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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真,反反复复的去琢磨梁丽事件的所的报道,到底应不应该呢?到底是”还是“盗”呢? 经过剖析,我最终得到答案,这属于一种盗窃,应该得到起诉,回顾一下事件,08年12月9日8点20分左右,梁丽女士在登机柜台垃圾桶旁的行李车上捡到一个小纸盒,9点左右将捡到的小纸盒存放到同事曹某处,9时40分在吃早餐时,与同事谈到此事,勿认为是电瓶,曹某和马某为验证此物,折包查看,发现是黄金,并且两人私分一小部分,中午下班时,曹某告诉梁丽里面是黄金手饰,梁丽不信取出一件让韩某去珠宝店验证,后确认为黄金,可梁丽还是将其带回了家。下午4时,曹某告诉梁丽说失主报了警,可梁丽还是没有主动上交拾物,下午6时,警察找到梁丽家,才取回到拾物1 物品是从柜台垃圾桶旁的行李车上拿下来的,并不是地上或垃圾桶里,误认为是客人不要的东西。从整个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到,梁丽女士的心理浮动,也就是一个从捡到盗的过程,最终,我认为梁丽女士构成盗窃。只是在法判时,应该从最轻从最宽的量刑,因为她属于一种偶然无心的盗窃,也就是说之前是没有机动的盗窃,之后也是给予积极的配合。 2 存放曹某处,误认为是电瓶等等,这就说明,虽然是客人没要的东西,但是梁丽还是意识到它是一件有价值的遗弃物,根据机场对清洁工人的要求,在场内捡到的东西应该上报和上交,但梁丽并没有遵守公司的规定,私自占有。3 她拿出了一件手饰让韩某去珠宝店验证,并且,验证的结果告诉她就是黄金。如此多的珍贵的物品摆在她面前 ,她还是未上报公司也未报警,么这个时候我相信梁丽女士在黄金面前就开始动摇了,而后将其带回了家。4 下午4点曹某告诉梁丽失主报了警,而梁丽还是不主动上交财物也没向公司电话报告此事。5 警察是上门才找到了此批黄金。梁丽女士盗窃罪成立我认她也存在着一定委屈,梁丽女士一直有一种心态,只要有人来问,就把拾物立马交给人家,恰恰,机场当局和清洁公司没有将丢失黄金这一事件传递到梁丽女士,所以,最终才会导致事件的恶化,趋向于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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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是盗窃还是侵占?

梁丽案涉嫌盗窃证据确凿。

  2009年0515日08:11 郑州晚报 13日,就深圳机场清洁梁丽涉嫌“捡”黄金首饰一案,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新进展。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此案侦查办案程序完全合法。现有证据证明,梁丽既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也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进行立案侦查证据充分确凿,检察机关也依照程序和法律规定批准了逮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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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该如何定性?

  本院认为,上与被上诉人于1984年结婚生育两个孩子,尚好。自2007年起二人感情产生隔被上诉人曾起诉要求与上诉人离婚,因调解撤诉后,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破裂,上诉人怀疑被上诉人有生活作风问题,并非无据,被上诉人对引起离婚有过错,鉴于上诉人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因在原审未提出,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问题,因原审未审理,本院不宜处理,上诉人可另行起诉解决,原审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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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捡300万黄金一案

“如果不以盗起诉,会的危害性很大,人会以不知情为理由,将别财物据为己有。”该人士解释,根据新的刑法,就算不是秘密窃取,捡拾到巨额财物不上交,并据为己有,也应该以盗窃罪论处。实际上这个案子过程和细节并不复杂,但因为是个非常特殊的案件,跟一般案件不一样,媒体曝光后,社会关注度极高,才使案件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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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清洁工梁丽认定为“侵占罪” 检方决定不起诉.请问梁丽能不能要求国家赔偿

不能得到国家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此条规定,只有在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拘、错捕的,才可以要求赔偿。因此,这就不包括有犯罪行为而不受追究的情况。

梁丽虽然不作为盗窃罪进行起诉,但是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尽管该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但是公安机关的羁押并非本身违法而造成的错误,并非错拘错捕。因此梁丽不能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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