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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保监局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防范金融风险“再升级”

2020-01-14 00:29家装资讯

简介" 青岛银保监局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防范金融风险“再升级”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稳妥有序处置不良资产,降低杠杆、减少风险累积,完善风险融离机制……近日,青岛银保监局出台《关于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的指导意见》,力求通过更务实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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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保监局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防范金融风险“再升级”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稳妥有序处置不良资产,降低杠杆、减少风险累积,完善风险融离机制……近日,青岛银保监局出台《关于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的指导意见》,力求通过更务实的举措、更有效地手段、更加强化地监管引领,确保青岛辖区银行保险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和竞争实力得到显著提升,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为做优做强做大青岛市金融产业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指导意见要求要求岛城银行保险业机构要在在摸清风险底数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核销、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稳妥有序处置存量不良资产。要加强事前预警分析,抓早抓小,严防新增风险,防止边清边冒;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政府债务、房地产行业和产能过剩领域的授信管理,审慎对高负债率企业和个人授信,防范过度授信行为。把握好力度和节奏,防范抽贷压贷断贷带来的次生风险。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业机构要加快存量风险处置。各机构要开展全面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不得掩盖风险,不得以在总行记账为由推脱管理责任。要根据风险排查情况,确定重点业务、重点客户清单。银行机构要真实反映风险,不得人为操纵资产质量分类结果、隐匿风险,不得违规通过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协议等形式掩盖资产质量,不得利用空壳公司或设立其他平台与关联账户承接不良贷款。

降低杠杆,减少风险累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为此青岛银保监局要求银行业机构要防止过度授信。一是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新增授信,放大债务风险。二是要合理控制房地产贷款增速,严格融资管理,不得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不得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三是要稳妥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通过联合授信等机制加强授信管理,对资产负债率超过合理水平的企业审慎新增授信。四是要严格信用卡、线上自助贷款等风险管理,不得为没有实质用途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

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大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领域授信管理,支持工业企业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不得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给予授信,不得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产能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不得违规通过表内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两高一剩”领域;对整改无望、停止经营的“僵尸企业”,要加快债务清理和处置,支持破产退出,做好资产保全。

指导意见提出,对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支持其合理的信贷需求,不得“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导致新的风险;对于股权质押、债券投资等业务的风险处置,要注意市场连锁反应,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要严格准入门槛和授信条件,控制贷款大额化趋势,防止过度授信、垒大户等导致风险叠加。

根据指导意见,我市银行保险业机构要完善风险隔离机制,审慎与互联网、各类交易市场开展业务合作,严禁为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任何金融服务,积极配合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银行机构要注意防范涉及民间借贷、债券风险的授信客户风险传染。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公司客户风险评估,防范经营困难企业的风险通过承保业务传导至保险公司。

在规范经营行为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机构要合理设置业务指标,防止不当激励和经营误导、违法违规展业等问题。要加强销售管理,落实“双录”要求,避免虚假宣传、掩饰风险、误导客户引发的风险。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不得虚存虚贷,减少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产品条款费率,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约束,及时发现和纠正销售误导、违法违规销售等问题,重点防范虚挂中介、虚增绩效等违规套取费用的风险;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为套取费用等行为提供通道和便利。

(记者 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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