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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套房三年没交付,开发商被判赔36万余元

2019-12-31 19:02西海岸新区

简介" 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5年4月10日,市民李先生与青岛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崂山区辽阳东路商业用房一套,总房价款530多万元。合同约定青岛某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前将该房屋交付给李先生,逾期交房应当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李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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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5年4月10日,市民李先生与青岛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崂山区辽阳东路商业用房一套,总房价款530多万元。合同约定青岛某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前将该房屋交付给李先生,逾期交房应当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李先生已支付房款的日万分之0.1计算。

李先生按照约定将涉案房屋房款付清,但是青岛某发展有限公司却一直未交房。2018年7月份,李先生向崂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期间,原告李先生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为由,要求按照房屋租赁损失计算违约金。根据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年租金进行了评估。经评估2015年8月至2018年11月房屋租金合计总额为36万余元。

崂山法院审经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付清涉案房屋的全部房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被告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房屋系商业用房,用途主要用于商业经营,因被告逾期交房,使得原告购买房屋达不到商业用房的目的,而且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其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的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故判决被告青岛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先生2015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逾期交房损失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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