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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通告

2020-02-01 11:52家装资讯

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对重点疫区来青返青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通告》精神,为全面落实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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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对重点疫区来青返青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通告》精神,为全面落实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从重点疫区来我区人员,应当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委员会或小区物业电话登记报备,自觉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主动配合接受健康监测服务。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时间自离开重点疫区算起不得少于14日。

二、公安、卫生健康、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到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家中随访登记有关信息时, 被随访人员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信息。

三、我区各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宾馆 、旅馆、民宿、日租房、酒店式公寓等新兴住宿业态要对本单位全面排查,对发现重点疫区往返人员要第一时间向街道、公安派出所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 造成相应后果, 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重点疫区往返我区人员出现发热、咳嗽或者其他不适的,未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危害公共安全;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重点疫区往返我区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拨打相关部门电话0532-88729288进行报告或拨打110报警。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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