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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湖南永州一名男同学因阻止猥亵男子逃跑致其受伤遭刑拘?

2020-08-28 19:34阅读(174)

如何看待湖南永州一名男同学因阻止猥亵男子逃跑致其受伤遭刑拘?法律依据充分吗?6月1日,湖南永州一17岁女生李爱(化名)在商场被一52岁男子用肘部袭击胸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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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18岁小伙明明是见义勇为,却被要求赔偿20万,还惨遭刑事拘留,以后他要怎么看待这个社会?

就在今年6月初,17岁的女生李某在当地某商场内遭到了52岁雷某的袭胸猥亵,李某同行的朋友胡某(18岁 男)在阻止雷某逃跑时将其踹伤,之后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案件脉络

据媒体报道,在事发当天,当即警方就介入调查,雷某承认猥亵一事。经过双方协议,赔偿当事人300元。

6月6日,当地警方打电话给胡某,说那天雷某被胡某踹倒后受伤了,现在在医院治疗。

6月10日,由于雷某需要手术治疗,胡某家里给雷某交了10000元的手术费。

7月14日,雷某到派出所再次报警,双方当场调解,但雷某索赔200000元。

8月21日,当地警方下达《拘留通知书》,正式拘押胡某。

8月24日,胡某家人网上公开举报此案件,寻求说法。

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人?

通过监控视频可以清楚看到,胡某是因为同伴在遭到猥亵侵犯后才与雷某发生争执,其次双方在查看监控时,雷某自知理亏,预谋逃跑才遭到胡某阻止倒地。

因为胡某的行为,导致雷某直接受伤住院,胡某赔付或者解决部分医疗费用我认为没有问题,但为什么要以故意伤人罪进行刑事拘留呢?其次关于犯下猥亵罪的雷某,为何在伤愈复出后,警方依旧未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我看到网上某律师对此事也发表过看法:如果雷某猥亵未成年女性成立,那男生阻止其逃跑应该属于依法扭送的行为。雷某在犯罪后突然逃跑,胡某产生阻止行为,致其产生的后果,应该由逃跑者自负。

其次,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雷某当众猥亵未成年人,胡某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导致不法分子受伤,也是典型的见义勇为的行为。

胡某家人表示“后悔”

在记者采访中,胡某父亲表示孩子因为这件事高考已经受了影响,结果现在还被刑拘,以后的人生还不知道怎么办?早知道这样,当时就是砸锅卖铁也答应赔偿200000元!事情了结了,也许我儿子就不会被拘留了。都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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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见义勇为之后打伤犯罪脑子被刑拘,此事新闻一出,从监控画面所看到的内容之后,网友就像见义勇为的这一方倾斜了过来,一致声判派出所的不对,其实大家不妨看一下警方公告的内容就知道,确实是见义勇为男子在追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踢倒使得对方骨折的,所以说这名学生的见义勇为是得到了大众社会的认可,但是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一、故事的发生经过和雷某骨折。

在湖南永州的一个商场,见义勇为男子胡某和其女同学艾某在商场中正常行走,猥琐男雷某与之正面走过来故意碰了一下受害者的胸部因此发生纠纷,而后双方但商场监控室看监控后,受害人艾某正准备报警雷某就要逃走,见义勇为男子胡某马上追赶上去,前面踢了两脚没踢到,第三脚把雷某踢倒地后导致其骨折。

二、见义勇为男子胡某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罗欢平律师发表了他个人观点:

1.男同学胡某根本就不存在至袭胸男受伤的故意。

2.即使男同学存在过失,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袭胸男并没有达到重伤标准,不应该追究男同学胡某的刑事责任。

3.男同学胡某的行为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我们应该给男同学点赞。

事已至此,见义勇为男同学胡某是否真的被判刑事责任还要等待有关部门审查,但是犯罪嫌疑人雷某的恶迹斑斑,曾经两次因为猥琐他们进宫,难道这样的人就没有办法处理他了吗?现在还要向人家索赔20万元,有何脸面啊这是?

