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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渐渐淡出视线之际又出现了反转,因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交了一份关于被告人洪峤精神状况的调查的申请,其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案件梗概

根据警方通报,南京失联女大学生李某月独自由南京前往云南,其男友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之后,张、曹二人前往云南勐海并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骗至郊外杀害并埋尸。

而在寻找这位失联女大学生的过程中,其男友洪某还曾陪同女孩父亲一起去报案。事件发生后,洪某家属称洪某“精神错乱做出了错事”。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司法机关都有权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这是犯罪嫌疑人应具有的公民权利,也应该维护。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从女孩父亲的陈述中我们了解到,女孩遇害之后家人在寻找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洪某还陪同其父亲到手机店咨询能否通过手机定位寻人,随后陪同到派出所报警,之后还建议女孩父亲到国外找找。

如果他真的是因为两人感情不顺导致“压力过大”的情况下合谋杀害女孩,那么他之后泰然处之的行为是解释不通的,甚至在我看来是存在侥幸心理的,他寄希望于边境复杂的地形和大环境,想把这件事掩盖过去。

但是他忘记了,复杂的边境及其大环境自然有更适应当地环境的公检法机构在维护着法律的尊严。


对于这样会通过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人,是不能用我们正常人的思维去思考他的,所以要相信专业鉴定机构的调查结果。

我始终相信装疯卖傻是很难逃过专业司法鉴定专家的眼睛的,毕竟伪装和真正有精神疾病的人表达能力是不一样的,就算他整天胡言乱语也不代表这就是可以减免罪行的办法。

而就算洪某真的有精神疾病,也不意味着他会免罪,只有确认其行为在发病时无法自我控制才会对量刑有帮助,但是,他在事发后的行为完全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不但思路清晰,而且刻意误导女孩父亲寻找真相。

静待公检法机构最后的鉴定结果就好,一定会还女孩家人一个公平和真相。

装成精神病人杀人的幻想,就留在对电影情节的回忆中吧,现实生活中的罪孽,就要接受现实生活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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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问题,我脑子里出现的第一句话就是“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一定会到来”,就像当时找到犯罪嫌疑人时,出现在我脑海的话,也是一样的。二十多年,很漫长,但它终究是到来了。

再看看申请,抛开案情,作为犯罪嫌疑人,他确实有权利做此申请,辩护律师受人之托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本身是无可厚非的,要是给他换一个律师,即使是不需要嫌疑人家属付费的法律援助律师,同样可能作出这样的申请。所以,我看评论有些吐槽律师为名为财出此下策,实际应该是不客观的,身为律师,这是他的职责,当然,他可以不接这样的案件,避免站到社会公立面。但是,既然接了,就应该其履行律师基本义务,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益。

再来说鉴定申请,申请可能影响案件进程,退回补充侦查,会影响办案时间,但该来的总会来的。该判的总会判的。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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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骗案犯家钱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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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21岁的女大学生从南京出发去云南旅行,7月9号当天达到昆明并专机西双版纳后失踪,失踪10天后女孩的父亲报警,同行的还有女孩的男朋友一起去报警,随后警方展开调查,并联合了云南方面的警方配合一起调查,在7月18日云南方面的警方全力寻找失踪的女孩。

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女孩的男朋友和其另外两个同伙有重大嫌疑,于是在8月3日将三名嫌疑人全部抓获,三人对合谋杀死女孩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在云南勐海县郊外找到了女孩的尸体,在这个案件当中,女孩的男朋友是主要的预谋者,另外两个人是执行者,三人分工明确。

很多人其实都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杀死女孩,而且还是诱骗到云南的一个县城的偏远郊区去杀死掩埋,三人为何要预谋杀人呢,是情杀仇杀还是灭口杀,在女孩去云南的前一天刚好跟男朋友吵架,第二天就去了云南,而在飞机上的乘客回忆到,女孩说自己去云南的原因是跟男朋友修复感情去了,说自己的男朋友在云南在云南等她。

在女孩的身边朋友回忆,女孩的男朋友非常的神秘,她们只是从女孩的口中知道有这样的男朋友,但是没有人见过他男朋友,而且她们一起玩的时候,女孩跟男朋友视频聊天,女孩这边全程开视频,但是她男朋友那边就是一片漆黑,用女孩的解释是,她男朋友是特工战地记者,都是在执行一些秘密的军事任务。

这个男的其实也是一个大学生,只是人高马大,非常喜欢军事方面的东西,特别是像一些军事训练方面的活动,对武器枪械还有各种任务方面的解读都非常感兴趣,从性格喜好和穿着行为方面来看,就像一个军人一样,也难怪女孩会相信他是一个所谓的战地记者这类的话。

她跟她男朋友关系经常吵架,但是感情还可以,为什么女孩会被有预谋的杀死,据说该男子从来不让自己的女朋友动自己的电脑,而且还有很多事情都背着女孩做的,好像有不少神秘的东西不想让女孩看到,至于什么原因导致他雇凶杀人,这个目前其实并没有准确的答案来。

