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爱问

律师既代理了原告的案件,又代理了被告的另一个案...

2021-06-05 06:48爱问

简介律师给一些丧尽天良的被告代理是一种什么心情?:在现实社会中律师也是正常的人,也比较实际,他们也是能多挣俩钱就多挣点钱,因为房子、车子、一家老小生活都需要钱,所以律师没:-丧尽天良,被告,代理,律师...

1

2

3

在佘祥林、聂树斌等人沉冤昭雪之前,不也是人人喊打、“丧尽天良”的被告?可不也是律师帮他们摘掉犯罪的帽子吗?

在律师眼中,并不存在真正的好人与坏人之分。为什么要帮大家口中的“坏人”打官司,主要因为:

1、任何人包括那些“坏人”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都是无罪的,在案件事实已经成为久远的历史时,我们怎么知道这个“坏人”是不是真的犯罪了,或者就没有无罪或罪轻事由吗?为什么要剥夺别人聘请律师辩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理由呢?

2、任何人或机关没有权力制约,都会变成对百姓呲牙的老虎,正所谓“有权力,必有制约”。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律师作为三方博弈中的一方,对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行为有至关重要的制约作用,很多案件正是有律师的参与,才让受冤当事人平反昭雪。

法律不仅要保护“好人”受到侵害,也要保护“坏人”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制裁和法律以外的报复。

4

5

律师给一些丧尽天良的被告代理是一种什么心情?

题主莫不是被律师伤害过,提这么带感情色彩的问题?毒蛇永远不会认为自已有毒,不会认为自已是坏的。而律师只是一种职业而已,按法律规定,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而己,有《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去规范约束其行为。

律师应忠诚于法律法规,律师给丧尽天良的被告代理只是其工作而己,并不能说明什么,再丧尽天良的被告也有依法亨有请律师辩护的权利,至于有些律师为了名和利博眼球,明知不可为而强词夺理式辩护,也是在法律范围内,只是忠于职业而己;但那种为了名和利,铤而走险勾结司法人员联手搞伪证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掮客式律师就是触犯法律了,应受法律制裁。

至于律师代理各种各样案是什么心情,不好说,著名的王振华案代理律师还有发律师声明呢?还是觉得自已有理呢?这是种什么心情可能让群众去评价最为公正吧!

6

7

8

9

在司法机关宣判有罪之前,“坏人”只能叫犯罪嫌疑人。同时,无论他们是不是坏人,他们的权利,包括辩护权,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即使被告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就可以忽视法律赋予他的合法权益吗?,他的权益不应当被保护吗?

律师不能改变事实,但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辩护人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职业操守。

站在被告席上的不一定是真正的罪犯。我们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没有证据,我们宁愿放掉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是裁判的基本逻辑。

让坏人逍遥法外,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让一个人蒙冤那将是一场灾难。

10

从这个问题的用词来看,提问者是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的,也说明提问者是律师以外的人,而回答这个问题的律师居多,律师回答这个问题时也难免带有不满的感情色彩,尽量反驳提问者暗含的讥讽律师代理所谓“丧尽天良”被告的观点。这样似乎形成问答双方的不必要对立,不利于客观讨论问题,所以我想作为一个律师职业以外的人来参与问题讨论,虽然不能准确知道律师的具体心情,但可能立场角度会更为公允一些。

首先,我认为从提问者的主观倾向看,他应该是对律师的职业和功能有着固有的成见和错误认识。律师首先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产物,是为了执行法律更为客观、公正,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律师首先应该是为法律服务的,并不是为被告或原告个人服务的,为个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只是维护法律精神的最终结果。

当然,也许是影视作品或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个别律师为了利益,利用非法手段帮助被告或原告委托人达到目的,刻意规避法律甚至伪造证据。但这不能代表律师的主流,更不是律师职业的真正目的,我们不能以偏概全。

Tags:丧尽天良,被告,代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