胡某的父亲也在接受采访表示:很后悔没有砸锅卖铁给这个无赖猥亵男20万元,因为胡林才18岁,这次的刑拘很可能留下案底,影响孩子的前途。

在此也希望能给见义勇为男同学胡某一个好的结果,别让社会大众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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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男生刑拘,这一点,于情于理于法,怎么也说不通啊。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男生存在故意伤害猥亵男子,否则,就不该拘留男生。



这件案子还有几个疑点让人觉得想不通。


疑点一:中年男子雷某存在猥亵行为,结果却是双方协商,雷某赔偿女方300元了事。


雷某在商场故意用手撞击女孩的胸部,有监控为证(更何况当天还有另一个女生被雷某袭胸),而且雷某本人也承认猥亵了,既然有足够的证据指证雷某有猥亵行为,怎能以赔偿了事呢,即使他当时被踹到而摔伤了,也应当对他的违法行为加以追责。



疑点二:男生踹了雷某致其摔伤,能算是故意伤害么,有没有证据

男生和被袭胸女孩是熟人,在知道雷某猥亵女孩后,双方一起往监控室查看监控,在这个过程中,男生并没有伤害雷某,只是要确认雷某猥亵的证据,而雷某从监控室是逃跑,显然就是做贼心虚,男生在追赶雷某的过程中踹了雷某一脚导致雷某摔倒,在雷某摔倒后男生并没有继续伤害雷某,显然,男生只是为了阻止雷某逃逸,并不是故意要伤害雷某。


疑点三:雷某在事发一个多月后再次报警,对男生追责,索赔二十万。

雷某在逃跑时受伤,在事发后又追责,那么他又有什么理由索赔二十万呢,他是个猥亵女孩的犯罪分子,在逃跑过程中被对方踹了而摔倒受伤,难道他可以把责任全推到他人身上嘛,把他自己伪装成了一个受害者,这是让人不能接受的。



显然,雷某索赔的背后或许另有人指点,或者说他就是在恶人先告状!


法律是公平公平的,也是要讲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已经有证据指证雷某存在猥亵女孩的行为,那么首先就该对雷某追责,把他拘留再说。另一方面,单凭雷某的一面之词,只要没有证据指出男生是故意伤害他的,那么,就不应该拘留男生,理应立即释放。雷某受伤的医药费得由他自己承担,男生以及男生家属绝不能对一个犯罪分子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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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救死扶伤不是我们这个社会所提倡的吗?如果人为的提高见义勇为的成本,那么以后大家谁还敢组织犯罪,谁还敢主张正义。甚至连自我保护都存在风险。

今天看到一个关于北大都帖子。北大的副校长说,“你是北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北大法律系给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败诉了,北大替你赔偿!”。可是这段话也间接的说出了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隐患,有可能会面临官司,也有可能会面临赔偿。这种成本对于做好事的人不只是经济上的伤害,还是精神上的伤害,更是对一个社会的公序良俗上的伤害。

十八岁的男孩胡某和自己的异性朋友李某打算到商场吃饭,在往电梯行走的过程中,一名中年男子雷某突然改变方向两次有手肘撞击女孩李某的胸部,并且在被要求留下的时候污蔑女孩是碰瓷,于是保安介入一起去看监控,监控里雷某明显存在猥亵行为,于是雷某看到后就提到垃圾桶逃出了监控室,胡某便去追赶,由于胡某右手有伤,于是就用脚踢了雷某的小腿,而此时女孩李某也拨打了报警电话。到了警局经过协商雷某赔偿女孩三百元,可是之后,雷某却因为被胡某踢伤住进了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胡某的父母知道情况后到医院支付了一万元治疗费用,并且带着儿子到警局和雷某协商。可是没想到雷某直接要求赔偿二十万。胡某的父母不同意,于是协商失败,不久后,胡某被刑事拘留。

