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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84159号“周钦公流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20-04-24 00:07聚焦

简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第19084159号“周琴贡流亭”商标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02号商标 的无效决定请求书 申请人:青岛博尼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北京 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新福山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球2018年9月21日, 律师事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第19084159号“周琴贡流亭”商标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02号商标

的无效决定请求书

申请人:青岛博尼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北京 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新福山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球2018年9月21日,

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提出了使“周琴贡力亭”商标无效的请求(以下简称有争议) 商标号19084159,已被我局接受并最终被听到。

申请人的主要原因:

1和“ Liuting”系列商标是申请人最初创建,使用和注册的。 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他们在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独特的对应关系。 争议商标和第1072848号“流亭流亭”商标(以下简称为参考商标I),第12510091号“流亭流亭流亭”(以下简称为参考商标II),第19168896

号商标为“流亭猪的商标” 申请人的“蹄”(以下称为参考商标III)构成在类似商品中使用的类似商标,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法。

2。 被投诉人对有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 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干扰商标注册的顺序并违反诚信原则。 同时,有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原产地的误解,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第(7)和(8)项以及第44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7条,第9条,第9条,第10条第1款(7)和(8),第30条,第44条第1款和第45条的规定,

要求申请人声明有争议的商标 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争议的商标,引用的商标信息;

2,申请人简介;

3,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的荣誉;

4,山东省肉类协会颁发的证书;

5,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证书,设计开发方案,检测报告;

6,申请人的产品图片和网络销售截图;

7,有关媒体对申请人品牌产品的宣传和报道;

8,销售发票;

9,商标许可合同;

10,申请人的商标保护信息;

11,被申请人及其相关公司的注册商标信息;

12,“流亭”商标注册; 事先判断。

构成答辩人抗辩的主要原因:首先,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不构成相似商品中使用的相似商标,并且不违反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对有争议商标的使用远远早于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有争议的商标通过长期宣传和使用获得了很高的声誉。 3,“流亭”是青岛城阳区的街道名称,直接代表商品的来源。 流亭猪蹄是商品的总称,直接代表商品的来源,原材料等特点。 4,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不利的社会影响。 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真诚和合法的,并且不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和(8)项以及第44条第1款的规定。

5.申请人已提出使Bow I证书的商标3无效的申请。 商标权的状态不稳定,并且不构成有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总之,被申请人要求维持有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

1,“流亭街”百度百科,百度地图;

2,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北部区域法规详细规划的预批准宣传;

3,有关“流浪猪蹄”及被诉人品牌产品的宣传报道和使用材料;

4,事先判断;

5,周氏家族企业信使用信息和工商档案;

6,青岛各种地方志;

7,答辩人产品的荣誉;

8,谢谢你的来信;

9,关于周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亭区猪蹄制作技术的发展;

10,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

为答辩人的辩护,申请人质卡的理由与无效请求基本相同。 经过检查和验证:

1。 争议商标于2016年2月4日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7年3月14日批准注册,被指定用于29类肉类和其他商品。

2。 引用的商标I和II的注册申请日期和批准批准日期早于有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并且分别获准用于第29类牛肉,火腿和牛肉。 其他商品。 在审理此案时,引用的商标I和II均为较早的有效注册商标,而权利持有人是该案的申请人。

3和共正商标III是申请人于2016年2月29日申请的注册日期,该日期晚于有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 有关商标文件支持上述事实。

4。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的(2019)J73闽中1572号民事判决书,青岛新富盛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富盛餐饮公司)使用“周庆功”作为商标。 产品包装和宣传,并标有新富生公司的名称,这是用流亭猪蹄作为菜名的描述性使用,主观上没有恶意意图附加申请人,不会造成任何混淆。 流亭的猪蹄不属于法定通用名称,也不足以达到常规通用名称的水平。

5。 青岛城阳区新富商大酒店的经营者和新富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周祥珍。 这一事实得到了答辩人提交的证据5的支持。 鉴于参考商标III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我们认为

,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损害龚正商标III的权益。

此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14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律的非追溯性原则,此案中的实质性问题受2013年《商标法》的约束, 并且相关程序问题均受现行商标法的约束。 申请人引用的《 2013年商标法》第7条和第9条声明有争议的商标无效。 其实质已体现在《 2013年商标法》的特定规定中。我局将根据双方的审查理由和证据,将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特定规定应用于审判。 根据当事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重点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I和II是否构成相似商品中使用的相似商标,这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在这种情况下,

,除了食用油和豆腐产品外,其他有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以及第29类牛肉,火腿和其他被引证商标I和II使用的商品均相似 商品。 有争议商标中的“周琴贡力亭”一词包括“流亭”一词,它是引证商标I和II的显着标记之一。 有争议的商标I和II的文字组成和含义相似。 因此,上述相似商品中有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I和II的共存可能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这构成了第30条所指相似商品上使用的相似商标 根据2013年《商标法》的规定,应宣布为无效。 在

有争议商标中指定使用的第29类食用油和豆腐产品与由第一和第二引证商标批准使用的第29类牛肉和火腿之间的原料区别有些不同,它们不是类似商品。 因此,在非同类商品中有争议的商标和引证商标I和II的共存不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且有争议的商标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 商品。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7)项中的标记“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原产地”,主要是故意夸大其词 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和功能,从而在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和用途方面掩盖商品或服务的真相,并欺骗消费者,很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对其质量 商品或服务或原产地。 2013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所指的“不利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产生消极影响的情况。 订购。 鉴于没有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具有上述情况,因此不能确定争议商标违反了第十条第一款第(7)和(8)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行为,是指有争议的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的行为 商标,伪造或掩盖??事实真相,向商标管理机构提交伪造的申请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以欺骗商标注册,以及为不正当竞争和非法利益目的进行恶意注册的行为 。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争议的商标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有害,或者有争议的商标注册会扰乱注册管理秩序。 因此,我局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根据《 2013年商标法》第30条,现行商标法第45条第1款第2项和第4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的规定, 该局裁定:

争议商标应在食用油和豆腐产品上保留,并宣布对其他商品无效。 如果有关当事方拒绝接受该裁决,则他/她可以在收到该裁决之日起30天内,并在同一时间或至少在15天之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他/她可以发送投诉副本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 小组成员

:王瑶

乔帮红

沉琼山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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