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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区这批公租房的快看!登记家庭名单出来了

2019-11-10 18:00青岛

简介" 高新区珊瑚湾公租房168套房源 在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启动配租 登记家庭情况公示 申请了的朋友 赶紧来看看有没有你 信息对不对 同时公示的还有家庭成员 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人均面积、 夫妻平均年龄、家庭结构类型、 获得资格时间、家庭类别等信息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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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珊瑚湾公租房168套房源

在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启动配租

登记家庭情况公示

申请了的朋友

赶紧来看看有没有你

信息对不对

申请高新区这批公租房的快看!登记家庭名单出来了

同时公示的还有家庭成员

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人均面积、

夫妻平均年龄、家庭结构类型、

获得资格时间、家庭类别等信息

更多信息这里就不列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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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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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茂河畔 曾报道:根据相关规定,红岛经济区拟对珊瑚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部分房源进行配租。配租价最高每平米11.66元,最低每平米0.75元,按照60平方米计算的话,最高每月租金700元左右。珊瑚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位于高新区华贯路811号,房源168套,套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均为套一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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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湾公租房区位图

租金标准:最低0.75元,最高11.66元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市场租金标准由青岛市物价局核定,市场租金标准为11.66元/月·平方米。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规定,配租家庭按照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标准。

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承租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共分为四档,分别为:第一档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75元;第二档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5.00元;第三档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8.33元;第四档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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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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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湾

配租范围:在红岛取得保障房登记通知书

本次配租面向红岛经济区已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家庭进行配租。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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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流程:登记、公示、计分,五步走

本次配租将按申请登记、登记家庭信息公示、计分排序、轮候选房和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登记

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和加分材料(原件、复印件),于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到高新区建设局1702房间进行登记。

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还需携带退伍登记表(原件、复印件)。申请登记顺序与选房顺序无关。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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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

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登记后,现场领取《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登记期满后将于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1日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高新区政务网对申请登记情况进行公示。

(三)计分排序

本次配租对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准予登记资格的退役士兵家庭按政策规定单独划定批次优先排序选房。

本次公开配租最终得分以配租登记结束日(2019年10月31日)为准。计分结果将在公证部门和市民代表的共同监督下,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产生。

本次配租积分排序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入围名单及选房顺序将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高新区政务网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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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轮候选房

准予配租家庭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选定配租房屋,并领取《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

(五)签订合同

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珊瑚湾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签订《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

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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