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见义勇为,大家都在讨论。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所以我国有规定保护自己亲人,朋友,女友,不会界定为见义勇为。但是我个人认为,胡某的行为也不够成故意伤害,因为第一,雷某不法行为在前,并且证据确凿。

第二,他是想要逃跑,胡某是制止不法分子逃跑,并且虽然踢了两次,但是都没有踢到,第三次踢到时才阻止了其逃跑,而之后胡某并没有在采取任何过激行为。

所以,胡某是制止不法行为,理论上不应该被刑事拘留。而且事后胡某家人主动承担了一万元的医药费,并且还主动到警局协商,但是雷某却出口讹诈,明显是无理要求,所以,经由此,更不应该对胡某进行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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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回顾一下这件事的真实情况。

6月1日18时36分,在湖南永州冷滩区某商场。正在逛商场的17岁女孩儿李某突然遭到雷某袭胸,李某于是告诉了同行的男孩胡某。双方发生了争执。雷某指责李某碰瓷。当时保安赶到现场,建议双方查看监控。

在查看监控过程中,胡某一直挡着门。查看过监控后,事实很清楚,甚至还对另外一位女孩儿实施袭胸。于是雷某夺门逃走。胡某紧追其后,据说由于胡某5月份手臂受伤,打着绷带,不敢用手抓,于是三次踢了雷某。第一次,第二次都没有踢中,第三次踢中雷某小腿,导致雷某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左腿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六月一日,针对雷某猥亵他人行为受案侦查,但由于他正住院治疗,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8月21日,永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拘胡某。

本案引起很大争议,男孩儿胡某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很多人都对永州警方提出质疑。

本人不是搞法律的,但也对警方的说法有些疑问。我觉得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当时的情景到底是制止逃跑还是蓄意报复?

如果胡某是因为查看监控后,确定雷某故意猥亵,于是怀恨在心,借机报复。那么,就的确是故意伤害。

如果是因为查看监控后,雷某畏罪潜逃,胡某为了抓住罪犯,才三次出脚,那这个一定是算是见义勇为。难道就眼瞅着罪犯跑了吗?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查看监控后,假如雷某没有逃跑而被胡某打伤,就是故意伤害。可是当时,案情明了,雷某意图逃跑,胡某追打,就是为了抓捕罪犯,防止罪犯逃跑。这种情况下,定义为见义勇为更加妥当。

这个案件希望网友们持续关注,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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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畦观点】当地执法者很可能没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否则怎么会解释不出个子丑寅卯呢?官方如果认为这是一起防卫过当行为,那你就直接说是防卫过当。如果说这是一起故意伤害行为,那么就公开主客观的构成要件,有无阻却事由即可。


结果官方的结论太官话,把事情说了一遍, 硬是没有在说理部分服人,这样的说辞又如何能让人信服呢?我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到头来呢?事实依据模糊,法律原理淡薄,又如何能让大众服气呢?


该起案件,是人都会觉得这是一次“见义勇为”的事件,这是朴素的价值观,常理的说法。难道法律会违背常理吗?如果胡某一脚把涉嫌强制猥亵的中年男子踹死了,可能会有防卫过当的说法,但这说是粉碎性骨折,最让人无语的是该男子是事发之后第5天报的案。骨折的你当场不疼?还需要5天?


这里面有5天时间,案发是6月1日,警方通知胡某是6月6日,后经鉴定为新伤,答案是粉碎性骨折。这里面就有一个疑点,这5天中年男子干了什么?另外算不算防卫过当的行为?用朴素的价值观想一想,胡某去追赶中年男子的行为该不该值得推崇?法律上有个名词叫扭送,我认为胡某是符合要求的。


如果说在疑点没查清之前,就对人予以刑事拘留,是不是有点太恣意妄为?刑事强制措施有多种,为何你选择了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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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沸腾的舆情中,我们听到的、看到的都是单方发声的事实;「猥亵男」说:这完全是冤枉的,我是一个安居乐业,尊纪守法公民,从没有故意骚扰过女性,更没有犯罪前科;你会怎么看?