但是在他被抓后,女孩的父亲说了一句话,希望能公平的审判,这说明了女孩的父亲应该知道凶手的家庭背景,有可能觉得自己的希望很难达到,很多看过案件大致的人都觉得,这个杀人的理由肯定不是什么情感纠纷,这种是长期预谋的杀人,至于为什么要杀人,而且是雇凶杀人,很有可能就是女孩发现了他什么不能让人知道的秘密。

当然对于现在嫌疑人想做精神坚定,这个很明显就是想通过做精神鉴定来找机会开脱,但是这个提议被驳回了,说明了他的这个提议不成立,也说明了他很有可能还有更深一些的问题,合谋杀人只是一个原因,他杀人的理由很有可能涉及到了严重的问题,不然不可能说驳回鉴定申请,而且能计划杀人,这绝对不是精神有问题的人能做的出来的,一定是精神正常的狠人才能做出来,想要借助精神鉴定做文章逃脱,这让人有了跟多的现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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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指挥两人杀人埋尸,这样心思缜密的做法,说是精神病实在不合理。法律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司法机关都有权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这也是没办法的事。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犯罪嫌疑人脱罪,而是为更好的鉴定。并且就算是鉴定,也是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这个案件的舆论关注度很高,鉴定结果不会出什么问题。



在李倩月失踪后,洪某更是把失踪归咎于偷渡、贩毒、赌博等,并且洪某长期冒出“国家安全人员”,“首长警卫”的身份,用这个假身份招募几个听话的小弟。因为情感纠纷,洪某则告诉两名小弟,李倩月“危害国家安全”,并让他们杀害。


这重假身份背后,是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拿到毕业证的洪某。长期对两名小弟进行洗脑,而且还不断的试探小弟们的忠心,他曾指使过小弟潜入某活动现场进行破坏,并偷窃一部夜视仪给他。



李倩月和洪某相识于地铁,并且李倩月还提出想要和洪某在秋天结婚。李倩月的表哥则表示,洪某给人的印象就很偏激,让人恐惧,拥有很强的占有欲。并且还要求李倩月,不能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两个人的任何合照,甚至于关于他的信息也不行。


至于为何杀死李倩月,是因为洪某察觉李倩月和前男友联系过,一口咬定两个人有说不清的关系。在双方争吵过程里,洪某对李倩月起了杀心。先邀请李倩月去勐海县河畔之梦小区,又把李倩月“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发给两名小弟,要求两个小弟将其杀死。



等李倩月到达小区后,被两名小弟欺骗说山上有别墅,最后骗到山上将其杀死。这样心思深沉,又喜欢控制他人的洪某真的是精神病么,更可能的是想逃避处罚,想出的缓兵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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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事人申请精神鉴定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第二,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怪异,行为乖张种,不排除患有某种精神疾病的可能性。但是,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犯罪嫌疑人的思维逻辑性和逻辑思维能力都很强,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很清楚,说明他应该有完全刑事及民事的能力。我觉得,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鉴定出有某种精神疾病,估计也不影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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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取消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的法律,这才是根本。因为,精神病人在杀人的时候,你去制止,精神病人把你也杀了,他是不负责任的,你要是把精神病人打伤打死,你就是故意伤害罪,谁担当得起。法律不修改,警察都没有办法。再说谁知道这个精神病人杀人时是不是处于发病状态,完全有可能是装病的多,真假难辨,事后来搞什么精神病鉴定,完全代表不了作案时的状态,完全是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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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在法律上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以此为理由的话,对于犯罪者来说,量刑上会减轻很多。

精神病人犯罪的意识,状况基本上都是处于失控状态,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事情。

对于罪犯而言,相当于免死金牌一样

法律是尊重每一个人,每个公民的应当享受的法律权利。

但是,这个精神病的鉴定有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和漏洞。容易被人钻空子。

以精神病为理由拒绝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或者以权力,找关系给自己伪造精神病鉴定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如何保障,

这位杨律师所说的情况是什么?

一个精神病人不可能指示别人去杀人,他应该是不了解精神病人,因为不是专业的精神病医生。

精神病人具有较强的攻击性,也有一种喜欢指挥人的心里,喜欢自娱自乐,沉浸于自我的世界和幻想。

当然,别人也有可能并不知道他是精神病,精神有时候我们短时间内看不出来。

回到案件当中,三个犯罪者都提起精神鉴定,三个人都有精神病,可能吗?

从作案手法来看,精神病人很难有如此缜密和详细的作案思维和手法。

对于受害人李某月和她的父亲来说,这是绝对无法接受的结果。

以精神病开脱自己的罪责,很明显的用意。

不过,从法律上来说,精神鉴定这个要求既然提出来了,

司法机关只能满足他们的要求,这是无法拒绝的。

希望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处理这件事,依法严惩3名凶手,还受害人一个公道,给家属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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