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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修改文物保护法,作为收藏爱好者可以提一些什么好的建议呢?

2020-11-13 02:33阅读(60)

国家修改文物保护法,作为收藏爱好者可以提一些什么好的建议呢?:文物个人收藏的有罪推定原则应该被废除!(不包括盗窃实证)理由如下:!因为对民族文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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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个人收藏的有罪推定原则应该被废除!(不包括盗窃实证)理由如下:

!因为对民族文物的保护特别是个人喜爱的保护和收藏行为,个人不仅付出了大量的资金代价和精神追求外,主要体现了对承担传统文化的责任和义务,是滿滿的爱国主义的充分情怀!

百年来对传统文物保护的实践证明,谁保护谁有罪,谁破坏无人追!人人负责且且是人人都负不了责!

近年来随着国家的十益发展和富強,人民的国家意识不断增强,人们的文化水平越来越高,对民族自尊心有很大的提高。因钱而走私活动在百年里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和保护,大量的文物流向帝国主义政府,呵呵真的痛心疾首!

因此保护祖国文物,原则和立场被尊重和确立!才是重重之重。

一切修修?补的举措都不值得期待!哈哈哈哈哈仼重道远![耶][耶][耶][大笑][大笑][大笑][大笑][大笑][大笑][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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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修改文物法很好!!!这样真正的国宝亦不会外流了!!!民间亦有不少真正的国寳!!!国家设立鉴定,拍卖机构一律由国家鉴定拍卖,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及税收,真正的国宝由国家收购,亦可作为资产抵押,可作流通(国内),陶瓷类国宝级,国家收购拍卖,元,明,清,民国的东西,或古玩店自售,要设备案登记,一律不准流出国外!!!我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的陶瓷并不太贵,唐,宋,元,明,清的几百至几千圆,民国的东西几十圆至百圆左右!!!国家设立鉴定,评比专家组,由真正德高望重者,有真正水平,公正者任之,我並不认识华豫之门的鉴宝专家,但我多看鉴宝节目,蔡国声老师比较中肯,实际,我还是很认同的!!!估计其鉴定的东西真品律超90%以上!!!有劣迹,不公,不实的专家就永久不要担任鉴,评了!!!一切皆从保护文物,搞活国家经济,各地亦可聘请有二十年以上的文物鉴定人员,实行初步鉴定,由国家鉴定机构最终核实!!!我知道民间的文物真正的不少,有祖传,家传的大物件,可称国宝的(人家不准拍照)网上见的真,假共存,假多于真!!!就像发出的真品,我一定注明!!!不注明则存疑了!!!事关政治,軍事,经济的文物,希缺品国家收购!!!总言之,选好专家,盘活文物,流通,搞好经济,保护国宝,让国宝永远留在中国!!!让我们的子孙后代看,想,如何去创造更新的辉煌!!!让中华民族文化千秋万代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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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文物保护,首先从教育着手,把更多的文物知识结合相关的历史内容让小孩,年青人们知道,文物牵扯着历史,牵扯着文化血脉,有着很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是值得我们每个中华民族儿女们珍惜保护的。另外就是等级规划,达到文物级的历史文物,给以确真保护,象专利一样禁止仿造!仿品要加上现代名号,以利区别销售。其它普通文物单指流动文物,国家应该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鉴定标准,让社会上流通的历史文物有标准可以,增加流通领域鉴定以据,让人们玩古玩的踏实。古玩领域内卖假买假,从古到今都不限制真假的流通,已经形成了古老的文化,假若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消灭一种传统文化我认为值得商诠!最后是国家应该鼓励文物的流通,体现文物的经济价值,才能更有力的促进文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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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一定要阻止造假文物的生产源。

