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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248万余元,男子被提起公诉

2019-12-29 21:41新盘资讯

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庄街道**屯**号。2010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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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庄街道**屯**号。2010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市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市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南区检察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可以帮他人打官司、投资理财、销售机票等事实,多次骗取夏某某、张某甲等9人共计人民币248万余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3月中旬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大酒店**房间等处冒用自己已转让的济南**商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机票销售业务,以让他人缴纳代理费及机票款的手段,分别骗取夏某某人民币27.8万余元、张某甲人民币5.3万余元、张某乙人民币110万余元、张某丙45万余元、张某丁人民币12.3万余元、王某某人民币10万余元。

2、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叔叔系山东省**工作人员能帮忙打官司及可以帮忙投资理财,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7.7万余元;虚构可以帮忙投资理财的事实骗取曲某某人民币19.2万余元、潘某某人民币0.9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赃款挥霍,后被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市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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