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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有哪些政策扶持

2018-11-29 13:00青岛

简介导语: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除获得证书取得荣誉拿到示范社奖金外,在拿国家项目资金上具有重大优势,在合作社发展历程中,这种优势将会更加明显。 什么是示范社? 示范...

导语: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除获得证书取得荣誉拿到示范社奖金外,在拿国家项目资金上具有重大优势,在合作社发展历程中,这种优势将会更加明显。

什么是示范社?

示范社是示范社是起示范引导作用的合作社,合作社发展历程中的标杆先锋,是合作社队伍中的排头兵,也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

示范社有哪些政策扶持?

一、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金融支持政策

国家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三、财政扶持政策

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明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会优先予以安排。

四、涉农项目支持政策

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2017年,合作社将承担更多申报项目功能。

五、农产品流通政策

国家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六、人才支持政策

农业部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明年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同时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到什么部门申报示范社?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农业农村部牵头管理。因此国家级示范社向农业部申报,各省、市、县农业示范社分别对应农业农村厅、局。

什么样的合作社可以成为示范社?

(1)符合制度规定的基础产业

(2)带动能力强、有影响力

(3)做地方政府的名牌

(4)现代信息、了解国家产业政策

(5)带领农民共同致富的合作社。

怎样申报示范社?

(1)示范社是递进式申报,县-市-省-国家,分级管理。首先申报成为县级示范社,有效分析当地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特点,掌握当地示范社的申报时间,提前做好示范社申报材料,提前找当地农委沟通,成为当地的示范社。

(2)多汇报,多沟通。市级示范社需要由县级示范社中产生,查找市农委申报示范社的时间、标准、条件。成为县级示范社后,提前准备申报材料,及时递交申报材料,第一时间成为市级示范社。

(3)申报省级示范社。通常需要成为市级示范社的第二年可以申报省级示范社,成为省级示范社后,就会有一定的示范社奖金,比如山东省示范社20万的奖金,成为省级示范社后,可以申请国家示范社

申报示范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2、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3、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州市级或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9、“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商标)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 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1.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 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 制订章程。

(二) 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 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 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 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 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 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 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 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 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 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 (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 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 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 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东部地区2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 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人:东部地区5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 元以上,西部地区150万元以上。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 等,进人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 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 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 (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 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 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 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 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人3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 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 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 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 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 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 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国家示 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 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 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省级示范社申报条件(以2018年湖南省为例)

一、申报原则

1、突出扶优扶强。重点支持国家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社做大做强,适当兼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辐射带动效应强的农民合作社创建省级示范社,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2、突出优势特色产业。坚持产业导向,围绕全省七大千亿级产业,按照 “一县一特、一特一片”的思路,支持产业链条长、质量效益较好的产业项目。

3、突出探索创新。支持示范社深度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支持开展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的示范社;支持示范社发展电子商务,与大型电商平台对接,推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展;支持参与精准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支持农宅合作社试点。

4、突出引导机制。按照绩效优先,奖补结合的思路,强化对示范社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二、申报条件

(一)重点培育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重点培育项目的对象为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关于公布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6〕1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第二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8〕8号)中认定的非贫困县市区国家示范社,以及《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湘农办发〔2018〕7号)中公布的非贫困县市区省级示范社。参与精准扶贫成效显著的非贫困县市区国家、省级示范社同等条件下优先。

2、2015年(含)以来已享受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的合作社原则上不纳入政策范围。

(二)省级示范社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贫困县市区农民合作社可以申报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并同时申报支持实施项目。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正常运作两年(2016年10月31日前)以上的农民合作社。

2、有规范的组织章程。有参照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并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且严格依法依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成员大会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健全,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均经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且分工明确。

4、有较大的规模效益。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原则上不少于100个(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每个成员都有成员证,并登记造册。合作社年销售总额200万元以上,为成员增收效果显著,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5、有独立的会计核算。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设立了财务帐,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建立了成员帐户,成员出资、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均要在成员帐户中体现,按照章程要求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了民主管理、标准化生产、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

7、有紧密的合作关系。成员享受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合作成果。对成员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具体手段和内容,成员80%以上的农产品(与合作社经营相关的)通过合作社组织生产、加工、销售。

8、有较强的品牌优势。实行了统一农业投入品使用、统一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生产记录制度和标准化生产,建立了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生产基地获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具有地方特色、注册商标和独立统一的产品包装。

9、有良好持续运营能力。办公场所悬挂与工商部门登记一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牌子,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悬挂在办公室醒目的地方,章程、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各项管理制度及发展规划张贴在办公室墙上,成员名册、会议记录等各种档案资料有专柜放置,规范管理。具有当地产业优势或产业特色,能带动辐射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辐射带动非成员户100户以上。

10、无违规违纪行为。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爆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提示:

示范社属于分级管理模式,国家及各省示范社标准较为明确,各市、县示范社标准有差异,申报县、市、省示范社,要分析当地示范社的申报特点,结合当地示范社的标准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公关,申报国家示范社,需要在省级示范社的基础上申报。示范社代表了国家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是国家对重点扶持的合作社,是龙头合作社,因此合作社在发展历程中,不可闷头做事,需加强对社员的带动性,加大增强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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