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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政策和办法;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拟订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推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宏观调空政策和最低工资标准。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及选拔、培养、引进工作。 (八)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外国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引进国外智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按照管理权限,配合外事部门负责特殊身份人员登记备案和出国(境)审批工作。 (九)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在下达的安置计划内,组织军转干部的考试考核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负责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城镇退役士兵企业安置计划。 (十)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职务任免、惩戒、申诉控告、奖励工作。依法办理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按管理权限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 (十一)指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县区有序流动;落实农民工工作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