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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被查获,女子涉嫌危险驾驶被提起公诉

2020-01-23 01:19楼市动态

简介" 被告人姜某某,女。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崂山区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崂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崂山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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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女。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崂山区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崂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崂山区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月5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本市崂山区同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劲松八路路口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姜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月7日主动到案。乙醇检验报告: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5mg/100ml。

崂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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