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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决定书#案号:青李沧检公刑不诉
2019-12-30 23:21聚焦
简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决定书#案号: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19〕91号案件事实:蔡某某在经营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康科**电器有限公司期间,因进项发票不够,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潘晓宝(已判刑)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潘某某为从中挣取开票费,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决定书#案号: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19〕91号案件事实:蔡某某在经营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康科**电器有限公司期间,因进项发票不够,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潘晓宝(已判刑)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潘某某为从中挣取开票费,收取价税合计6-7%的开票费,让代云杰(已判刑)为青岛康科**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27日,代云杰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该实际经营的青岛***塑料有限公司为青岛康科**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共计金额人民币470091.55元,税额共计人民币79915.55元。后青岛康科**电器有限公司将上述5张发票均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79915.55元。案发后,青岛康科**电器有限公司将上述税款作进项转出。本院认为,青岛康科**电器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岛康科**电器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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