对同一视频,倘如中年男子说:那天我6点半左右在商场行走时突然想起,有一件东西忘记买了;于是回身转弯从旁的过道走过去。

这时有个男青年叫住了我,说他的女朋友被我撞了,现在胸口很痛;我说我没有撞到人,你不要借故碰瓷。

男青年说肯定是撞到了;我不相信,于是我同他们两人一同来到保安监控室;监控中我看到,由于情急之中自已不小心,确实轻微碰到了迎面过来的一个女青年。

女青年说胸口痛,看情形他们想敲诈我,于是我想悄悄地离开;不料男青年追上来用脚踢我,我被他踢到后摔倒在地。

他们俩要我出胸口伤痛费,否则不让我走;我当时摔倒身上很不舒服,想快些回家;他们说至少要付300元检查费,承诺互不追责;我拗不过只得化钱消灾,答应给了他们300元钱。

回家后,本来有些隐隐作痛的摔倒部位,一天比一天痛;我实在忍受不了,在家人陪同下打车上了医院;一看医院的检查报告,我一下子被吓住了,身上竟有二处粉碎性骨折!

中年男子如上这样说,谁能断定这不是事实?

网上不少人认为男青年是「见义勇为」,是阻止罪犯逃跑,如果罪犯逃了出去,还会害许多人。

首先男青年是争吵事件当事人之一;其次行为本身并不是「危难时的救助行为」,也不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行为。

中年男子是不是罪犯,要根据其一贯表现看:是否有前科,是否真得是变态色魔;如果仅凭视频中碰撞到女青年,就认定猥亵罪成立;显然证据不够充分。

当然男青年被行拘,对他的人身履历会有阴影,毕竟他也不是有意要伤害对方;只是为女青年争口气而已;如今行拘已被解除,应珍惜这机会。

倘如中年男子受伤之事属实,男青年应尽量避免陷入刑事责任中;如果想得到法律上「见义勇为」的认证,会有一番艰苦的路要走。不如先在民事赔偿方面,积极争取求得对方谅解。

中年男子没有死亡,仅是受伤;如果人死了就不会说话,但活着的人,大多数会坚持争取自已的权益。男青年至少应在医疗等必要费用上全部给予赔偿,这方面的数字不会大。

若中年男子做伤残鉴定,估计伤残定为九级可能些大些;湖南地方伤残赔偿全国来说应该比较低,男青年根据家庭能力尽量支付一部分,抚慰金请求对方免去;如果能做到双方都可承受、可接受的地步,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当然在舆情的帮助下,男青年如果认为自已有绝对把握能得到法律「见义勇为」认可,不用再赔一分钱的话,那么就好好努力吧!

男青年是不是保护国家财产,火险中救人,或是跳河中救起溺水者英雄;是不是抓住了正在偷盗,或正在行凶犯罪的嫌疑人;男青年是「见义勇为」的英雄,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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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确实让人比较惊愕,按照当地的做法,那以后大家还怎么见义勇为呢?小偷偷东西逃走后,我们是不是还得夹道欢送呢?

我们来还原一下事实真相

当事人胡某与自己的女同学在商场闲逛,一位52岁的男子故意用手袭击了这名女同学的胸部,事发后,女孩报警,随后三人一起来到监控室查看视频,就在这个间隙,该男子突然拔腿就跑,胡某随即追出去,在外面的停车场,胡某蹬了该男子一脚。随后,赶来的警察将三人带到警局。



当天晚上,双方达成和解,该名猥亵男子赔偿300元。原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结束,万万没想到,这才是噩梦的开始。

三天后,警察通知胡某,那名猥亵男子现在在医院,原来那天,胡某蹬的那一脚,竟然造成该男子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现在对方向胡某索赔20万。

而警方已经将胡某按照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目前,当事女生已经向当地检察院进行申诉,希望尽快释放胡某。



法与情的抉择

此事在网上发酵之后,当地警方回应称处理完全合法合规,甚至怒怼网友,胡某不是故意的难道是无意的?

