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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删帖”等方式敲诈勒索,青岛这个网络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2019-12-27 02:01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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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王洪智

12月25日,市南区法院对一起网络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判处被告人潘健健、潘壮壮、邓建军、邱天明、王成龙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市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潘健健获知删除网站上的负面信息可以牟利后,购买多个网络服务器、网络域名、电脑设备等,建立大量网站,伙同其弟弟潘壮壮在家设立窝点,用软件从网络上搜集负面新闻帖子,放到自己设立的大量网站上,以向要求删帖的单位、个人索取“删帖费”的方式牟利。期间,被告人潘健健负责网站的建立、维护以及负面信息采集等技术工作,从被告人邓建军处购买多个网站用于付费删帖敲诈勒索,并雇佣邓建军为其维护网站。被告人潘壮壮负责与“客户”或“删帖中介”对接,收取钱款、管理财务,要挟“客户”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才能删除负面新闻网帖。以上二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20400元,非法经营获利200余万元。被告人邓建军自2018年8月起明知潘健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被告人潘健健、潘壮壮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经营获利,获得报酬1万余元。被告人邱天明向潘健健、潘壮壮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赃款共计200余万元,获取报酬3000元。被告人王成龙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健健、潘壮壮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邓建军为被告人潘健健、潘壮壮敲诈勒索和非法经营犯罪提供网站,并为其进行网站维护,是被告人潘健健、潘壮壮敲诈勒索和非法经营的共犯,依法应以敲诈勒索和非法经营数罪并罚。被告人邱天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成龙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潘健健纠集潘壮壮、雇佣邓建军,以在网络空间收集、大量发布、收费删除单位、个人的负面信息的手段非法经营获利,针对不特定企业、个人实施敲诈勒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系恶势力犯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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