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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奋斗者承诺书」有效,如何看待这一判决?

2020-10-23 21:04阅读(63)

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奋斗者承诺书」有效,如何看待这一判决?40岁的曾梦曾在2012年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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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奋斗者承诺书”有效。针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所谓见仁见智。
笔者认为,作为员工,既然签订了这么份“奋斗者承诺书”,意味着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让渡与处分,而法律并未禁止员工做这样的权利处分。
所以,奋斗者承诺书被认定有效,不足为奇。而再审最终依据这份奋斗者承诺书,而对案件做出处理,也当然合理合法。
可能有人认为是不是因为华为是那么著名的公司,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没有公正合法的进行处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所谓的偏袒。
对于事情的是非曲直,我们总要首先要进行客观分析,不能一遇到事情,总是首先带着主管偏见去看待,那样我们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客观分析这份具有决定意义的奋斗者承诺书,发现它确实于法有据。而既然是合法的证据,法庭据以采纳,当然没有问题。
所以,华为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维持二审判决的处理,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不必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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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就判决本身而言,我认为问题其实不大。但是我认为这个判决也很有可能会在未来造成一定的延伸性影响。

首先,我们不知道员工是在什么情况下签署的《承诺书》。

我们不排除确实有员工愿意为了公司的发展而牺牲自身的某些应有的权利。但是这种对员工个人而言,在正常情况下签订这种对自己完全不利协议的可能性又有多大呢。如果员工是在出于被动甚至是出于胁迫的情况下签下的协议书,这种保护公司利益的承诺书本身是否应该被认为是有效协议?

其次,这种解约是否符合规范?

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华为是否涉嫌违法解约?华为以公司无故旷工为由将其解雇,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员工本身是5月10日就提交了请假申请,但是公司一直到5月18日都没有进行批复,这种情况下员工才不得不“无故旷工”。如果公司的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么以后是否公司可以通过不批复员工的任何请假申请,使得员工日日全勤?

第三,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

在雇佣关系中,员工显然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比如如何界定员工的加班究竟是主动加班还是被动加班?如果公司强制要求你加班,又不愿意给予加班费用,又或者员工本身即使在给加班费的情况下都不愿意不加班,员工又该如何拒绝公司的要求?

第四,这次判决后是否会有更多的“承诺书”出现。

令人担心的是,这次判决有可能给一些无良公司一些启示。只要有一份类似的“承诺书”,公司就可以免掉很多责任。这样一来,是否会有更多的公司通过“承诺书”强行要求员工996,007?如果员工对此不满,要求进行赔偿,员工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