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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男子多次打砸车窗玻璃行窃 被判刑10个月

2020-04-29 03:08楼市动态

简介半岛记者王洪志 2019年10月27日清晨,被告人张某去城阳区城阳街兴阳路海兰江民俗宫,用拉门的方法偷了约80元钱。 钱和王某汽车上的一件黑色外套。 在2019年10月30日清晨,被告人张某去城阳区流亭街白沙河高架桥,砸碎玻璃窗,偷走了河边停放的Wang 2和Yang 2...

半岛记者王洪志

2019年10月27日清晨,被告人张某去城阳区城阳街兴阳路海兰江民俗宫,用拉门的方法偷了约80元钱。 钱和王某汽车上的一件黑色外套。

在2019年10月30日清晨,被告人张某去城阳区流亭街白沙河高架桥,砸碎玻璃窗,偷走了河边停放的Wang 2和Yang 2汽车的一些零钱,然后去了 那天晚上去城阳第一中门前的停车场,砸碎玻璃窗,偷了一些零钱的怀,林,关,尹4辆车,300元,卡。

于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前往城阳区宝龙广场西侧的立交桥,砸碎窗户并偷走袁某汽车内的财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被捕。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起诉被告张瑞龙,并建议将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被告不反对公诉机关的犯罪事实,指控和量刑建议,也不反对审判程序。 城阳法院发现,公诉方指控盗窃罪被告很明确,证据是真实充分的,已确立指控,量刑建议适当并被采纳。 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种犯罪事实中,如果被告人是未遂罪,与未完成者相比,其刑罚可能较轻。 如果在案件到达后如实供认,并自愿认罪,则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3条,第52条,第53条,第61条,第64条以及第67条第3款,在初审中,法院判处张某, 被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扣押的物品,由拘留所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应责令张某退款,并赔偿一切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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