第二是确定当地都有国家的正规鉴定部门。

第三是有效确定民间文物的价值,并建立身份编号。

第四是加强民间文物的合法流通,因为你再好的东西得不到流通就是废物,因此,只有让民间文物流通才是对文物最好的保护。

第五,让民间文物流通合法地走向国际,要让中国文化走向世界,要让世界更多的了解中国,这样不仅利国利民,但最主要的是对文物加强了保护。试想一下,如果你手头有一件值钱的宝物,而又受法律的限制兑不了现,你会怎么做?会不会当成垃圾一样地毁掉?据了解,有很多藏友手头有价值的东西因为沒有渠道兑现而生气砸烂,去想想,这个后果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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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间收藏者,乐见修改文物保护法。既然征询意见,希望把该法修好,条款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

(一)加强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等,既然有级别,就应当落实保护级别。谁保护谁负责,层层责任制,干部提拔与离任都要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审计,配套相应保护措施和未尽职处罚条款。

(二)国家鼓励民间收藏与私立博物馆建设。民间博物馆只要达到一定的收藏量,以及文物级别达到国宝级,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普通级等,应该享受与国家博物馆同等待遇及资金扶持,国家级博物馆应该对口支援,点对点扶持,并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

(三)国家级博物馆要广开渠道,开展民间竞宝,达到一定级别的文物,应当鼓励民间捐赠,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在故宫博物院,国博,以及各省市级博物馆等建立民间珍宝馆,展品注明该宝物由某人捐赠,捐赠人除了荣誉,享有该博物馆以及其它博物馆终身参观权利。

(四)民间收藏的文物,通过验明正身,只要不是非法取得,即可视为合法,都应该有一个渠道给予确权,颁发确权证书。被确权的文物持宝人有权处置该文物,包括捐赠,交流,质押,借展,互换,遗产继承等。

(五)文物保护法,既然是法,它就具有保护和打击双重属性,二者相辅相成。打击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拿山西来说,公安厅组织各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特别行动,一年时间内,收缴文物达五万五千多件,可见文物犯罪多么触目惊心,文物保护多么迫在眉睫!

(六)对当前热议的文物艺术品金融,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对激活数以万亿的民间收藏资本,盘活沉寂的民间收藏将会有良好的效果。以上拙见,有用鉴纳,无用弃之!

看到了曙光,不妨大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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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成立国家统一的鉴定机构,只要有这些机构出据的证明,任何地方和个人都会照证办事,按价收购或者买卖,它的威力就像身份证一样,走到哪里都有效,拿到指定的公司或者银行就能变钱。如果这样下去,收藏者才能认真的去保护国家文物,才能提高全民收藏的积极性,收藏的春天才会到来,老百姓才会把真品拿出来进行交易,这样的收藏市场才能繁荣,百姓才会有钱,国家才会更加强盛,正所谓是盛世搞收藏,乱世买黄金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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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民间市场,让藏品走向国际,使世界人民受益和了解中国、认识中国,为中国复兴和一带一路创造“人文”知识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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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让民间收藏合法流通,让民藏活起来,不但有利于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而且能让文物市场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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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修改草案)对“来源不明”的文物的禁止性或限制性收藏的规定不合法、不合理:

1、《民法典》对“物权”的禁止没有“来源不明”的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动产物权由持有人享有”!而《文物法》却僭越上位法添加什么“来源不明”的限制性物权。

2、“来源不明的文物”的具体情形为何不明确列明?是由谁来证明:是由文物部门证明文物“来源不明”?还是由收藏者证明文物“来源清晰”?

3、无论是“来源清楚的文物”,还是所谓的“来源不明的文物”,都是属于中华民族和全体中国人民的文物,都应一视同仁地得到完备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可以想像:将文物人为贴上“来源不明”的标签,就意味着中国民间不得对其保护收藏而被迫流浪无着而含辱出走境外,造成大规模的文物流失和大面积的文物走私!一旦如此,对国家和民族的如此灾难性的历史罪行和恶果由谁承担?!

4、强行对文物来源作“来历不明”的规定,人为地将同属人类文明的“文物”强制地分成三六九等地歧视性规定和待遇,到底是保护文物还是毁灭文物?!应该废除来历不明这条不合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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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不改都一样,真的触犯法例,买卖就违法,假的人人取笑你,所以我们只玩假的,最少我活的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