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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青岛经济适用房或可变更为商品房,新规征求意见

2020-04-23 20:08家装资讯

简介半岛记者4月23日,郭振良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部门发布了《关于保障性住房全部产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所有者通过补足土地收入价格获得全部财产权,而房屋的财产由经济适用房变为商品...

半岛记者4月23日,郭振良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部门发布了《关于保障性住房全部产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所有者通过补足土地收入价格获得全部财产权,而房屋的财产由经济适用房变为商品房。

[申请条件]

在2005年1月1日(含)之后,已获得建筑项目施工许可证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募捐房屋)项目的购买者可以申请全额财产 经济适用房的权利。 在申请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I)申请人是在经济适用房中注册的财产所有人,以及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以下简称“ 作为共同申请人);

(II)签订5年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

(III)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抵押贷款,并在建立抵押的情况下,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4)不接受抵押权人在没有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获得房屋的全部产权的情况。

[处理程序]

(I)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以获取经济适用房的全部产权,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所有权证; 2.获得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书和签字同意。

3.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书; 在

(II)区的房地产交易部门接受后,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土地发布经济适用房用地的收入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应说明应支付的房屋土地收益款额,接收银行的帐号和付款期限等。

(3)在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全额支付了土地收入后 ,他/她应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签发商品房房地产证明以及通知和银行付款证明。 如果申请人未在付款期内一次全额支付土地收入,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同时该通知无效。

在获得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全部产权后,如果需要进行交易挂牌,则应遵循商品房的有关规定。

[支付标准]

在获得全部产权时,应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支付土地收入价格:

(I)自实施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应支付的土地收入价格=( 项目预售许可已使用5年的同一部分中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以该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50 %。

(2)在本实施意见实施后的两年内申请付款:应付土地收入价格=(申请完全产权时同一地区的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当时的经济适用房价格 (购买金额)×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50%。

同一地区的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并定期发布。 申请人申请全部产权时,适用最近宣布的同一地区的商品房价格。

[其他情况]

购买保障性住房5年后,有下列情形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在限期内支付土地出让金。 拒绝支付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通过购买,继承,捐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2)违反了购买和使用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并且无法在期限内进行纠正。

[系统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连同市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将完善青岛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并纳入全 将保障性住房产权纳入系统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便捷服务和准确统计,实现“一次性成功”。

[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La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和高新区的经济适用房管理。 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即墨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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