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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潇的一审宣判

2011年8月24日,潘潇受贿案在市中审开庭。当天的庭审进异常顺利,潘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均供认不讳,只是对部分受贿数额提出了异议,特别是针对帮助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租赁花都区交通局场地的指控,潘潇提出:“我只是帮助李某约了花都区交通局的领导一起吃饭,向他们表示今后要对李某的生意多支持,但并没有直接指示他们要把场地租给李某。”

法院审理后查明,潘潇单独或伙同亲属(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建房、装修、购置物品以及亲属旅游费、玉器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9万余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人民币82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

法院认为,潘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潘潇还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潘潇有期徒刑12年;追缴被告人潘潇的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潘潇表示回去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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