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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男子撬门入室强奸案只判三年,法律适用上值得商榷

2020-03-24 23:03青岛

简介" 作者:法耀中华。 青岛新闻网3月16日讯(记者 陈志伟)日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牛某某犯强奸罪、盗窃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强奸罪、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牛某某(男,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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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耀中华。青岛男子撬门入室强奸案只判三年,法律适用上值得商榷

青岛新闻网3月16日讯(记者 陈志伟)日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牛某某犯强奸罪、盗窃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强奸罪、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牛某某(男,1982年7月24日生)撬门进入被害人张某(女,22岁)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房间内,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制止被害人反抗,被告人牛某某双手掐被害人脖子令其窒息,用手摸被害人胸部,用手指插入被害人阴道。准备发生性关系时,发现被害人大便失禁后放弃,后将被害人的华为手机和充电宝拿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伤情符合机械性窒息症象,构成轻伤二级。另:2017年9月份,被告人牛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某小区盗窃苗某云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等物品。2017年1月份,被告人牛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盛窃孙某1林的一个红色长方形卡包,内孙某1林信用卡、银行卡、社保卡等物品。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牛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某小区盗窃孙某2欣的驾驶证。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牛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该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牛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该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但造成损害结果,系犯罪中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案判决结果在网上公开后,引起强烈反响,几乎一致认为,法院量刑畸轻,应当对被告人牛某某处以重刑。本人无意质疑法院的判决,仅从法律适用的学术探讨角度,提出一点商榷意见:

一、法院关于被告人牛某某犯强奸罪的认定和处罚是恰当的。本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这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的,法定量刑幅度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被告人牛某某不具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处罚。依据刑法,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犯强奸罪(中止)“造成损害”,在法定刑之下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无不当。

二、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适用法律也没有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盗窃财物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才是盗窃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处罚。按照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各地可以根据本地不同情况,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范围内确定构罪的标准,有确定为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不等的,以青岛的情况,应当为三千元,因为青岛经济发达。本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两次数额不到定罪标准,第三次勉强到构罪标准,且本案盗窃不是主行为,而是次要的从行为,法院对牛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没有任何不当。

三、牛某某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网上认为牛某某的行为是抢劫罪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牛某某实施完强奸(中止)犯罪后,趁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时,才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的财物,他没有实施抢劫罪的犯罪故意,本质上属于盗窃行为,只能以盗窃罪论处。另外,法院按数罪并罚对牛某某作出的最终处罚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四、牛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裁处刑罚。牛某某入室强奸的行为,既是强奸犯罪行为,也故意伤害行为,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同一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的情况,就应从一重罪处断。相比之下,强奸(中止)属于轻罪,轻伤(二级)属于轻罪,而强制猥亵妇女(致人窒息、二级轻伤),则属于重罪,应当依照法律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鉴于本案犯罪人主观恶性深重、人身危险性较高,可以在“五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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