关中使用勤编制的工人,还是在参公事业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人,都不能成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这其中还包括在行政机关中以聘干身份为提拔为领导干部的工人也不能成为公务员,还要逐渐退出领导岗位,担任非领导职务,只享受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的工人,虽然不用退出领导岗位,可以继续在管理岗位发展,但同样不能参公。

3、特殊情况:根据法律条件“解释”,参公事业单位在管理岗位的工人,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参公。这条“解释”在许多省份并没有被执行,各省执行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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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句话可以解释这条法律:在参公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不能参公。

1、参公事业单位:这条法律还明示了事业单位参公的条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公。而在参公的事业单位中,干部身份的人员可以参照管理,成为参公人员,工勤身份的人员例外。

2、工勤人员不能参公:不管是行政机关中使用勤编制的工人,还是在参公事业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人,都不能成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这其中还包括在行政机关中以聘干身份为提拔为领导干部的工人也不能成为公务员,还要逐渐退出领导岗位,担任非领导职务,只享受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的工人,虽然不用退出领导岗位,可以继续在管理岗位发展,但同样不能参公。

3、特殊情况:根据法律条件“解释”,参公事业单位在管理岗位的工人,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参公。这条“解释”在许多省份并没有被执行,各省执行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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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为的工勤人员也就是编外人员。因为中国是一个等级社会。各行各业都要分个三六九。所为的临时工,农民工大家不会莫生吧!就是单为的苦累脏活要谁干?大家都是编内人员!那只有招一些编外人员即所为的工勤人员来干这些活,且待遇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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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能收到邀请来回答这个问题。

工勤人员占用编制,为工人身份,但现在各地执行政策好像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招收的是临时工勤人员,所以待遇会有很大差别。

有正式编制的工勤人员,一般分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前者服务于公务员系统,但不能转任为公务员;后者服务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获取干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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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提到的工勤人员,是指占编制的,工人身份人员,一般是指司机、后勤保障、服务等岗位。106条说的是参公单位,随着事业单位改革,慢慢也就不存在参公单位了,不用纠结于法律。

行政单位的工勤人员是企业编制,按企业用工对待,不能转任为公务员,没有提干的机会。工勤人员也是过渡的一个提法,现在只出不进,慢慢就自然消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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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中主要有两种编制,一种是行政编,一种是工勤编,福利待遇,晋升渠道都不一样。

工勤通过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来晋升。目前行政机构中不再允许新进工勤人员,执行的政策是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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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这个问题算是中国特色了 一方面 国家强调 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但是另一方面 并没有打通工人的晋升通道 而且工人只能是工勤人员 目前来看 工人身份是不能变的 这样还一天到晚喊工匠精神 这是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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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机关事业单位会有工勤编制人员?其实历史上是没有的这些严格区分的,但现实中就有干部,工人,知识分子,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但后来随着管理体制的健全,国家就有那么一帮人想出了一个把这些人分为三六九等的级别之差,并且一步步更加严格细化,所以就出现了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工勤人员。毛主席说过我们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但是后来人为的把人民的勤务员划分三六九等了,所以就出现了机关事业单位里面的最低级别,工勤编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