我们纵览整个事情经过,发现胡某真的好冤,他发现有人欺负女同学,报警后,猥亵男子试图逃离现场,在阻止过程中,导致对方受伤,却反被天价索赔,还要遭受牢狱之灾。胡某今年是高三学生,高考也受此影响,其父亲说,早知道孩子要被判刑,当初砸锅卖铁也要赔给对方二十万。



其实,这件事情之所以令大家群情愤慨,就在于猥亵男子只受到了行政拘留,况且因其受伤并没有实际执行,而受害方却反遭天价索赔以及牢狱之灾,让大家唏嘘不已,法律到底保护的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

当初南京法官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让社会骤然一惊,面对摔倒老人纷纷避而远之。至今仍有余威。今天湖南警方的“不是故意伤害难道是无意伤害”估计也会扼杀许多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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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 对这件事,有律师出来说话了,胡的举动是属于见义勇为,而被踢的雷某侵犯女生在先,胡某因胳膊如果有伤,所以用脚踢了雷某一脚,导致雷某受伤,但受伤为轻伤。胡某不用担当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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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湖南永州猥亵事件的持续发酵,让人想起了水浒传里面的一个著名桥段:高衙内光天化日之下调戏林冲的妻子,80万禁军教头林冲赶到之后挥拳欲打,发现是上级领导之子,于是强压制住怒火放下了拳头。如果当时林冲再年轻冲动一点,至少会被判个故意伤人拘留数十日,赔个几十万,后果不堪设想。但那又如何呢?好人倒是克制了,坏人变得更猖狂了,最后我们都知道,林冲一家还是没能逃过悲剧的命运。

所以说,正义如果不主张,邪恶就会骑上墙!猥亵者他们哪来的底气狮子大开口,向人家要20万赔偿?怎么会有那么多的“社会人”去找到男孩的父亲施加压力?当地的警方怎么许可这样的情况发生?

当舆论强烈关注此事之后,当然我们看到了转机,男孩现在被释放,猥亵者也被调查了,但仍然没有平息互联网对这个案件的质疑。舆论的质疑之一就是永州市公安局说撤销这个案件,但并没有说撤销这个案件的理由是什么。接着又说重新调查这个案件,那么重新调查什么内容、什么方向也没有说明。

质疑之二就是骨折,猥亵男到底有没有骨折,到底是不是粉碎性骨折,他的粉碎性骨折和这个男生飞起来的一脚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大家都知道在案发当天双方在派出所和解的时候,并没有提及粉碎性骨折这个关键的事实部分。

质疑之三就是原公安机关坚持羁押,连取保候审都不让做,这确实让人匪夷所思。这种情况下案件查明以后,既使认为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也没有羁押的必要,完全可以取保候审,就不知道这个不让取保候审的决定和伤者索赔的金额没有实现之间有没有关系。开出行拘处罚,这绝对是荒唐,这里面有没有渎职呢?我们不希望永州市公安局给今天的这个撤销案件就是这个事件的终了。

案件出现这个转折之后,有人却提出了“司法不该被舆论绑架”这样的观点。我认为,司法确实不该被舆论绑架,但是司法一定要被舆论监督,尤其是执法者,应该被我们一直这样的监督。群众的舆论就像是一面镜子,让清者自清,让糊涂者不敢继续糊涂。保护社会的良知,比那些自以为的对错更重要,追求真正的公义,比维护有关部门的面子更重要。

最后说一句,这都什么时代了,绝对不能让卑鄙成为卑鄙者的通行证。我们会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我们希望在不久的之后能够听到这个案件的真正的原因和真正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