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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供热季 青岛供热政策了解一下

2019-10-19 15:20青岛

简介" 又到一年供热季,关于供热有哪些问题需要市民朋友们知晓和注意的呢?小编将供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汇总,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青岛市采暖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确定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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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供热季,关于供热有哪些问题需要市民朋友们知晓和注意的呢?小编将供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汇总,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青岛市采暖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确定采暖期),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5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二、对供暖室内温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三、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住宅申请集中供热有何规定?

答: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缴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四、用户用热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青岛市供热条例》的规定,用户用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五)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六)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八)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九)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十)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十一)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十二)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十三)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五、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是如何界定的?

答: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供热投诉及争议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10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七、供热退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供热设施的保修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九、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有哪些规定?

答: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10月16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十、测量室内供热温度有哪些规定?

答: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十一、供热用户变更信息是如何规定的?

答: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安装循环泵,应如何处理?

答:(1)安装循环泵的行为属于《青岛市供热条例》禁止的行为;

(2)您首先应向所属供热企业举报,供热企业应责令用户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举报。

十三、集中供热分类有哪些?

答:集中供热按用途分为居民采暖用热和非居民用热。居民采暖用热是指规划性质为住宅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非居民用热是指居民采暖用热以外的其他用热。

对规划性质不明确的房屋或改变规划用途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由供用热双方按房屋实际用途确定用热类别,并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学校(含托幼园所)教学和学生生活设施、社会福利场所、社区服务社区等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按照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政策执行。

十四、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如何确定?

答:根据青价格[2008]240号规定:

1、计费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

2、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积证明的,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测量使用面积,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

3、封闭阳台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按全面积计算计费面积;原设计有隔墙(隔断)等间隔且未改变原设计的不计算计费面积,隔墙(隔断)等拆除后与房间连为一体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4、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十五、居民采暖用热的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十六、非居民采暖用热的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33.0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十七、居民分户计量供热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分户计量价格包括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按使用面积计费的30%核算,居民采暖用热分户计量价格具体标准为:基本热价9.12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42.29元/吉焦。

市内三区供热企业服务电话

青岛能源集团

96556

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

96559

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

85821724

青岛金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5810404

青岛鲁青热力有限公司

83778177

青岛蓝海恒元新能源有限公司153 7689 6881

本市供热管理部门

监督电话

城市管理热线电话

(供热运行管理)

12319

崂山区城市管理局

88997833

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87860127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

86160162

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6658370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6966980

青岛蓝谷建设分局

67723107

胶州市城乡建设局

12319

平度市城乡建设局

87362337

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319

这个冬天要暖暖的度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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