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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居民楼发生爆炸,是否构成过失爆炸罪?

2019-10-21 09:40青岛

简介" 据报道,5月16日8点5分许,青岛市南区仙居路13号101户家中发生疑似燃气爆燃事故。经医院确认,事故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1人伤势较重。相关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如经查证是因个人过失造成燃气爆炸事故,该肇事者涉嫌过失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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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5月16日8点5分许,青岛市南区仙居路13号101户家中发生疑似燃气爆燃事故。经医院确认,事故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1人伤势较重。相关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如经查证是因个人过失造成燃气爆炸事故,该肇事者涉嫌过失爆炸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过失爆炸罪,即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涉嫌本罪。居民楼属普通居民密集居住地,其中一户的燃气爆炸事故,对于周围的不特定公众都有严重危险,危害了公共安全,且此次事故造成了1死7伤的严重后果,如若查证确属人为过失引起的,肇事罪涉嫌过失爆炸罪,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

过失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从行为方式看,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完成的,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

要构成过失爆炸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成过失爆炸罪的重要标志。(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爆炸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该结果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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